近日,隆昌市人民法院在再審審查階段,成功調解一起財產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件,再審申請人陳某當場全額支付原審判決確定的財產損失賠償款,并主動撤回再審申請,真正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陳某系隆昌市某小區業主,在2024年車輛入庫時,操作不當撞壞了車庫入口的電動欄桿。物業公司維修后要求陳某承擔責任,但陳某認為損害是由于停車系統自動升降裝置故障所致,雙方多次協商無果后,物業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承辦法官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綜合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認定陳某承擔70%的損害責任。然而,陳某對判決結果不服,情緒激烈,立即向法院遞交了再審申請書,并要求重新審理該案。
為切實化解矛盾糾紛,再審審查案件法官收到申請書后,重新對雙方進行了詢問,并通過多方電話咨詢,進一步查明了陳某所疑慮的維修費用問題,及時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通過釋法明理,多角度引導當事人換位思考、相互體諒。
最終,陳某疑慮被打消,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陳某當場履行了給付內容,雙方心結得以解開。
[法律小課堂]
一、什么是再審審查?再審審查,即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前的審查工作。這一程序旨在確保司法公正,防止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律適用錯誤或程序錯誤而導致的錯誤判決、裁定得以糾正。它體現了法律對公正的追求和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二、怎樣才能申請案件再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