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威遠縣法院鎮西法庭發出內江首份《自動履行證明書》,為一起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積極主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義務的當事人重塑信用形象,通過為誠實守信者“背書”,真正讓自動履行者“無憂”。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原告曹某與被告胡某因感情不和訴至法院。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通過檢索關聯案件,發現原告曹某已是第四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雙方感情矛盾和子女撫養爭議較大,稍有不慎極易導致矛盾激化。
審查發現,基于原告曹某和被告胡某歷經數次離婚訴訟,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雙方長期分居,經調解確無和好可能。婚姻存續期見育有一子胡某某,現由其奶奶照顧,且原告曹某作為孩子母親在孩子成長期間未盡到撫養義務,雙方主要就子女撫養問題存在爭議。
案件審理中,承辦法官就雙方爭議問題積極開展釋法明理工作,詳細講解相關法律法規,從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婚生子胡某某現由其奶奶照顧日常生活,其自身亦發表意見愿隨奶奶繼續生活。遂依法作出判決,準予原告曹某、被告胡某離婚,婚生子胡某某由被告胡某撫養,原告曹某一次性支付過去的撫養費40000元,之后按1000元/月的標準支付生活費直至孩子獨立生活。
2025年1月,原告曹某主動向被告胡某履行了裁判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
基于原告曹某自動履行并向法院提出申請,同時向被告胡某核實情況后,承辦法官為依法出具了《自動履行證明書》,證明其積極履行給付義務的行為,夯實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物質保障,有力消除了對主動履行義務被執行人的不良影響,通過正向激勵積極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典型意義
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加強立審執協調配合推動矛盾糾紛執前化解的工作指引》(下稱《工作指引》)中明確:法律文書生效后債務人自動履行完畢該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務人申請出具自動履行證明書。
《自動履行證明書》是人民法院向當事人出具的證明其已主動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憑證,也是對當事人積極主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一種正面回應,更是弘揚誠信文化、建設誠信社會的生動實踐和務實舉措。威遠縣法院下一步將積極探索完善自動履行正向激勵和信用修復機制,持續拓展司法助力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應用場景,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貢獻更多法院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