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遠縣法院深入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將指導調處矛盾糾紛的法定職能“向外延伸”,注重在訴源治理中提升履職能力,既抓末端、治已病,更抓前端、治未病,把訴調對接的“調”向前延伸,通過人民法庭這座“楓橋”讓糾紛消弭在萌芽狀態。這里“楓”景如何?請看該院人民法庭里的解紛故事。
近日,威遠縣法院新店法庭妥善調解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從暴力相脅到“一別兩寬、好和好散”“20+”次的不懈調解最終達成離婚調解協議,也解開了雙方的“心結”。、
基本案情
原告張某某和被告鄒某某于2023年6月在相親網站認識,在戀愛期間,被告以各種理由要求原告向其轉賬9萬余元。2024年1月兩人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鄒某某經常居住在新店鎮娘家,且多次以各種理由向原告張某某索要生活費5萬余元。據原告陳述,雙方共同投資經營飯店、日化加工廠虧損背負債務9萬余元。
原告張某某因不堪債務重負,提出離婚訴訟并要求被告共擔共同債務,被告鄒某某則要求原告張某某根據雙方婚后簽訂的《協議書》支付15萬元賠償,否則不同意離婚。雙方協商未果,始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還多次暴力威脅對方,甚至嚴重到兩次報警處理。
多方聯動下的“20+”次調解
新店法庭受理該案后,隨即收到了新店派出所通過“兩所一庭”矛盾糾紛聯動調處機制通報的兩次報警調解處理情況,提示法庭在辦理案件中特別注意把控好案件的不確定不穩定因素。基于案件的特殊情況,承辦法官組織原被告雙方開展首次調解,但雙方經濟矛盾尖銳,調“和”無果。
案件進入庭審環節,原被告雙方均陳述對方曾存在暴力威脅彼此的行為,承辦法官時刻關注雙方當事人的情緒變化并當庭進行調解,依然未能妥善化解矛盾糾紛。庭后,法庭人員進一步作了釋法析理,引導雙方當事人冷靜、理性、依法處理矛盾,并將案件相關情況向新店鎮綜治辦通報。縣委政法委派專人現場指導,要求多做調解防止矛盾激化,時刻關注案情,嚴防“民轉刑”案件發生。
如果簡單地一判了之,不能實質性化解雙方矛盾,案結事卻未了,尖銳矛盾蘊含的不確定因素極有可能誘發極端事件,造成雙方更大的傷害和嚴重社會影響。于是,承辦法官采取高度重視、調解優先、實質化解的工作方式,時刻關注雙方當事人的情緒心態變化,平均每兩天線上溝通調解一次,歷時1個半月經過“20+”次不懈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
實質化解矛盾
至此,矛盾尖銳、調節基礎薄弱且極有可能誘發極端事件的一起婚姻家庭糾紛以一紙調解協議圓滿劃上句號。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鄒某某自愿離婚,雙方簽訂的兩份《協議書》作廢,各自名下的財產各自享有,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經手的債權各自享有、各自經手的債務各自償還。
211字的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協議,是新店法庭干警深入踐行“如我在訴”司法理念、力求案結事了實質化解矛盾的生動寫照,更彰顯了人民法庭深度融入基層社會治理的司法溫度和力度。
法官提醒
婚姻關系是家庭的核心,決定著家庭的幸福和穩定,夫妻雙方應當彼此尊重、信任、支持。夫妻之間發生矛盾,應當及時溝通解決,否則日積月累,導致矛盾激化,不僅影響夫妻感情,而且影響家庭和睦,甚至可能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當夫妻雙方感情破裂,不能繼續共同生活,應當采取合法、理性的方式解決,一別兩寬、好和好散,體面地結束這段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