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江市市中區法院審結一起在高速公路上因“斗氣”引發的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
經審理查明,2024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袁某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期間,因操作不當造成車輛與被害人劉某駕駛車輛發生刮擦。二人商議處理事故未果,劉某駕車駛離。袁某斗氣重新啟動車輛將劉某所駕車輛逼停于行車道且未開啟警示燈。二人爭執期間,停放車輛被后方崔某駕駛的貨車追尾,造成劉某死亡、三車不同程度受損。事故發生后,袁某主動報警等待救援。經事故責任認定,袁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案發后,袁某主動賠償劉某家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袁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追逐、逼停他人所駕車輛,并在高速公路行車道上停車,以致發生車輛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被撞車輛駕駛員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其具有自首、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等量刑情節,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承辦法官提醒,“路怒”情緒不可取,駕車在公路上“斗氣”,不僅容易引發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危及公共安全,涉事司機還可能面臨牢獄之災。提醒各位駕駛員朋友,開車上路,控制情緒很重要,別讓一時的沖動,釀成無法挽回的悲劇。(牛天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