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賓市敘州區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依法公開審理并宣判孫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對被告人孫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孫某酒后與陳某一起在宜賓市敘州區駿逸江南小區附近乘坐由楊某駕駛的出租車準備到宜賓市翠屏區慈善路99快捷酒店。途中,駕駛員楊某在未征求孫某意見的情況下,順路搭乘了另一名拼車乘客,孫某對此表示不滿,楊某遂讓拼車乘客下車。此后,楊某繼續駕駛車輛往前行駛,孫某與楊某因拼客一事發生爭吵,當車行至敘州區長江大道東段衛星觀測站對面路段時,孫某突然搶奪出租車方向盤導致車輛變道,在后方行駛的另一出租車因避讓不及時追尾楊某駕駛的出租車,造成后方行駛的這一出租車上兩名乘客受傷。事故發生后,楊某報警,孫某在現場等待。孫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搶奪正在行駛中的出租車方向盤,造成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和人員受傷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孫某是初犯、偶犯,案發后自主在現場等候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自首,同時在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主動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遂法院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