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珙縣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蔣某發出首份預處罰通知書,限其在十五日內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全部義務,若再次逾期不履行,將對蔣某處以“罰款5000元,拘留15日”的處罰,提前對蔣某發出“警告”。
2017年4月20日,蔣某與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簽訂租賃合同,以每月800元的價格租賃其面積約1000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建、構筑物,截至2019年2月,蔣某實際使用租賃物期限為41個月。該公司向蔣某多次催收租金未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件審理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愿達成一致協議:蔣某于2020年2月17日前支付欠付租金32800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調解書生效后,蔣某并未按期履行相關義務,2020年3月26日,該公司向珙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承辦法官通過“總對總”“點對點”及線下走訪、查控,將被執行人名下車輛一臺進行查封,并要求被執行人限期向法院交付該查封車輛,但是蔣某以種種理由推脫,拒不履行義務。
珙縣人民法院遂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向被執行人蔣某發出預處罰通知書。被執行人蔣某接到通知后表示,將盡快籌集資金,履行義務。
在此提醒廣大群眾:法院裁判文書一經生效,就具有法律強制力,有關當事人都必須堅決執行。即便有不同意見,也只能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申訴,而不允許抗拒、逃避執行,否則將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該案件,被執行人對法院執行法官的口頭警告提醒不以為意,法院依法對其進行處罰,極大增強了執行威懾力,促使被執行人及時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切實維護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