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查控,覆蓋全面。受理案件后先進行網絡查控,根據查控結果采取不同措施。對經網絡查控有財產但不足以執行完畢的案件,電話告知被執行人執行原由,于收案后3個工作日內將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送達給被執行人,責令其履行義務并告知其不履行義務的后果。對不及時履行的,采取限制消費的強制措施;對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可將其公開曝光、納入失信人員名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地調查,方式多樣。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通過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請求本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對被執行人不動產信息進行查詢,對有房產信息的將采取查封的強制措施;對無財產線索或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的,則要求被執行人提供相應的證據以證明其經濟困難。案件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時,逐級查詢當地政府辦公室電話、被執行人所在地村社村干部的電話,進行財產調查,了解被執行人財產狀況。
事項委托,方便快捷。案件涉及外地法院或案件所涉財產線索在外地的,通過事項委托,請求外地法院對本案所涉財產進行凍結、查封、或扣劃,在一定程度上既減輕案件壓力又縮短了案件的辦理時長,提高了執行質效。
商請移送,保證權利。在案件執行過程中,所涉財產需要拍賣但被其他法院首次查封的,及時與首封法院商請,發出商請移送執行函,請求將本案涉及的查封財產移送我院執行,切實保證申請人的優先受償權,同時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多方聯動,執行迅速。受理案件后,及時向申請人了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要求被執行人積極配合執行。對于拒不履行生效文書的被執行人,在法院無法查找其下落的時候,要求申請人積極配合,在發現被執行人后及時聯系本院,法院依法對其采取拘留罰款的強制措施。
集中約談,快速結案。經窮盡一切手段查明案件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及時告知申請人案件執行情況,與申請人約定約談時間,進行集中終本約談。(執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