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摩托車是偷來的,還介紹他人購買。12月16日,筠連縣法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辦案經過:2016年7月,張某某將被害人周某、楊某某停放在筠連縣筠連鎮的二輪摩托車各一輛盜走,騎至珙縣上羅鎮。被告人郭某某明知該車系贓車,仍介紹張某某以800元、400元的價格分別賣給他人。最終兩輛摩托車被公安民警追回,發還被害人。經認定,兩輛摩托車案發時價值共計15614元。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郭某某在珙縣上羅鎮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法官斷案: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介紹買賣,數額達15614元,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被告人郭某某具有累犯情節,依法應對其從重處罰。鑒于其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小編普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四川省宜賓市筠連縣人民法院 古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