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9年1月17日,宜賓市敘州區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川1521民初355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謝某某、宜賓某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王某某損失267657.11元,扣除被告謝某某已墊付的23000元,還應賠償244657.11元。案件生效后,謝某某、宜賓某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未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王某某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標的244657.11元,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執行。
執行過程中,通過網絡查控措施,查詢到被執行人宜賓某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有銀行存款35649元,本院立即對該銀行賬戶采取凍結措施,并成功將該筆款項扣劃到本院銀行賬戶,及時通知申請執行人王某某來辦理了領款手續。同時,本院干警驅車到宜賓市敘州區不動產登記中心,對被執行人謝某某名下房產進行了查詢,查詢到被執行人謝某某與妻子畢某某在柏溪鎮某小區共有住房一套,建筑面積為76.52㎡,本院立即對該套房產進行了查封。
在對該套房產處置過程中發現,該套住房為謝某某夫妻二人共同財產,為夫妻二人唯一住房,屬按揭的房屋,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賓縣支行辦理了抵押貸款,貸款金額為24萬元,并且被執行人謝某某家中上有老人需要贍養,下有小孩需要撫養,如果強行依法處置該房屋,扣除銀行的抵押貸款和屬于謝某某妻子畢某某的一半財產,剩余金額偏低,并且極有可能新增社會不穩定因素。但申請執行人王某某情況也非常特殊,王某某在為被執行人提供勞務時受傷,造成右眼球破裂,行右側眼球摘除術后,評定為七級傷殘。
執行法官針對這一特殊情況,多次組織雙方座談、協商,對被執行人謝某某、宜賓某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曉之以理、動之以情,通過依法限制高消費和納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多方面威懾,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分期履行和解協議,首期賠償款現已履行到位。
典型意義:敘州區法院承辦法官在執行被執行人謝某某可供執行財產過程中,秉持了善意執行、文明執行的理念,一方面充分考慮到可供執行的抵押房產系謝某某夫妻二人唯一住房,家中尚有老、小與其共同生活,且強制拍賣后抵押財產已無多少剩余價值。另一方面,執行法官也考慮到申請人因傷致殘,確需后續治療費用。針對于此,執行法官多次組織雙方座談、協商,耐心做釋法明理工作,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分期履行和解協議,被執行人保住了唯一住房,減輕了對其一家生產生活的影響,申請人亦如期得到首期賠償款。 (范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