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4日,內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法庭徐婷婷法官受理了一起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雙方矛盾深,難化解。
(當事人和解現場)
2005年7月30日,原、被告之間簽訂《房屋出售協議》約定,被告將案涉房屋出售給原告,價款為3,000元。該協議得到了內江市中區交通鄉紅星村第三農村合作社以及該村民委員會的確認。協議簽訂后,原告交付了價款,被告未開具收條,但是交付了案涉房屋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后原告一家長期居住在案涉房屋至今。2017年,因被告聽聞案涉房屋修建高鐵會被拆遷,以該房屋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登記的是其父親的名字為由要求原告騰退案涉房屋。
承辦法官徐婷婷在第一次開庭了解了基本案情并在庭后走訪案涉房屋所在地村民、村委了解當年案涉房屋買賣的情況。雖然在走訪了解到原告在事實上是購買了被告的房屋,但是無法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給付了房款,在法律事實認定上存在困難。綜合案件情況,承辦法官認為,案涉房屋拆遷在即,該案應該盡快處理,早日化解矛盾,如果無法案結事了,那么案涉房屋在拆遷后原被告雙方的矛盾就更激化和復雜。故承辦法官徐婷婷數十次給原被告及原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打電話了解雙方的訴求,最終,原被告在徐法官的調解下化解了矛盾,原告同意另行支付被告一萬余錢解決此事。(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