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生活困難但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法院窮盡措施無法執行到位,執行不能窘境如何化解?
為解決執行救助經費有限難題,眉山市丹棱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丹棱支公司簽訂《執行救助保險服務合作協議》。合同約定:在保險期間內,申請執行人向被保險人(法院)提出執行救助申請且符合救助條件的,被保險人準予救助,保險人(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全年賠償總和為被保險人所繳納保費總和的1.6倍為限額。
去年,丹棱法院將50萬元救助專項資金的中的30萬元用于購買執行救助保險,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法院可以使用48萬元的救助金(賠償金),加上所剩20萬元的救助專項資金,丹棱法院全年可利用的執行救助金達68萬元。2019年全年,丹棱法院嚴格審查、快速辦理,對符合條件的困難群體納入執行救助渠道,簡化執行救助款的申請流程,縮短案款發放時間來解申請執行人的燃眉之急。針對勞動爭議、撫養糾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等涉民生案件中的困難群眾共計發放救助金67萬余元,救助群眾達92人,涉及案件71件。其中,通過保險救助的案件41件,救助金額47萬余元,救助群眾56人。
據悉,今年,丹棱法院將財政預算的執行救助金50萬元全部用于購買執行救助保險,利用商業杠桿可放大救助經費80萬元,進一步擴大救助范圍和救助力度,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切實維護困難群眾的合法權益。(劉佳 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