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四川省屏山縣法院利用遠程視頻提訊系統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持有、使用假幣案,一審以持有、使用假幣罪判處被告人王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2019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用1100元購買了70張100元面額假幣,并將部分假幣交葉某、許某,三人先后在樂山、宜賓市屏山縣等地以“購物找零”的方式使用假幣。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王某和葉某、許某在屏山縣屏山鎮趙某、張某等人開設的超市、副食店內以“購物找零”的方式使用假幣7張,被公安機關查獲。在王某等3人身上查獲60張紅色百元疑似假鈔。經中國人民銀行敘州區支行鑒定,王某、葉某、許某共計持有的60張和在屏山縣城使用過的7張紅色百元大鈔均系偽造的人民幣。案發后,被告人王某退賠了部分受害商家。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持有、使用假幣罪。(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