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社會人文歷史悠久,除了“血緣”的紐帶關系,“人情”“面子”均是人們交際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俗話說“無酒不成席”,“酒席”已成為親人之間、朋友之間加強交流、增進感情的重要“樞紐”。然而,隨著法治不斷的進步,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的增強,“酒席”就可能成為撕破感情的“禍首”。
同桌飲酒成被告,曾為親家今成仇人。汶川法院最近受理了阿壩州首例“同桌飲酒侵權案”。該案原告楊某與被告王某系干親家關系,楊某的妻子在與被告王某以及其他被告共同飲酒散場后,在工作地點又與其他人飲酒。凌晨三點多,楊某的妻子自駕摩托車在回家途中不慎發生交通事故身亡。經交警大隊認定,楊某的妻子在事發時酒精濃度為88mg/100mL,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楊某將干親家王某以及同桌飲酒的人告上了法庭。自此,干親家關系破裂,由“親人”變成了“仇人”。
研判案件,多方調解,實地勸說。該案系阿壩州首例“同桌飲酒侵權案”,阿壩州雖經濟相對落后,但民風淳樸,如果該案以判決的形式結案,恐對社會人情以及多名當事人之間造成一定影響,激化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所以,承辦法官接到該案后,積極研判案件,對原告訴求的賠償金額進行了初步判斷,為調解工作做好基礎。原告方因妻子身亡,家屬情緒一度很激動,為了安撫原告方的情緒,合議庭成員一起到原告方家中進行了溝通交流,從情理法各個角度進行勸說。
幾經波折,終達調解協議。在合議庭成員多方做工作的情況下,原告對訴求金額進行了調整,被告王某作為干親家的對立情緒也漸漸消退,同意補償原告。而其他同桌飲酒的人,也出于對法律的尊敬以及人道主義,同意補償原告。最終,在法庭的調解下,被告方當場支付了原告補償費10萬元。
法官說法,同桌飲酒需謹慎。共同飲酒是一種情誼行為。情誼行為本身不能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如果在情誼行為發生的過程中,存在當事人的法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法律作為公民權益的保護法,應當給予救濟,對該行為進行規范和調整。在多人共同飲酒的情況下,如果共同飲酒人的身體處于危險狀態,那么其他的同飲人就因先前的共同飲酒行為而負擔了法律意義上的特定義務即飲酒中的提醒、勸告及禁止強行勸酒和飲酒后的護送、通知、照顧及勸阻等注意義務,如果以作為或者不作為方式違反了該注意義務則有可能構成侵權,從而承擔相應的情誼侵權責任。(薛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