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四川省敘永縣人民法院對一起非法采伐楠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進行巡回審理并公開宣判。以被告人何某永、付某全、曾某富犯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分別判處被告人何某永、付某全、曾某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判決三被告于2021年11月30日前在敘永縣水尾鎮水星村指定地點栽種楨楠樹6株。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初,一不知名木材老板向被告人何某永談及需購買楠木事宜,何某永想到被告人曾某富位于水尾鎮水星村二組小地名院子頭的房子后面有兩株楠木樹,遂聯系曽某富,讓曽某富找楠木樹主聯系買賣事宜。曽某富隨后與該兩株楠木樹所有人被告人付某全聯系,商定以14500元的價格購買上述兩株楠木樹,之后,曽某富回復何某永已談妥,何某永遂聯系木材老板與曽某富會面,曽某富告知木材老板價格為15000元,木材老板將15000元購樹款和200元酬勞交給曽某富后,曽某富將14500元交給了付某全。雙方買賣達成后,木材老板找人來砍伐楠木,何某永幫忙組織工人將上述兩株楠木制材搬到何某永的農用車上,何某永按楠木樹老板的要求,將楠木連夜運至興隆鎮黃桷坪高速路口,由木材老板另外安排車輛運走,木材老板付給何某永400元的運費。經鑒定,上述兩株楠木樹均為國家二級保護植物樟科楠木,為天然起源,自然生長。案發后被告人付某全、何某永、曽某富在接到民警電話通知后,自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2021年6月3日,被告人何某永、付某全、曽某富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自愿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法院審理后認為,何某、付某、曾某違反森林保護法規,明知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而非法運輸、收購、出售,三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被告人何某永、付某全、曾某富三人案發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何某永、付某全、曾某富自愿接受處罰,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以從寬處罰。根據被告人何某永、付某全、曾某富的犯罪情節及認罪、悔罪表現,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庭審結束后,該院干警向300余名現場圍觀的群眾進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治知識宣傳,共發放宣傳單頁300余份。
(楊軍 解霞 蘇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