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賓市敘州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非法狩獵刑事案件并當庭宣判。案件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犯非法狩獵罪,分別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責令分別繳納生態修復費用各1000元,嚴厲打擊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并各自繳納了生態修復費用。
庭審查明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兩兄弟在宜賓市敘州區泥溪鎮陽坪村,用電筒和編織袋捕捉到蟾蜍31只。因形跡可疑,被群眾擋獲并報警,公安機關當場將兩人抓獲,并將查獲的31只蟾蜍放生到岷江
“逮癩蛤蟆也犯法?”這是二被告人被抓后最不服氣的地方。在他們看來,這是“小事一樁”,警方有點小題大做了。何家兩兄弟的認識誤區,也正是當前許多群眾對抓捕野生動物的認識誤區,大部分群眾對于非法狩獵罪這一罪名,常常會想到熊、老虎等眾所周知的野生保護動物。其實不然,我們身邊很多動物都屬于國家保護動物不能輕易獵取。就案件涉及的蟾蜍,均是列入《四川省有益的或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三有”野生動物,很多人的法律意識淡薄,雖然知道捕獵蟾蜍、麻雀等行為不對,但并未意識到已經觸犯了我國刑法,這需要引起大家的警惕。
法院提醒:癩蛤蟆,學名蟾蜍,屬于“三有”野生保護動物,是嚴禁捕捉的。對于“三有動物”,我國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私自捕捉20只(條)以上就構成犯罪,捕捉50只(條)以上就屬于重大刑事案件。
除了癩蛤蟆外,常見的麻雀、青蛙、蛇、黃鼠狼、刺猬等都是“三有”動物,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法》保護。什么是“三有動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三有動物”即有益,有重要經濟價值,有科學研究價值的動物。目前,1700多種“三有動物”進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
哪些常見的動物不能捕捉?除了獼猴、貓頭鷹等國家二級以上保護動物,常見的陸生野生動物中華蟾蜍(俗稱癩蛤蟆、癩疙寶)、麻雀、斑鳩、秧雞、白鷺、黃鼠狼、蛇類、青蛙等“三有”保護動物,均屬于依法保護的對象;鱘魚、大鯢、胭脂魚等則屬于國家保護水生動物。同時野雞、鷓鴣、綠頭鴨等特種禽類和黑斑蛙、棘胸蛙等蛙類野外種群仍在保護范圍之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并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敘州區法院 陳倩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