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體起立,判決如下:張某將企業固體濾渣沖排入真溪河,導致河水污染的嚴重后果,公安機關給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法官莊嚴宣判。3月2日,四川省屏山縣人民法院敲響環資審判第一錘,公開審理一起涉固體廢物污染河段的行政案件。
四川省屏山縣某工業園區內一公司因沖刷廠區固體廢濾渣濾泥,導致濾渣濾泥在未經環保處置的情況下排入屏山縣真溪河河段內,造成真溪河河道污染、魚類死亡。該公司生產負責人被屏山縣公安機關行政拘留。該負責人經行政復議后不服,向屏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處罰和復議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屏山法院審理后宣判,依法駁回該公司生產負責人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查明 ,該公司主要生產聚合氯化鋁,2021年7月10日,屏山縣生態環境部門接群眾舉報,在屏山鎮真溪河大橋下方河面有死魚情況。經環境部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真溪河大橋下方及下游約300米河體呈淡黃色,河面有少量死魚,河水有化學藥品氣味。2021年7月13日屏山生態環境部門將該案移送屏山縣公安局,屏山縣公安局受案后根據調查結果,對該公司生產負責人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該公司生產負責人經行政復議后不服,起訴至屏山縣人民法院,稱該企業遺撒固體濾渣濾泥行為只是造成河段污染,未達到“造成嚴重后果”,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請求撤銷行政處罰和復議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
法院認為,環境保護是全民共同的責任,也是企業不可推卸的責任,本案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該公司“遺撒固體廢物”為行為,“固體廢物沖排入真溪河造成水體污染、魚類死亡”為危害結果,二者具備則應當處罰。屏山縣公安局對該公司生產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于法有據,適用法律正確。四川省屏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駁回該公司生產負責人的訴訟請求。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態文明建設,我國生態環境保護發生歷史性、轉折性、全局性變化,最高人民法院對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明確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必須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加強生態司法保護,在環境資源審判中發揮應有的作用,自覺擔當起生態環境保護的職責使命”。屏山法院將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引,努力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生態效果的有機統一,推動縣域生態文明建設實現新進步。
(許露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