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石不但危害生態環境,使地質和周圍環境遭受破壞,導致生物生產能力下降,還易引發山體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危害。近日,敘永縣人民法院審理一件非法采礦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下半年起,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在敘永縣某鎮某村的山腳處采挖石灰巖,并將巖石制成墳石予以售賣,直至2021年3月被查處。經四川省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認定:徐某某開采礦石共計8546噸。經四川省自然資源廳價格認定,徐某某開采的礦石資源量價值19.3652萬元。
案發后,檢察機關以徐某某涉嫌非法采礦罪為由依法提起刑事訴訟,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裁判結果
敘永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違反礦產管理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判處徐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萬元。
該案的審理充分發揮了刑法懲罰與教育功能,在嚴格依法認定被告構成犯罪的同時,根據案情整體從寬處理,取得較好效果,既警示非法開采礦石的行為,又引導當地群眾增強法治意識和環保意識,為切實保護生態環境,營造守護一方綠水青山的氛圍起到重要作用。
法官說法
礦物資源,又名礦產資源,是指經過地質成礦作用而形成的,天然賦存于地殼內部或地表埋藏于地下或露出于地表,呈固態、液態或氣態的,并具有開發利用價值的礦物或又用元素的集合體。
礦產資源屬于稀缺性、耗竭性、不可再生性資源,必須十分珍惜、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國家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非法侵占或破壞礦產資源。保護自然生態,珍惜環境資源,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義務,任何人和單位在生產、生活中均應防止、減少對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對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