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邀約到屏山縣城旁邊的水庫釣魚,不料被高壓線電傷,為此起訴電力公司、某林業發展公司、水利局、農技中心,要求四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61628.89元。近日,四川省屏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曾某有重大過錯,自行承擔70%損失,判決某林業發展公司賠償原告曾某剩余30%損失70535.04元。
2022年4月5日下午,原告曾某與朋友邀約在屏山縣屏山鎮新市分流區水庫釣魚。15時許,原告從水庫大壩往水庫靠新市分流區公路側的水庫邊移場重新選擇釣魚位置,行走至35KV專線下時被高壓電擊傷。診斷為高壓電擊傷,右上肢循環危象等。原告住院45天,為此請求四被告賠償各項損失。
法院認為,原告被某林業發展公司所有的高壓線被電傷,高壓電作業的經營者某林業發展公司不存在過錯,但應依法承擔無過錯責任。原告穿越耕地、樹木,且水庫和電線及公路附近有警示標識,而原告仍持未收攏的魚竿穿越并釣魚,疏忽大意明顯,對事故的發生具有重大過失,可以依法減輕經營者的賠償責任。原告自認在其觸電時無人進行釣魚經營,主張被告縣水利局、農業中心承擔民事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