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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事糾紛速裁快審機制研究

        ——以Y市兩級法院為研究樣本
        來源: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 作者:周志剛 王付兵 發布時間:2020-06-03 11:31:04

        摘要  為確保 “繁簡分流簡案快辦”機制改革系統協調,健康有序發展,切實踐行“簡案快審、繁案精審”,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有效破解案多人少難題,促進公正高效司法,筆者結合我市兩級法院民商事案件實際,就速裁快審的必要性、存在的問題和困難、解決路徑進行深度分析,建議采取以下措施推進速裁快審機制:一是強化訴源治理,減緩案件增量;二是推廣“在線訴訟”審理模式,提升速裁效率;三是完善速裁快審配套機制,實現提速增效。以期探索將速裁快審機制與多元解紛、訴源治理結合起來,將審判工作與社會治理體系和社會治理能力現代化深度融合,切實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

        關鍵詞  速裁快審 多元解紛 在線訴訟 社會治理

        為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推進繁簡分流的通知要求,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成立課題組,對全市兩級法院民商事案件速裁快審情況進行調查分析,以期進一步探索和完善快速化解民商事糾紛的工作機制,有效回應人民群眾的多元化司法需求,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民商事糾紛速裁快審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

        “遲到的正義非正義”。法律因應權利保障而生,人權保障是法治的終極價值。實現公正效率的最大化已成為當今世界各國訴訟制度改革的直接動因和基本價值取向。民商事審判工作事關群眾切身利益,在法院審判工作中占有重要位置。建立和完善民商事糾紛速裁快審機制,既是新時代人民法院工作的一項重大革新,也是為了充分發揮民商事審判職能作用,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與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的發展。

          基于對近三年Y市法院相關司法大數據的調查,對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背景下的中基層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我們有如下分析:

        1.人案矛盾仍然突出。宜賓是萬里長江第一城,下轄7縣3區,已創建省級“三江新區”,向著加快建成為四川省經濟副中心城市目標邁進。人口凈流入、經濟高增長的同時,案件數量高位運行,增速迅猛。2017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類案件60344件,結案57546件,法官人均結案184.44件;2018年共受理各類案件63710件,結案56219件,法官人均結案167.82件;2019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類案件72414件,結案68733件,法官人均結案194.16件。2017年全市法院收案增幅高達24.84%,經過進一步強化多元解紛機制和開展訴源治理工作,2018年、2019年的收案增幅分別下降到7.05%、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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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案件質效提升困難。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法官仍然保持著“先來后到”的方式審理案件,所有案件一律排期按序開庭,無輕重緩急和繁簡之分,簡單劃一,導致很多簡單案件因排序原因導致審理周期冗長,一方面加劇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嚴重影響審判質效,另一方面也容易激化涉訴涉訪矛盾,嚴重影響司法效率,由于案件數量不斷增長,廣大干警長期超負荷運轉,平均審理天數2017年為54.78天,2018年為50.74天,同比提升了4天,2019年為50.34天,相比前一年僅提升了0.4天。服判息訴率、改判發回重審率等案件質量指標有所下滑,有少數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工作產生誤解,影響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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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訴訟程序固化。民事訴訟法對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等有相應的安排,但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在司法實踐中,因簡轉普程序隨意,多將“簡轉普”作為掩蓋效率低下的手段,小額訴訟一審終審,承辦法官缺乏擔當意識,適用的積極性不高,導致制度安排層面設計效果落空,審判實踐中“簡轉普”濫用、小額訴訟適用率低,導致大量的簡案無法快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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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審判資源浪費。很多案件因結案周期長,反復開庭、超審限,造成司法資源浪費和當事人訴訟成本增加。“公力救濟”的不經濟,有可能導致當事人采用不合法、不正當的“私力救濟”手段追償債務,破壞社會秩序。同時,繁重的辦案任務導致法官們疲于辦案,業務學習和經驗總結的時間較少,難以培育審判業務專家。

        用速裁快審的方式審理案件,能較好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對占民商事案件約2/3的簡單案件推行速裁快審,具有重要意義:

        1.提升司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適用速裁快審的方式審理案件,是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精簡審理程序,優化文書制作,通過類案審理要素的歸納,使無事實爭議的案件能夠即審即結,大幅提升辦案效率,節約司法資源。

        2.方式靈活多樣,減少當事人訴累。運用速裁快審方式審理案件,審理方式靈活,既可線下審理,又可線上審理;既可集中審理,又可多案聯審;既可坐堂問案,又可巡回審理。絕大多數快審案件均可快速制作裁判文書,減少當事人來回奔波,切實減少當事人訴累。

        3.注重多元解紛,促進社會和諧。堅持“能調則調,調判結合,當判則判,案結事了”的原則,用足用好分調裁審機制,速裁快審與訴源治理、多元解紛融合運用,切實化解社會矛盾,努力實現無纏訴、無申訴、無投訴的社會效果。

        4.推進審判方式改革,提升審判效能。以速裁快審的方式審理案件,克服了辦案拖延的弊病,高效、便捷的審理案件,減少了當事人訴累,門診式、要素式審理,簡式文書制作,減輕了法官的工作量,減少了訴訟成本,優化了司法資源配置,符合以效率促公正的訴訟制度改革目標。

        二、民商事案件速裁快審工作現狀分析

        (一)民商事速裁快審機制運行情況   

        為推進“簡案快審、繁案精審”,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破解“案多人少”難題,2019年7月,Y市中級法院專門組建民商事快審團隊并入駐訴訟服務中心。快審團隊積極探索二審“繁簡分流”機制,加強前后臺協作,推行“門診式”庭審,優化審案程序,提高庭審效率,針對常見的民間借貸、金融借款、租賃合同、買賣合同、運輸合同、旅游合同、服務合同、物業糾紛、交通事故賠償等案件,靈活選擇令狀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簡式文書,努力讓裁判文書“言簡意賅、一目了然”,并通過發布典型案例、推廣示范訴訟、加強法治宣傳等形式,統一全市兩級法院對同類型案件的裁判理念。據司法統計,截止2019年底,不到半年時間,民商事快審團隊共收案485件,占同期全院二審民事案件總數的44.73%,結案485件,結案率為100%;法官人均結案121件,平均審理周期為8.59天。與組建快審團隊之前比較,全院民事案件平均審理天數從上半年的53.39天縮短為下半年的43.93天。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后,民事快審團隊積極應變,在“非接觸”情形下,通過互聯網庭審保障審判工作有序推進,2至3月結案126件,平均審理天數為7天,收案后的當月結案率保持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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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在總結肯定速裁快審機制所取得成效的同時,調研過程中發現存在以下問題和不足:

        一是基層法院對速裁快審機制認識不夠。新時期的速裁工作是立體的、動態的、分層次的系統工程。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但因各基層法院所轄經濟發展水平、人員結構、案件類型、案件數量差異較大,總體來講,呈現出經濟基礎好、案件類型多、案件基數大、案件增幅大的城區法院,如翠屏區、敘州區法院,速裁快審組織組建早、輔助人員全,工作機制較為成熟;案件數量少、類型單一、增幅較小的法院,推動速裁快審機制的積極性不高,沒有組件專門的速裁快審組織、速裁快審團隊或速裁快審法官數量較少,對速裁快審工作的規范和管理不足。

        2.速裁快審與多元解紛銜接不足。在推動簡案快審過程中,思維局限性較為明顯,未能將簡案快審與訴源治理、多元解紛結合起來。思考案件審判質效的時候多,謀劃將訴源治理融入社會治理體系的時候少;分析案多人少客觀現狀的時候多,從制度機制上研究提質增效的時候少;研究解決思路的時候立足速裁快審的時候多,將速裁快審與訴前調解、訴調對接等工作結合起來,主動謀劃共同構成一個立體的、動態的、高效的糾紛化解體系的時候少。

        3.選案方式單一。法官一般采取以下兩種方式識別速裁快審案件:一是固定案件類型,即將特定案由的案件作為速裁案件,如民事類的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物業服務,商事類的保險合同、金融借款、買賣合同等事實爭議不大,僅存在法律適用分歧的案件類型;二是法官人工選案,即由速裁快審法官自行選取案件,適用速裁快審方式辦理。前一種識別方式簡單快捷,但范圍有限,準確性不足;后一種識別方式則效率較低,受法官主觀因素影響較大,客觀性不足。當前仍缺乏合理有效的識別標準。

        4.人員配備不足。在推進“簡案快審,難案精審”過程中,經初步測算,約83.5%的案件為簡單案件,以中級法院按照快審團隊四名員額法官人均240件的辦案任務數,一年可消減案件數量為960件,約占全院民商事案件數量的50%,尚有30%左右的簡單案件流入后臺業務庭辦理,導致快審機制提質增效的能力受限。

        5.業務培訓不足。速裁案件的案由廣泛,涵蓋民事、商事、環資,目前的速裁快審團隊法官均系從不同的業務庭抽調,知識結構和庭審經驗相對單一,前期需要一定的時間掌握其他類型案件的審理思路以及適應快速運轉的工作節奏,速裁快審法官需要一定的業務學習過程。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速裁案件周轉效率。

        三、完善民商事糾紛速裁快審機制的路徑

        在新的形勢下積極推進民商事糾紛速裁快審工作,是實現案件“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切實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司法需求的重要舉措。應當將速裁快審工作與訴源治理結合起來,與訴前調解、訴調對接等工作共同構成一個立體的、動態的、高效的糾紛化解體系,實現訴與非訴銜接、多元解紛資源整合的優化配置,有效提升矛盾糾紛化解效率和化解效果。

        (一)強化訴源治理,減緩案件增量

        訴源治理是新時代“楓橋經驗”的生動實踐,也是多元解紛機制的深化和發展。誕生于20世紀60年代的“楓橋經驗”,以“發動和依靠群眾,堅持矛盾不上交, 就地解決”著稱,且歷久彌新。應將非訴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通過訴訟服務中心一站式服務與律協、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促進會、仲裁委、人民調解委員會、商會及其他行業協會等機構、社會調解組織,建立訴調對接機制,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化司法需求,切實提升信息技術的深度運用能力和水平,實現線下調解和線上調解雙運行。

        1.延伸司法職能,做好風險預防工作

        積極指導、參與基層矛盾糾紛排查工作,收集、分析因疫情產生的社會矛盾糾紛線索,通過協調會、座談會、現場走訪會等問需于民的形式,做好風險評估,提出應對建議。主動關注、依法審理與群眾生活、企業生產密切相關的銷售、餐飲、旅游、交通、物流、房屋租賃、勞動用工等領域發生的糾紛,針對各類社會主體對公正、及時、有效解決糾紛的需求,依托新聞媒體、法院網站、微信和微博公眾號等適時發布法官說法、典型案例或者提出司法建議,印發民商事法律風險提示和訴訟執行風險告知書,幫助公眾預防和解決遇到的涉法糾紛問題。

        2.強化分流輔導,推動矛盾糾紛多元化解

        充分運用網絡技術,完善以“信息化、全流程、非接觸式、在線互動”為特點的現代化訴訟服務體系,引導當事人和群眾通過網上訴訟服務中心、移動微法院,在線調解、開庭、接訪平臺,12368訴訟服務熱線等多個渠道,開展訴訟輔導和案件分流。建立“兩次分流”機制;即引入新的調解理念,加大與市委政法委基層治理指導室、市多元解紛促進會的工作銜接,緊緊依靠黨委力量,發揮法院主抓作用,暢通“訴非銜接”機制。起訴前糾紛預防與多元化解的訴非分流對接機制、訴訟中簡單案件分流和類型化案件分流的繁簡分流機制。首先,充分利用訴非銜接平臺,攜手各類非訴解紛組織,引導糾紛進入調解、仲裁程序,實現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和綜合治理。對于訴至法院的糾紛,除依法不適宜調解的案件外,經當事人申請或法院引導后當事人同意調解的,可以委派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進行訴前調解,引導至仲裁程序解決。其次,在訴前多元調解實現首次分流后,如果調解、仲裁未成功的,由人民法院及時登記立案,經審查甄別或征求當事人同意,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簡易程序,或者由專門的類型化案件快審團隊進行速裁,實現二次分流(繁簡分流、類型化案件分流),將大量民商事糾紛在訴訟前端快速有效化解。

        3.提供司法支持,優化調解確認程序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調解達成民商事調解協議,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的,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線上方式進行申請。受理法院可利用信息化手段,采用“在線審查+電子送達”的方式,對司法確認案件實行全流程網上辦理,減輕當事訴累和司法成本。及時總結審判經驗、健全裁判規則指引,及時發布示范案例,加強對調解人員的業務指導、培訓工作。對于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申請,法院受理案件后應當注重做好對當事人法律釋明工作,告知司法確認的法律后果,督促協議雙方自覺履行,確保司法確認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落地、落實。

        4.延伸服務半徑,推動智慧法院建設

        建設網上法庭,共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解決網上糾紛的現實所需,也是法院為民司法的重要舉措。人民法院應當進一步完善以“信息化、全流程、非接觸式、在線互動”為特點的現代化訴訟服務體系,引導當事人和群眾通過網上訴訟服務中心、移動微法院,在線調解、開庭、接訪平臺,12368訴訟服務熱線、陽光執行小程序等多個渠道開展訴訟活動,有效防范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人民法院還可以將訴訟服務功能前移,在法律援助中心、律師事務所、鄉鎮司法所掛牌設立“訴訟服務站”,充分發揮上述機構提供公共法律服務的功能,為當事人在線訴訟提供輔導幫助,實現由打通服務群眾“最后一公里”到司法服務“零距離”的轉變。

        (二)推廣“在線訴訟”審理模式,提升速裁效率

        堅持司法為民,落實常態化疫情防控的有關要求,升級有關信息化系統,完善相關工作機制,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多元、更加優質、更加高效便捷的訴訟服務。將司法服務融入社會治理體系大格局,切實推動社會治理體系和社會治理能力現代化。

        持續推動和優化“非接觸式”訴訟服務,加強信息化技術的深度運用,建立和完善“線上與線下結合”的新時代訴訟服務體系。積極探索“速裁快審+在線訴訟”的審理模式”,依托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技術,通過“云間庭審”系統組織庭審及調解工作,并實現與“人民法院多元調解平臺”“移動微法院”以及辦案流程系統的有效連接和信息共享,為矛盾糾紛化解提供全時段、跨地域、多元化的解決方案,切實回應群眾司法需求,便利當事人參加訴訟活動。下一步,應當遵循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順勢而為、“量體裁衣”,打造符合自身特色的信息化工作模式,加強信息化技術的深度運用,健全完善速裁快審的相關規則和配套機制,為保障和促進復工復產、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精準的司法服務。

        1.明確操作規程,規范審理程序。及時總結“云庭”審理過程中的關鍵節點、注意事項,健全在線審理案件的體制機制,規范非見面式審理案件的操作規程,將線上+線下審理相互融合,深度運用在線審理,切實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化司法需求。在保障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確保公正、高效審理案件。

        2.深度運用信息技術,為速裁快審賦能。充分運用智慧法院建設成果,根據速裁快審團隊運行中在案件類型甄別、類型案件標準化審理、標準化文書制作、要素式文書模板等方面的經驗,研發符合兩級法院客觀實際的智能選案、案件識別、文書制作、要素抓取一體化的智慧系統,積極探索運用現代科技智能化、精準化、可視化的優勢,有效解決傳統手段解決不了、解決不好的難題,切實為法官減負,為速裁快審工作賦能。

        3.優化文書制作,推廣運用要素式文書。裁判文書是當事人實現訴權、維護合法權益的載體,也是法官裁判思路和心證公開的載體。進一步推進裁判文書的改革,對于完善速裁制度來說具有重要意義。一要加強裁判文書的平實化和大眾化。在堅持辨法析理的同時,努力將晦澀的法律術語轉化為樸實的語言,確保群眾能準確理解判決,讓當事人知其然的同時知其所以然,達到講得清、看得懂、心里服的預期效果。二要大力推廣運用要素式文書。雙方當事人對事實沒有爭議的案件,結合類案要素審理特征,可以適用模塊化要素式文書,作為進一步優化速裁快審機制、提高審判效率的突破口。

        (三)完善速裁快審配套機制,實現提速增效

        速裁快審工作需要分調裁審相互配合,需要一、二審法院協調銜接,需要規范化的體制機制予以指導。

        1.建立類案標準,統一裁判尺度

        加強溝通。一、二審法院在思想上同頻同步、協調配合,依托《全面推進民商事案件繁簡分流簡案快辦工作的指導意見》,健全完善速裁快審案件交流研討和跨部門專業法官會議制度,建立類型化案件對口協調機制,確保執法原則與執法標準的統一。針對轄區內群體性案件、重大疑難案件,明確兩級法院多層次主體的識別責任,健全完善識別途徑,防止“類案不同判”現象。發揮在先案例裁判指引的重要功能,推進類案同判、適法統一。

        協調配合。明確速裁快審案件相關法律適用及程序規則的溝通會商程序。建立上下級法院之間、同一法院各審判庭之間、各速裁快審團隊之間法律觀點、法律認知和法律適用協調機制,定期召開系列案件、疑難案件和新類型案件法律適用研討,促進同質化法律職業思維養成,統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標準。

        2.規范操作規程,配強審判團隊

        明確速裁快審工作移轉規范,做到“四個統一”,即統一案件標識,統一裁判標準,統一審理程序和統一裁判文書格式。明確快審案件范圍、審判團隊職責分工、案件審判程序和審理期限。

        配齊配強審判團隊,按照1:1:1標準,根據案件數量,動態調整審判團隊人員結構。探索購買社會化服務,部分事務性工作集中外包,實現快審團隊輕裝快跑。

        3.實施有效激勵,促進提能增速

        結合速裁快審工作節奏快、強度大的特點,科學擬定區別于其他審判業務部門、適合速裁快審團隊的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和保持速裁快審團隊的工作熱情,促進法官提能、辦案增速。建立激勵機制的首要宗旨是扭轉過去評價個人業績主要靠年終投票和民主測評的方式,改變干多干少一個樣的不合理現象,要憑工作任務量定成績,讓真正有能力的速裁法官脫穎而出,起到良好的帶動示范作用。

        考核指標的制定,要建立在對一年來收結案情況的精確分析基礎上,既要確保全年工作能夠順利完成,又要拉開檔次,使絕大多數速裁快審法官都能找到自身位置,發揮自身才能,實現自身目標。要將速裁快審法官的工作任務完成情況與立功受獎、晉職晉級、評優評先、獎金數量等相掛鉤,對于那些達到“優秀指標”的速裁快審法官,給予重獎,給予更多的機會,讓工作業績優秀、為法院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得到應有的獎勵。

        還應當建立合理的審判業務人才流動機制,打通前后臺之間合理流動的通道,在前臺“門診式”速裁快審與后臺“專家式”難案精審之間有序流動,避免長期辦理簡案或長期辦理單一類型的難案可能導致的思維局限,如在前后臺之間以2-3年為一個期間有序輪換,既有利于人員流動,又有利于審判人員知識結構的及時更新和拓展。(周志剛  王付兵)


         周志剛,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三級高級法官;王付兵,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二級法官,重慶大學法律碩士研究生。



         


        責任編輯: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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