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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實現刑事訴訟機制與紀檢監察機制的依法高效對接

        來源:色達縣人民法院 作者:曹新松 發布時間:2020-07-16 22:56:47

        如何實現刑事訴訟機制與紀檢監察機制的依法高效對接


          一、刑事訴訟與紀檢監察對接機制出臺的法治淵源與時代背景

        (一)歷史上的刑事訴訟與紀檢監察制度

        1、組織獨立,自成系統。自兩漢后,監察機構已經從行政系統獨立出來了,從中央到地方各級都有專門機構和人員,已經自成體系。地方監察官直接由中央檢監察機構領導、任免;監察官具有相對獨立性,也為監察制度的逐漸完善和監察效能的發揮提供了組織保證。

        2、監察機構的權力來自皇權。隨著皇權的膨脹,監察機構的權力也隨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擴大或濫用,從而使監察制度畸形發展。如元代的監察制度帶有民族壓迫的性質;明代監察機構的范圍有所擴大,除了公開的監察機構六科和都察院外,廠衛等秘密的特務機構也成為監察網的組成部分。

        3、中國古代刑事司法制度

        (1)到了漢朝有了比較完備的監察機關和審判制度。當時的監察機關設為中央和地方。(2)到了唐朝發展成為大理寺、刑部和御史臺。(3)到了明朝,中央仍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只是職責與唐、宋有所不同。大理寺專管復核,有權駁令更審,或請旨發落。刑部主管審判,受理地方上訴案件和重案,也審理中央百官的案件。(4)從1906年開始,清政府把原來掌管審判的刑部改為法部,專門負責司法行政;把復核案件的大理寺改為大理院,作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同時負責解釋法律、監督各級審判,取消都察院;設立總檢察廳,作為最高檢察機關,獨立行使檢察權。和現在的司法監察體系越來越接近。

         可見,古代司法制度與監察體制既有獨立體系,又有相互交

        叉重疊的部分,但與現代司法監察體制相比,依然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甚至是缺點漏洞。

        今天的刑事訴訟制度與紀檢監察機制體現了法治性、科學性、合理性,更能適應新時代法治社會依法治理的需要。

        (二)新時代的紀檢監察制度改革帶來的福音

        1、賦予了監察機關新的特定權利

            (1)法律賦予了監察機關對被調查人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權利。在《監察法》實施以前,采取的叫“雙規”,要求涉嫌違紀違法人員在規定時間、規定地點交代問題,對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掌握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A、包括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B、可能逃跑、自殺的;C、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D、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根據該條規定,只要符合以上這些條件,監察機關是可以限制被調查人人身自由的,給前期監察工作提供了更多有效措施和必要保障,彰顯了監察工作的權威性、嚴肅性,也有力震懾了違法犯罪行為,為與下一步的刑事訴訟程序依法對接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據。二者雖然都是紀檢或監察機關為了調查案情需要限制被調查人人身自由的一種措施,但是也有區別。一是雙規的時間不能折抵刑期,留置是可以折抵刑期的,折抵方法與《刑法》第41條、44條、47條的計算方法相同;二是留置已經由《監察法》明文規定,而“雙規”則是黨內法規的規定;三是在適用范圍上留置更加廣泛,適用不同種類不同性質的“涉公”工作人員;四是留置相比“雙規”而言,更科學、更合理、更實用,更有安全可靠性,大大提高了辦案效率。五是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六是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集體研究決定。下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

        2)法律賦予了監察機關搜查、查封、扣押、勘驗檢查、技術偵查、決定通緝等權利。《監察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二十八條、二十九條、三十條分別規定,監察機關根據案情需要有權查詢、凍結單位和個人的財產;有權搜查相關人員住所或身體;有權查封扣押相關物品或財產;有權調取相關文件、檔案和電子數據、財務賬目等信息;有權對案件相關情況進行直接或者指派、聘請專家進行鑒定;根據辦案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調查措施;有權決定本行政區域內通緝,由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限制出境等權利。

        3)法律賦予了監察機關提請復議的權利。對于監察機關移送檢察院的案件,監察機關認為需要提起公訴但檢察機關經上級檢察院批準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有錯誤的,監察機關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議。

        4)獨立行使監察權。監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5)監察范圍進一步擴大。《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民主黨派機關、監委、司法機關、工商聯機關中的公務員以及參公人員、國企管理人員、公辦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中的管理人員、依法授權或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公務人員都要依法接受監察機關的監察,配合監察機關依法辦案所展開的一切工作。

        6)監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依法獲取的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其質量標準應當與刑事審判關于證據的要求和標準相一致。

        2、在認罪認罰從寬處理上的一致性

        《監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包括“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如實供述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的;積極退贓、減少損失的;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這與《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八十二條恰好吻合,作了無縫對接,與公安、審判、檢察機關的法律要求也高度一致,對刑事訴訟與監察制度的依法高效對接提供了依據支撐和法律保障,也是統一執法尺度的重要前提,更能彰顯執法司法的公開性透明性,實現司法的公平正義,更好地保護當事人權利,體現司法執法的法治性、嚴肅性。


        二、刑事訴訟機制與紀檢監察機制實現依法對接的重大意義

        (一)二者的概念

        1、刑事訴訟機制是指在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偵查機關以及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

        2、紀檢監察機制就是運用黨章、黨紀、黨規等黨內法規制度和國家法律對黨員、干部和其他管理范圍內人員進行監督管理、約束糾正、教育處理甚至是依法追責的活動。

        (二)二者依法對接的重大意義

        1、有利于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執法的統一性。《監察法》正式出臺,對紀檢監察部門來說是更加明確的舉棋定向,猶如吃了一顆定心丸,不再像以前辦案那樣徘徊觀望、舉步維艱,處于模棱兩可的狀態,而是更加有指向性、確定性和法定性;每一個辦案的程序都統一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此法與彼法均作了統一明確的要求,無沖突、無排斥,有效地維護了法律的權威性和統一性。2、有利于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相互借鑒、彼此促進、共同提高。促成辦案的標準和尺度統一,實現無爭議對接,降低辦案成本,節約訴訟資源,提高案件質量,減少冤假錯案,各部門道道嚴格把關,實現法治的公平正義。3、提高辦案效率。監察機關嚴格履職、依法辦案,完全根據法律的標準要求來保證證據質量達標、取證程序合法,抓住辦案時間節點,不延誤辦案期限,跟進辦案進度,及時將監察程序走完的案件按質按量如期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這樣多了一道辦案機關的依法前移把關,對案件進行了嚴格有效的過濾篩查,減少了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不必要的舟車勞頓,大大提高了辦案效率,同時也優化了辦案質量。


        三、值得重視的突出新矛盾和亟需解決的新問題

        (一)如何判斷違紀違法行為達到了留置條件

        1、是否取得了可靠的違法犯罪線索。這是一個必要條件,并且要檢驗線索的來源是否可靠以及質量是否達標,有沒有立案的價值。2、是否獲得了支撐線索的可靠的合法證據。是否掌握了相關證據,只有掌握了系列有關的扎實證據,才有進一步采取留置措施的必要。3、是否達到立案標準的嚴重程度。一般來說必須同時滿足下列幾個條件:一是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監察機關已經掌握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和證據,但還需進一步調查;二是涉嫌案情重大復雜的或可能逃跑自殺的或者可能串供、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或者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三是要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同意;四是留置場所要符合國家相關規定,能夠保障被留置人員人身安全,嚴禁非法和意外事故發生。

        (二) 對違紀違法者采取留置措施如何依法執行

        1、監察機關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根據案情需要,報上級監察機關審批,可以依法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2、根據辦案的實際情況需要,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或其他執法部門配合協助執行,公安機關和其他執法部門應予以積極協助配合,確保辦案順利進行。

        (三) 對錯誤采取留置措施的后續處置

        留置作為一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在使用時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能肆意妄為、違法濫用。《監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給予國家賠償。”可見,錯誤采取留置措施是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且要依法予以國家賠償的。這與《國家賠償法》的第二條規定也是相吻合的。并且明確了現行賠償標準,《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根據2019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的通知,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15.94元。該標準從2019年5月15日起執行。

          (四)對涉案財物及現金的認定與處置

        1、隨案移送。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2、查封、扣押、凍結的與案件無關的財產或其他物品,應當在三日內查明情況并予以退還。3、對被調查人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4、現金及財物應當會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當面逐一拍照、登記、編號、開列清單,由在場人員當場核對、簽名,并將清單副本交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或保管人。對扣押的財物、文件,監察機關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和專門場所,確定專門人員妥善保管,定期對賬核實,嚴格履行交接、調取手續。


        四、如何實現新形勢下刑事訴訟機制與紀檢監察機制的依法高效對接

          (一)以嚴謹公正的司法態度和理念認真對待每一個紀檢監察案件

        1、認清刑事訴訟與紀檢監察機制出發點和目標的統一性。一是堅定不移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這條主線應貫穿始終,統攬全局。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司法機關、監察機關的執法司法活動也應在黨的集中統一領導下依法開展。二是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以人民為中心,一切為了人民,為了人民的一切,清正廉潔,秉公司法,堅守法治底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帶著人文關懷,合情合理合法辦好每一件案子,讓人民群眾從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社會的公平正義。2、以司法合力彰顯法治權威。《監察法》的出臺,明確了監察機關的職能職責和法治地位,為監察機關依法辦案指明了方向。同時也對刑事訴訟機制和紀檢監察機制的無縫對接作了成功鋪墊,對司法機關和監察機關辦案提供了優質高效、明確可靠的法律依據。進一步統一了司法機關和監察機關的辦案指導思想,明確了職責任務,形成了“指向一致、用力一致、合力圍殲”的良性互動,形成了精準有效聯合打擊違法犯罪的良好態勢,彰顯了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有效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法治權威。3、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以執法司法人的無私無畏和忠誠擔當堅守公平正義、捍衛法治尊嚴,嚴厲打擊各類違法犯罪,全力維護社會穩定,為實現全面脫貧奔康、打贏“三大攻堅戰”,確保經濟高質量發展,為廣大人民群眾創造一個寧靜祥和、幸福安康、穩定有序的法治社會環境,努力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幸福感、獲得感。

          (二)嚴格審查、依法對接、不枉不縱、一視同仁、寬嚴適度,讓法治和紀律富有人文關懷和人性溫度

        1、前置把關,依法對接。把紀檢監察機關的依法辦案職能職責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較之以前用黨紀法規的形式明確顯然是一大進步。在辦案地位上二者平等,辦案效力平等,辦案結果可以相互信任、相互采用,相互打通了一條聯合打擊職務犯罪的高速通道,形成了一個高效快捷、有機統一的法律職業共同體,使打擊職務犯罪順理成章、有力有序、合法規范。2、不枉不縱,一視同仁。刑事訴訟和紀檢監察實行有效對接,統一了辦案標準和執法司法尺度,在執法司法的計量范圍內,調整幅度相當,人為逾越規矩、破壞原則的案件少了,減少了辦案的任意性,對自由裁量權有了十分嚴格的限制,堵住了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漏洞。3、人性化司法,寬嚴適度。對法律條文中人性化的從寬規定,在刑事訴訟機制和紀檢監察機制中,都得到了一致充分的體現,二者有了相互認同的前提,突破了以前難以明確定位的障礙機制,讓“寬嚴適度”這個以前是很抽象、空洞的術語變得實在具體,讓司法機關和當事人摸的著、看得見,有了更直觀的感受和充分的獲得感。特事特辦,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執法司法中也體現的淋漓盡致。某市一對夫妻均涉嫌受賄犯罪,二人被依法采取留置措施。但家中有一孩子即將參加高考需要家長的照顧陪護,為了不影響孩子高考,檢察機關網開一面,經上級批準,對妻子變更留置措施,寫了保證書,交了保證金,保證在陪護孩子參加完高考之后按時回到監察機關繼續接受調查。監察機關這一作法就參照了《刑事訴訟法》中的取保候審。體現了寬嚴相濟的人性化執法,給予了被調查人更多的人文關懷,對感化教育挽救被調查人也有一定幫助,同時對突破案件關鍵環節、推動辦案進度、掌握獲取更多違法犯罪線索也有積極促進作用。尤其是案件調查處于僵持狀態時,使用感化這種辦案方式會取得冰雪融化、柳暗花明的最佳效果,開辟辦案新境界。4、互相監督,有錯必糾。新的《監察法》出臺賦予了監察機關很多以前沒有的權利,給予了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平等的執法辦案的權利,在某些辦案環節的過程或結果都可以相互采用。也能夠促使相互監督,從而使案件質量得到嚴格把關,確保案件質量達標。在監察機關向檢察院移送案件時,檢察院可以就辦案程序、證據質量進行把關審核,對案件中不清楚的事實證據,認為有必要進行補充調查的,檢察院應當退回補充調查,也可以自行補充偵查。法院的開庭審判,實際上也是充分聽取被告人和公訴人雙方的事實陳述、意見建議、觀點看法,核對質證相關證據,查清事實真相,對公安、監察、檢察等司法執法機關的一個正面有效監督。監察機關也可以對檢察院、法院、公安的司法執法活動進行監督,檢察院也可以對法院、公安的審判和執法活動實行監督,從而實現互相監督,糾正相關錯誤,彌補辦案過程中的瑕疵,最終實現公正合理的判決,以最大限度防止冤假錯案發生,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三)從其他同類案件中尋找答案

        1、擴大參照視野范圍。在本地區和全國范圍內搜尋有價值的相關同類案例,找到諸多優秀同類案例,放在同一背景條件下進行甄別比對,尋求借鑒意義和參考價值,以便實現高效合法、精準無誤的無縫對接,讓案件質量鐵板釘釘、合格過硬,經得起群眾、社會和歷史的檢驗。2、發掘新的典型案例。在司法實踐過程中用心留意,獨具慧眼,善于發現有價值的典型對接案例,為解決多部門執法司法難以統一這一難題尋求有積極意義的改進辦法。3、創新解決依法高效對接的途徑和方式方法。一是堅持黨的統一領導。遇到難以協調對接的難題,由黨委政法委召開相關部門溝通協調會議,論證相關難題,達到意見統一、密切配合、高效對接的目的。二是求同存異、依法對接。在《監察法》和《刑事訴訟法》既定框架內,尋找共同點,追求多方都可以接受的共同方式作為基礎,本著溝通協調、意見統一的積極愿望去化解矛盾分歧,去尋找突破口解決難題,因地制宜,創新體制機制,最終達成依法解決問題的一致意見,突破制約瓶頸,實現解決難題的愿望和目的。三是向實踐要真知,在問題上下功夫,在法理中找答案。針對具體案件有的放矢地開展調研工作,在廣泛實踐的基礎上,找到有價值的創新理論,去解決實際問題,讓理論在實踐中不斷得到檢驗和創新。四是創新體制機制。建立以監察機關為主導,法院、檢察、公安等機關積極配合,同時鼓勵社會群體、新聞輿論廣泛依法參與討論,司法執法機關內部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信息共享、互參互評、整體推進、協作高效的商討監督機制,以求達到爭實效、辦實事、惠群眾的共同為民服務目的。

        (四)把握住從留置到紀律審查再到檢察機關提起公訴過程中的關鍵環節

        1、人民檢察院接收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瞻前顧后”、“左右逢源”。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從頭到尾、前后左右進行立體式的全面審查,明察秋毫,嚴格把關,對于事實不清楚、證據不確鑿的疑案懸案,應當退回監察機關進行補充調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檢察機關也可以自行偵查。綜合考慮方方面面的因素,嚴之又嚴、慎之又慎,唯恐辜負了立法初衷,唯恐辜負了人民群眾對司法公平正義的信仰,目的就只有一個,把每一個案子都辦成經得起人民和歷史檢驗的鐵案,讓人民放心,讓社會滿意。2、人民法院接收檢察院公訴的案件應從事實、證據、程序等多個環節全面審查。層層把關,這本身就是一種法治上的文明進步,也是彰顯公平正義的重要手段和必要條件。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對案件卷宗全部材料要逐一審查,從立案偵查到事實認定再到證據固定,相關書證物證是否齊全,辦案程序是否合法,當事人的一些必要基礎材料是否隨卷在案;根據案情復雜程度看是否有必要召開庭前會議,聽取各方意見,交換相關證據,為庭審做好充分準備,便于開庭順理成章、事半功倍,提高庭審效率,確保庭審質量。3、監察機關應當全面履責,對公檢法執法司法活動進行全面監督。《監察法》中雖然沒有明確規定監察機關對公檢法的司法執法活動進行監督,但是明確規定了對公檢法等機關、企事業單位、群團組織中的工作人員要進行全面監督,監督這些人,實際上也就包括監督這些機關。所以,監察機關在貪污、行賄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犯罪案件中,具有充分的主動權和話語權,把好總開關,切實履行好第一道關口嚴審細查的職能職責,在案件移送后,還要全程跟蹤,緊盯檢察、法院相關辦案活動,在適用強制措施、技術偵查等程序方面是否合法合規,在案件實體審查和處理結果上是否依法辦事,既要對事又要對人,依法進行全程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依法實施好紀檢監察的長臂管轄,讓后續司法工作依法高效開展。

        (五)法院充分發揮最后一道關口的作用,公平公正對待每一個案件和當事人,極力彰顯司法公平正義

        法院作為堅守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責任重大,影響深遠,對案件走向和處理結果起著至關重要的決定作用。所以目標要準、用力要準,靶心要定,要找準關鍵問題在哪里,尋求突破瓶頸、先易后難的最佳捷徑,實現公平正義的司法價值目標。要實現這一目標,筆者認為應從以下三方面努力:1、高屋建瓴,通觀全局。把握住全案的整個環節,從立案到監察再到檢察直到最后的審判環節,都應逐一把關、從嚴審查,既要看全案的整個邏輯鏈條結構,又不放過每個可疑細節,抓住關鍵節點,從紛繁蕪雜中抽絲剝繭,理出個頭緒來,找到本來答案。2、嚴審細查,天衣無縫。從小處入手,從細處落實,從嚴從細,地毯式排查,不放過任何一個可疑的蛛絲馬跡,追根求源,刨根問底,力爭水落石出,還原案件事實本來面目,為公正合理判決找到強有力事實依據支撐,讓判決結果直抵人心,令各方心服口服。3、證據把關,疑罪從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一是證據不合格、不達標、不確實不充分,缺乏證明力,不能證明嫌疑人犯罪事實的存在,這類案件應當作為無罪處理。二是犯罪事實存疑,沒有可靠證據支撐,一時半會兒又難以查清的,為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利,這類案件也應當作為無罪處理。三是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法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四是《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中規定的那六種情形,有其中任意情形之一的,都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同樣要高度關注和準確把握這些刑事訴訟原則。對由公安、監察、檢察機關辦理或移送過來需要審理判決的案件,嚴格審查、逐一把關,做好最后的梳理和過濾,確保案件得到高質量審判,從源頭上捍衛法治尊嚴,讓公平正義得到有效伸張。

        在司法執法過程中,刑事訴訟機制與紀檢監察機制是融匯貫通、相互制約、相互統一的,它對監察、檢察、法院、公安等司法執法機關都有約束號召作用,都應該共同遵守和維護這一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只有相互制約、共同遵守,才能相互促進、相互提高,達到統一的、高質量的辦案標準,實現刑事訴訟機制與紀檢監察機制依法高效有和機無縫對接。(色達縣人民法院曹新松)

         

         

         

         


        責任編輯: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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