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網
        法治文化研究會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問題研究

        來源:綿陽市公安局涪城區分局課題組 作者: 發布時間:2020-08-17 10:11:37


        【內容提要】在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監督管理中,凸顯國家治理貢獻公安力量。周杰倫西安演唱會上對警察說“滾”,從另一個角度看要求警察“退出”應當由承辦單位承擔的場內秩序的維護現場,但他忽略了公安機關對整個群眾性活動監督管理職責。當前的主要問題包括:職能嚴重錯位、承辦方嚴重違法、安全隱患嚴重、安全標準缺乏、法律“打白條”現象突出。根據問題分析和法律研究建議:大膽說“不”,對未經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零”容忍,敢于對政府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嚴格執法亮劍,對不符合安全標注的說“不”,公安機關主動介入,認真履行安全監督的行政指導責任,積極探索群眾性大型活動市場化運作模式回歸《條例》安全責任規定。

        【關鍵詞】大型群眾活動    安全   監督管理

        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了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奮斗目標,在中國治理的偉業中如何貢獻公安力量值得深入研究。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文化生活的提高,我市文體、商貿、重大節慶紀念等各類大型群眾性活動(以下簡稱大型活動)舉辦頻繁。這類活動的舉辦,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我市的知名度,推動了經濟的繁榮、發展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作為大型活動的主管部門之一的公安機關在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監督管理中,如何凸顯國家治理貢獻公安力量值得思考。公安機關必須在法律框架內,認真履行安全監督的行政指導責任,積極探索群眾性大型活動市場化運作模式回歸《條例》安全責任規定,確保活動不出現任何安全問題。

        周杰倫西安演唱會上,因現場民警將歌迷高舉影響其他觀眾的燈牌扔掉,在臺上的周杰倫看到后出聲制止,“你不要丟我歌迷的燈牌,有沒有聽到?你要控制秩序你把她燈牌丟掉干嘛?你給我滾出去”。事件發生后全國輿論一片嘩然,就連央視等中央媒體也予以關注。筆者作為基層公安機關一名法制民警,認為我們不要只關注一些表面的問題對周杰倫口誅筆伐,而是應當從事件背后得到那些啟示,應當冷靜分析和研究公安機關如何依法履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一、當前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監督管理面臨的問題

        活動項次逐年增多,規模日益擴大。據統計,近幾年來鞍山地區承辦的大型活動逐年增多。對某地三年的數據研究:第一年75100余場次,第二年86150余場次,第三124300余場次。其中,奧運火炬傳遞、中超足球職業聯賽、千山旅游節等較大規模的活動有88項。活動種類由過去單一的文化體育活動,趨向于文化、體育、商貿、展覽、節慶、旅游綜合一體的形式,跨政治、經濟、商業、人文等多個領域。舉辦單位為擴大社會影響和追求經濟利潤最大化,不惜拆巨資搞形式多樣、內容豐富、項目繁多的大型活動,使活動規模越來越大,參與群眾越來越多,一般廣場文化活動少則56千人,有的上萬人,甚至數萬人參與。活動數量的增多和規模的擴大,使公安機關保衛工作投入的警力也隨之大增,有的趨于連續作戰,一個活動還沒有結束,另一場活動已經開始,公安民警趨于疲勞應戰狀態。綜合分析,大型活動安全監管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職能嚴重錯位:公安唱“安保”獨角戲

        受制于目前的機制和體制障礙,為了做好大型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承辦單位特別是由政府組織舉辦的大型活動,往往活動內容多、范圍廣、時間長、要求高,同時,認為公安機關是政府職能部門,都要求投入大兵力作戰,不計成本。更由于傳統觀念影響,不光是各級政府從對安全保衛工作交給公安機關負責比較放心,相對政府成本也較低,就是公安機關也自然養成了用公安民警“可靠”,社會力量“無法依靠”的片面認識,形成了一家包攬的工作模式,與市場不接軌,相對比較封閉,使得原本就十分緊張的警力,更加捉襟見肘,運作成本不斷提高,公安基層單位和民警難以招架。另外,由于過多的活動,使執勤民警也會產生老一套、厭煩情緒,增加公安機關內部管理壓力和成本。以民俗活動為例,根據《憲法》規定,宗教信仰自由的主管部門是政府的宗教工作部門;而一些地方因“打民俗文化經濟牌”,又將民俗文化活動交由政府的商務、旅游部門管理;從文化的角度,民俗文化又可以交由文化部門管理;從民俗和社會事務角度,亦可由民政部門管理……究竟該確定誰是民俗文化活動的主管部門,至今法律明文規定。基于這種誰都可以管,又誰都不能管的“扯皮”狀態,民俗文化活動成了“不管地帶”、“失控失管區”、“管理的真空”。然而,因民俗活動具有群眾聚集、治安事件偶發、宗族行動等特點,公安機關從關注民生,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角度出發,又不得不介入。筆者從2008年以來每年春節在民俗活動執勤現場疏散數萬名群眾的工作中,主要見到的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身影。從目前民俗文化活動看,活動引發的治安事件復雜且不便于處置,有因祭祖引發山火、有因宗族分爭大動干戈,也有民俗活動發生群死群傷,還有在民俗活動中械斗擾亂治安秩序,甚至可能局部騷亂。民俗文化活動在給民眾帶來歡樂、給地方經濟發展帶來機遇的同時,給公安機關治安管理工作帶來了巨大的壓力。民俗活動是堵還是疏,答案是肯定的,即以疏導為主。從世界各國的作法和我國對法定假日調整看,主張對民俗文化以疏導為主,并期望活動健康發展。然而,現實是更多的民俗活動由于無主管部門、無主辦人、無承辦機構,公安機關在維護民俗活動治安秩序中常常是“唱獨角戲”,處于孤軍無援的境地。民俗活動執勤現場,公安機關領導及民警在驚恐中維護民俗活動群眾安危。

        (二)承辦方嚴重違法:不按規定報請許可審批

        《行政許可法》是對所有行政許可的法律規范,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許可方都應具有約束力。按照國務院《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相關規定,大型群眾性活動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實施許可,主辦部門應在活動舉辦日20日前提出許可申請。但實際工作中一些承辦單位特別是政府下屬有關部門事先不報,到了活動舉辦日前才倉促申報或“通知”,有的甚至根本不申報,導致公安機關根本沒有時間進行風險評估和論證,無法進行事前安全檢查,必要的安全保衛措施無法得到全面落實。

        (三)安全隱患嚴重:承辦單位安保工作責任、措施落實不到位,安全隱患突出

        一些部門舉辦大型活動,重經濟利益和外在形式而輕安全責任,錯誤地認為安保工作就是公安機關一家的事,對公安機關的意見不理不睬,或者陽奉陰違。表現在,大型活動舉辦的時間和地點選擇不當,對活動可能參加的人數以及可能出現的險情估計不足,對演出場地通道、觀眾入口處不符安全要求,同時缺乏內部管理,工作人員不到崗到位,各類無關人員過多,導致存有眾多的安全隱患,極易發生安全事故。

        (四)安全標準缺乏

        周杰倫西安演唱會,歌迷舉燈牌是否屬于安保人員可以制止的行為?就目前的法律規定看,沒有明確規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標準是什么?需不需要制定一定標準?沒有人回答。因為沒有基本的標準,承辦單位往往會認為公安機關在安全許可時故意刁難,公安機關監督管理也缺乏底氣,執勤民警依法履行職責會反被周杰倫類人曲解,更關鍵的是發生重大事故后因責任不清民警往往成了“冤大頭”被問責追究。

        (五)法律“打白條”現象突出

        法律除具有教育、引導功能外,其中最關鍵的作用在于對違法行為的懲戒。有人認為我國法律規定了對群眾文化活動治安管理違法行為的處罰,但真正在執法活動中有許多“不能為”、“不敢為”的現象。筆者多次對農民祭祖引發山火的治安事件感到毫無能為,因為法律主要針對故意損毀財物行為予以調整。在公民自發性的民俗活動(如“趕會”、“祭山神”等)中,沒有組織者,公安機關很難掌控復雜的治安局勢,出現事故根本無法依法追究責任。由于無人組織,資金來源渠道狹窄,民俗文化活動場所設施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一些民俗活動場所根本沒有安全設施,不具備接待(承受)眾多善男信女的安全環境。多年來的春節民俗活動執勤期間,筆者目睹了不同寺院為爭信者而發生爭執,甚至還將公安機關設置的安全疏散通道標志擅自撤掉。執勤民警在民俗活動現場執勤由于沒有法律保障,很不利于公安機關對場所實施治安管理和依法行使安全監督職責。就全國而言,民俗文化活動目前尚處于無序狀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失控、失管,必將發生許多傷害群眾的事故。以《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承辦者擅自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擅自擴大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舉辦規模的,由公安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未經公安機關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對承辦者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為例,很難對承辦者實施處罰,公安機關取締大型群眾性活動根本不現實。由于法律對民俗文化活動許可部門不明確,出現了安全許可代替了民俗文化活動許可的怪現象。筆者認為,民俗文化活動的主管部門對文化活動許可,不應公安機關以安全許可代替。

        (六)強烈的群眾性活動需求與法律規范滯后日漸明顯,公安機關處于十分尷尬的執法環境

        20071224日,根據全國民眾對民俗需求國務院對《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修訂并發布,從國家層面對過年、端牛、中秋、清明等中國民俗文化成果予以固定。19991118日公安部第44號令《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明確了游園、燈會、花會、龍舟會等民間傳統活動為“群眾文化體育活動”。2007914日國務院第505號令《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將游園、燈會、廟會、花園、焰火晚會等活動界定為“群眾性活動”并設定了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行政許可制度。從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規章看,將公安機關推向了民俗文化安全責任的風口浪尖,可謂責任重大。同時,我們不難看出政府其他職能部門責任不清,以《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四條為例,其他部門指哪些部門,行政法規本身可以明確而未明確。警察,不是萬能,如果缺泛一種合力來維護民俗活動治安秩序,是萬萬不能的。

        (七)大型群眾活動缺乏相關法律支撐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大型群眾性活動,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動:包括體育比賽、演唱會、音樂會、展覽、展銷、游園、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以及人才招聘會、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等活動。從這些規定看,大型群眾活動跨政治、經濟、商業、人文等多個領域,涉及到多個部門的法律規定,涉及到多個部門執法問題,公安機關對大型群眾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需要這些活動的法律支撐。但從目前大型群眾活動實踐情況看,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嚴重缺失,大有公安機關的安全許可替代主管責任的趨勢。

        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監督管理的法理分析

        《條例》在第二章專門就“安全責任”進行規定,確立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責任制度:明確安全責任是維護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的前提。《條例》在明確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原則和管理體制的同時,還重點對有關主體的安全責任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規定了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的責任,包括:承辦者對其舉辦活動的安全負責,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責任人;承辦者應當制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以及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應當包括的內容;承辦者在安全設施、安全教育、安全檢查、應急救援等方面的具體責任。二是,明確了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管理者在場所安全保障方面的具體責任。三是,明確了公安機關應當履行的職責,主要是:審查并實施安全許可;制定安全監督方案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對活動場所及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責令整改安全隱患;查處違法犯罪行為,處置突發事件等。

        從這些法律規定看,安全責任由三部分組成:承辦單位、場所管理者、公安機關,且劃分層次清楚、責任明確。

        (一)承辦單位應當主動申請

        《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承辦單位主動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是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前提,沒有主動申請就違反法律規定。目前,不少承辦單位于法律不顧,不依法提出申請。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條例》第20條第二款“未經公安機關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對承辦者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依法對承辦單位予以處罰。同時《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規定“在公共場所舉辦營業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依照有關安全、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制定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

        (二)承辦單位提出申請時應當誠實守信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承辦者應當在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許可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承辦者合法成立的證明以及安全責任人的身份證明;(二)大型群眾性活動方案及其說明,2個或者2個以上承辦者共同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還應當提交聯合承辦的協議;(三)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四)活動場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動場所的證明”。同時在《條例》第十五條明確“對經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不得擅自變更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擴大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舉辦規模”。

        (三)承辦單位負責安全工作方案的制定

        長期以來,公安機關在大型群眾性活動中越俎代庖主動代替制作《安全保衛方案》。《條例》第六條對承辦方制定安全保衛方案提出了九個方面的具體內容,同時在《條例》第十一條對承辦單位提出明確要求:“承辦者合法成立的證明以及安全責任人的身份證明”、“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

        (四)承辦單位負責安全工作方案的具體實施,配備專業保安人員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員

        周杰倫西安演唱會上,民警執勤本身就是目前十分普遍的現象,承辦單位配備專業保安人員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員”根本沒有落到實處。從法律規定看,不是要求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承擔全部安全任務,而是承辦單位根據自己的方案配備(花錢聘請專業的保安公司)安保和其他安全人員。

        (五)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場所管理者同樣承擔安全責任

        從基層執法情況看,承辦單位、場所管理者、公安機關在場所安全問題上往往責任不清。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場所管理者具體負責下列安全事項:(一)保障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安全規定;(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符合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規定;(三)保障監控設備和消防設施、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四)提供必要的停車場地,并維護安全秩序。

        (六)大型群眾性活動參與人的安全責任

        周杰倫西安演唱會上,歌迷高舉燈牌影響其他觀眾的行為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條例》第九條對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予以明確,承辦單位、場所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對參與活動人員提出安全須知要求。當然,筆者沒有對包括周杰倫在內的演藝界人士是否知道《條例》進行研究,但至少他們應當至少要算群眾性活動參與者,同樣應當遵守“游戲規則”(安全責任)。

        (七)公安機關行政許可審查

        行政許可審核部門主要審核下列內容:是否超過群眾性活動行政許可范圍;是否超過《條例》規定的行政許可期限;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條例》規定;提交審核材料是否齊全;承辦人是否進行了現場許可檢查;承辦人制作的執法文書是否符合規定。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公安機關在審查中,可以對不符合安全條件的情形,依法不予許可。

        (八)公安機關具體安全任務:場外治安秩序維護,監督安全保衛措施落實情況

        《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對經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安全需要組織相應警力,維持活動現場周邊的治安、交通秩序,預防和處置突發治安事件,查處違法犯罪活動”。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大型群眾活動場館內由承辦單位承擔主要安全保衛工作,場館管理者對場所安全負責,公安機關對場館外圍治安負責。

        從上述法律分析看,我國法律對大型活動安全責任規定是清晰的。

        三、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監督管理對策建議

        周杰倫西安演唱會上對警察說“滾”,從另一個角度看要求警察“退出”應當由承辦單位承擔的場內秩序的維護現場,但他忽略了公安機關對整個群眾性活動監督管理職責。安全保衛工作是成功舉辦大型群眾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營造安全穩定、和諧有序的區域治安環境,則是成功舉辦的重要保障,因此,作為公安機關必需將安全保衛工作放在活動的頭等位置,進行綜合的、全面的部署和組織,以期達到“以穩定為中心,確保安全順利,不出任何大小事”的安全保衛目標。根據前邊分析和研究,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監督管理對策建議:

        (一)大膽說“不”,對未經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零”容忍

        舉辦大型活動須嚴格履行安全許可制度,即對要求舉辦大型活動的單位、部門和法人組織,須嚴格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條例規定予以依法審查審批,這是從源頭上控制大型活動規模過大和數量過多的直接辦法,也是減輕大型活動安保壓力的最好辦法,同時,更是規范大型活動安保工作最為有效的捷徑。

        (二)敢于對政府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嚴格執法亮劍

        依法治國,核心是依法行政、依法治理行政權。各級人民政府、政府各有關部門非直接舉辦大型活動必須先行報請政府審核,由同級政府辦公廳(室)核發審查批準文件后,持批準文件于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向公安機關提出安全許可申請。對未經政府審核批準的大型活動,公安機關一律不予服務;擅自舉辦的,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綜合執法部門配合,公安機關并依法予以處罰。對于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門直接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公安機關要及時與主管部門溝通協調,落實安全保衛工作。

        (三)出臺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標注,嚴格審查審批,對不符合安全標注的說“不”

        目前,由于沒有對承辦方、場館管理者、參與者在大型群眾性活動中(場館內)安全責任標準,致使公安機關監督不到位、有關方面有恃無恐。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條例》的授權,協調相關部門研發《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保障標準》。

        (四)對大型活動的審查審批必須嚴格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條例執行,必須按照有關程序進行,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不得在沒有批準的情況擅自組織大型活動。作為擁有審批權的政府有關部門,對下屬單位組織的大型活動要嚴格把握;對民間或其它單位組織的大型活動要依法審查審批;對臨時組織的大型活動更應從嚴審查審核。政府有權作出對大型活動審查審批的機關在作出決定后應及時通知公安機關,以便使公安機關能根據工作情況適時作出調整和安排,盡早作出在安全保衛方面的應對方案。

        (五)公安機關主動介入,認真履行安全監督的行政指導責任

        公安機關應根據政府的指令、有關部門或大型活動組織者的請求,派出相關人員提早同組織大型活動的單位共同就安全保衛工作進行宏觀的安排部署。在大型活動開始前,公安機關應根據當時的工作任務、社會治安狀況、警力情況對大型活動安全保衛工作作出總體部置,以便使公安機關能做到早準備、早部署、早行動。對超出公安機關可能無力擔負的安全保衛工作,公安機關應協同大型活動的組織者考慮壓縮活動規模或考慮其它保衛手段,以便使大型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掌控在公安機關的控制之下。大型活動的安保方案是在安保指揮機構領導下,由活動承辦方的具體設計和謀劃,是指導、協調、落實安保工作要求的具體文件。公安機關在審查方案時必須通盤策劃,過細準備,超前預設,多次演練,從而保證方案有針對性、現實性和可操作性。《方案》的內容應包括:指導思想、組織領導、職責任務、安保措施、安保力部署、工作要求、政策紀律以及各類突發事件的預防與處置手段、注意事項等等。各類安保預案一旦形成,公安機關要提前組織多次實地演練,通過練指揮、練協同、練動作、練戰術,使每一名指揮員、每一名安保人員熟知崗位、熟知職責、熟知任務、熟知程序、熟知要求,在反復演練中達到爛熟如心,應付自如。

        (六)積極探索群眾性大型活動市場化運作模式,回歸《條例》安全責任規定

        隨著市場化的推進,在大型活動的安保工作中,公安機關不能大包大攬,承辦單位不能一推了之,保安公司也不能沒有市場,因此,必須扭轉思路,大膽創新,提高保安隊伍的保衛工作水平,將大型活動的安保工作不斷向保安化、市場化邁進。對純商業性的文體商貿活動,如文體、旅游、各類商業展覽展銷、招生招工等工作,由保安公司直接與主辦單位簽訂合同,按標準收取費用;對公益性的大型活動,如殘聯、工會等部門組織的公益性活動,由公安機關調動保安隊伍免費服務。這樣,不僅順應了大型活動安保工作市場化運作的要求,而且也符合公安機關對保安工作的監管要求,確保了對保安隊伍調動得了、指揮得動、控制得住,為社會所用。規范的保安力量投放機制。在安保力量配置上,采取民警、保安和工作人員相結合的方法,比例視安保方案級別而定。安保工作從傳統的投入大量警力維護秩序、定點看守,轉變為監督檢查、處置案件和突發事件,少用警力,多用保安力量。活動舉辦前,保安公司派專人全面掌握活動總體安排,認真勘查活動現場,合理確定安保人員數量,在征求客戶和公安業務主管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具體的安保工作方案,經公安機關審批后實施。采取逐步推進的辦法。因此要采取逐步推進的辦法,通過一個過渡期,逐步完成從政府包攬到市場運作的轉變,充分運用保安力量做好現場安保工作,解放警力。建議分三步:一是以公安為主,每次保衛先交一部分由保安公司來承擔,指導保安公司在工作實踐中積累經驗、壯大力量。二是以保安為主,公安為輔,促進保安力量進一步發展壯大。三是全部交由保安公司承擔,公安機關履行監督、指導職責。

        (七)將大型活動安全監督管理納入國家治理體系建設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十九屆四中全會“完善群眾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制度化渠道”,為大型活動安全監督管理執法法律定位提供了政治保證和制度基礎。在大型活動舉辦前夕,特別是在規格高、規模大的活動舉辦前,在轄區黨委政府廣泛發動群眾的基礎上,承辦方、參與者、場所管理者,都應當盡到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公安機關有必要組織開展社會治安集中整治,凈化社會治安環境,為安保工作掃平治安障礙。一是運用治安管理手段。為策應大型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大打擊力度,重拳打擊各類犯罪,開展地毯式的、聲勢浩大的清查整治,查破一批治安、刑事案件,抓獲一批違法犯罪人員,整治一批治安亂點。二是消除各類安全隱患。組織對轄區的娛樂場所、廠礦企業、特種行業、交通工具等進行督促檢查,積極開展對突出治安問題的綜合整治,對相關人員可能涉足的地區和場所加強管控。與此同時,嚴格易燃、易爆和危險物品管理,提高各項活動的安全系數。

        大型群眾性活動中安全是首要任務,“不越位”、“不缺位”、“不代勞”是當前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公安機關在履行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中需要回歸到法律本身規定,而不是代為制定安保方案、直接安排民警全部承擔安保責任和發生安全事故由民警承擔責任的“混戰”局面。


        備注:該課題研究成果為四川省公安廳重點科研項目


        責任編輯:陽陽

        新聞總署國登2012-F00075847號· 知識產權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連續出版物刊號 川KXO1-093 · 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證 川B2-20191090 ·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川網文【2019】5415-440號 ·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許可證 川字第00217號

        出版物許可證 新出發字第510105010299號 · 川文旅審函【2019】886號 · 川新廣審批準字【2017】335號 · 川法學文研批字【2015】012號 · 川法文批字【2019】009號 · 川新廣批函字【2016】30號

        國家商標局受理第23862702號 · 網絡安全資格認證第23955號 · 省法治文化研究會融媒體中心負責技術、維護和管理

        蜀ICP備18021130號-2 川公網安備 51010402001487號

        本網站(非新聞類)刊發信息不代表主辦單位和本網之觀點,如有異議請聯系本網刪改·法律顧問:省法治文化研究會專家委(何艷律師)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會 四 川 法 制 網版權所 有 ,未 經 書 面 授 權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cszwj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電腦版 | 移動版

        主站蜘蛛池模板: 慈溪市| 无极县| 武川县| 鞍山市| 武汉市| 津南区| 南丹县| 鲜城| 秦安县| 微山县| 普兰县| 泽库县| 香河县| 靖江市| 宜昌市| 和平县| 溆浦县| 玉门市| 黔东| 无极县| 贵南县| 和平县| 罗源县| 张北县| 紫阳县| 禹州市| 洪洞县| 宁陕县| 嘉兴市| 新河县| 会同县| 临夏县| 九江县| 贺兰县| 牡丹江市| 南投县| 柳河县| 惠安县| 建始县| 四会市| 白玉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