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黨的十九大把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寫入黨章,是黨中央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舉措和實踐創新。深化運用“四種形態”有助于監督執紀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本文主要闡述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在實踐運用中面臨的困難,分析存在的問題,尋找解決的路徑。
關鍵詞: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困難、路徑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持之以恒正風肅紀。2019年,全國紀檢監察機關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處理184.9萬人次。其中,充分運用第一種形態處理124.6萬人次,占67.4%;妥善運用第二種形態處理人數、準確運用第三種形態重處分和重大職務調整人次,較2018年有所下降;果斷運用第四種形態處理6.8萬人次,占3.7%。無論是“四種形態”處置總量,還是第四種形態的處置量,都遠遠超過監察體制改革前的數量,監督執紀真正做到了敢于監督、善于監督和規范監督。由此可見,“四種形態”在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過程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同時,我們也應該清醒地看到,在實踐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過程中還面臨很多困難。
一、實踐運用“四種形態”面臨的困難
(一)理解認識存在偏差。有的黨員干部認為實踐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僅是紀檢監察機關的工作職責范疇,僅是監督執紀問責工作要求的理論提升,和其他部門并無關聯。只要自己“置身事外”,能避則避,完全不用考慮“紅臉出汗”。譬如,不少黨員干部對第一種形態的內涵和實質認識不夠,直接將談話函詢理解與之等同。有的黨員干部則認為在中央高壓反腐的態勢下,為降低自身被問責的風險,將主動作為理念拋之腦后,反將“多做多錯、少做避錯”作為準則,降低對工作的要求,甚至選擇不作為,出現過得去即可、處置草率、消極應付等諸多問題。還有一些群眾甚至不少黨員干部認為,只要紀檢監察機關談話與之伴隨的就是嚴重的問題,一方面對紀檢監察機關開展工作造成壓力,另一方面對談話對象配合工作也造成很大壓力。這些都與實踐運用“四種形態”的職責范疇相悖。
(二)體制機制不夠健全。一是制度規定不配套。因無完整明確的指導性意見,基層運用“四種形態”無統一尺度,且對一些問題執行過程中存在較大差異,或造成對相似案件處理結果的不一致,不同地區落實“四種形態”有不同標準,如2017年西安市出臺的辦法確定了適用第一種形態10類情況,江蘇鎮江運用第一種形態則規定了9類情況,且列舉的情況幾近不同。二是銜接協作機制不健全。相關工作措施、處理建議、處分決定、組織處理在執行上存在脫節現象,削弱了運用“四種形態”的綜合效果。三是存在將小問題養成大問題再去處置的意識,存在只想查辦大案要案的思想。四是將絕大多數案件都集中在處理廉潔紀律行為上,而對違反其他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工作紀律、群眾紀律和生活紀律的處分較少。此外,在現行雙重領導體制下,基層紀檢監察機關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監督對象,使得基層紀檢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責任面臨壓力和干擾,導致在履行職責時存在“上級監督太遠、同級監督太軟、下級監督太難”的窘境,監督力度被削弱。
(三)“兩個責任”落實有差距。有的單位責任意識偏差,黨組織在發揮主體責任中的作用式微,表現為上面熱火朝天,下面紋絲不動,抑或黨政主要領導讓紀委大包大攬,涉及相關職能部門的問題也要求紀委組織參與處理,認識上存在誤區。實踐中,有的黨委和紀委對全面從嚴治黨認識不到位,落實“兩個責任”僅停留在簽訂責任書、會議傳達和文件印發上,一些具體工作和責任僅在嘴上“空跑”、在紙上“旅行”,壓力傳導遞減,缺少具體抓手;還表現在部分紀檢干部存在“好人主義”思想傾向,尤其在監督執紀過程中缺少斗爭精神,顧慮較多,不敢、不想、不愿監督。
(四)干部能力素質還不足。在全面從嚴治黨和反腐倡廉工作向縱深推進的新時代背景下,監督執紀工作對紀檢監察干部實踐運用“四種形態”的精度、力度要求更嚴、更高,這也對及時發現問題線索、處置問題、執紀審查能力等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而紀檢監察干部的能力素質還不能完全適應新的工作要求。表現在:違紀違法案件涉及金融、證券等專業領域,涉案人員手段越發隱秘,呈現出高智能化、高科技化的特點;而有的紀檢監察干部長期在同一部門、同一崗位工作,辦案手段傳統,知識結構單一,不能主動學習,無法融會貫通,在踐行“四種形態”過程中一知半解,未能有效執紀;基層紀委尤其是鄉鎮紀委還存在聚焦主業不夠、人員不足、辦案能力滯后、黨紀條規運用能力不足等多方面問題,踐行“四種形態”工作不夠深入、細致。
二、面臨困難的解決路徑
(一)進一步提升思想認識和覺悟。要在監督執紀實踐中把握運用好“四種形態”,首先要解決好思想認識的問題。應采取專題宣講、業務培訓、知識競賽等多種措施,強化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宣傳教育,使廣大黨員干部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充分理解“四種形態”的深刻內涵及對黨員干部的各項要求,明白“四種形態”就是監督執紀的四種手段。改變“四種形態”就是“紀委千里走單騎”“反腐就是紀委監委的事”等錯誤認識,讓廣大黨員將“四種形態”作為審視自身言行的鏡子,時時刻刻警醒自己。同時,要改變部分紀檢監察干部仍熱衷于貪污受賄等違法案件線索,把黨員干部一般違紀問題當做小節、小毛病,只重視大案要案,一味追求涉案錢款數額,而忽視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問題審查等慣性思維和慣性方式。
(二)不斷建立健全各項體制機制。一是嚴格、精準落實“四種形態”標準和處理情況,并整理成冊。結合各地實際,對同種案件進行分析,整合各個案件的處理數據,擬化出同一類種案件的最優處理方案,最終形成一套比較合理健全的處理方案。二是健全配套機制,綜合工作措施、處理建議、處分決定和執行情況,循序漸進,健全銜接協作機制,避免工作過程中的脫節現象。三是制定嚴格的考核機制,打破完全數據式的考核機制形式,注重抓早、抓小、抓細,比如對于形態化的理解不能停留在批評的次數上而應在于廣度上;對發現的問題不應“束之高閣”,而應“卷帙不過夜”;對案件處理上也應面面俱到;基層紀委應提高監督力度,執紀時排除一切干擾。
(三)嚴格依規依紀落實“兩個責任”。知責明責,才能履職盡責。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既是黨委主體責任的具體化,也是紀委監督責任的新要求,統一于黨委和紀委全面從嚴治黨的政治責任之中。一是在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黨委負有主體責任,不能當“甩手掌柜”。二是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紀委負有監督責任,更需“洞若觀火”。三是明確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要在有責必問、失責必究上下功夫。要建立相關問責機制,實行倒查方式,出現問題,不僅問責相關當事人和單位責任,同樣問責黨委和紀委的責任,倒逼落實相關責任,走出認識誤區,接受自愿監督。黨委和紀委要共同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實現“一把手”抓,抓“一把手”,促進“兩個責任”嚴起來、落下去、細到位,從而推動全面從嚴治黨。
(四)進一步提升能力素質。一是不斷提高紀檢監察干部業務能力,通過自主學習、集中學習和培訓交流等方式提高業務水平,通過了解及參與不同專業領域的違紀違法案件處理過程,提升各方面能力素質。二是打破單一化、結構化和傳統化的辦案模式,充分利用新媒體資源和“互聯網+”思維,跳出傳統固有的思維模式,使其辦案過程呈現出高智能化、高科技化和高效能化的特點,建立統一網絡平臺,實現時間與空間串聯,將案件中“碎片”一一整合,進而很好地利用“四種形態”這面“明鏡”照亮執紀中的道路,實現良好的執紀效果。三是加大對基層紀委特別是鄉鎮紀委工作的支持力度,派出優秀監督執紀工作人員對其培訓,并利用前面建立的考核機制嚴格考核,督促踐行“四種形態”工作落到實處。
三、 結束語
全面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實踐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沒有休止符。紀檢監察干部作為管黨治黨的重要力量,要切實轉變工作方式和方法,把“四種形態”融入到監督執紀的全過程,把規矩和紀律立起來、挺起來,不斷提升監督執紀質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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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宜賓市敘州區泥溪鎮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龔益樑 ;泥溪鎮黨建辦 鄧愛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