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農村建房中的人身損害事故時有發生?,F安岳法院就辦理案件反映出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對策建議。
存在的問題:一是工人安全意識淡薄、工地管理不力。多數工人在從事建房工作時未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甚至存在酒后從事高空作業的行為,房主及工頭亦未采取有力措施制止。二是施工主體多為個人且無建房協議,企業參與度低。農村居民由于法律知識的缺乏或出于經濟考慮,建房往往傾向于尋找熟人來組織施工或者承包。另外,具有建房資質的企業很少將農村作為主要市場,農民選擇企業機會少。三是農村建房監管缺失。雖然《四川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對農村建房的監管對象、職責主體、監管內容均提出了要求,但基層政府及村委會因人少事多、經費不足、技術缺乏等各方面原因,并未主動對建房事宜提供相應的技術指導和監管。四是人身損害賠償數額巨大,難以承擔。農村建房一旦發生人身損害事故,賠償金額從幾萬到幾十萬不等,當事人無力賠償。
對策建議:一是提升農村居民的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可利用鄉村廣播、抖音、微信公眾號等平臺加大對《四川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的宣傳,法院強化以案示法的宣傳,充分發揮法律的社會引導功能,切實提升農村居民的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二是提升農村居民的風險防控意識。加強對農村居民保險知識的宣傳,國家可出臺相應政策引導保險公司下沉農村市場,以市場作用推動來提升農村居民對保險的認知,有效發揮保險作用。三是貫徹落實《四川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可以將基層政府對農村建房的監管、指導等方面內容納入年度考核,倒逼基層政府切實履行好管理辦法所確定的職責。安排專門財政資金保障基層政府有效發揮管理職能。四是引導企業參與農村建房市場。國家可以按照農村建房的實際情況設立申請農村建房資質的條件,引導具備相應條件的中小建筑企業進入農村市場,從而滿足農村居民的建房需求,提升技術水平和施工管理水平,降低人身損害事故發生率。
(安岳法院 丁亞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