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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析民法典對鄉村振興戰略的重大意義

        來源: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作者: 付寶 彭濤 侯亮 曹新松 嚴英 發布時間:2021-08-06 15:17:56



         

        關鍵詞:民法典  振興鄉村  意義

        內容摘要:從宏觀角度闡述了民法典促進鄉村振興的四大意義:即政治意義、法治意義、現實意義、發展意義;從微觀角度闡釋法理、分析法條、以案說法,深入淺出、詳盡平實,邏輯清晰、重點突出,案例典型、觸類旁通,即便普通群眾也能聽懂看懂,對民法典有一個整體性的了解,從中學到法律知識,提高法治素養。全文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主線,突出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緊緊抓住依法治理這個核心要義,不斷強化“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一主要特征,運用宏觀和微觀相互交織滲透的疊加前行的表現手法,高屋建瓴而嚴謹細致,清楚詳盡而不累贅啰嗦,從政治的高度、法治的緯度、現實的深度、發展的廣度,把民法典對鄉村振興、經濟發展、生態保護、依法治理、人文關懷等各項功能和重大意義娓娓道來、一一呈現。


        一、政治意義

        “編纂民法典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確定的一項重大政治任務和立法任務,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設部署?!比珖舜蟾蔽瘑T長王晨在2020年5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上如是說?,F行民法典是在現有民事法律制度規范的基礎上進行系統融合、部分修改調整而成的一部操作性極強、使用價值極高的民事綜合法律。它的出臺,是我國法制建設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它標志著我國在民事法治領域取得了重大豐碩成果,它與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對規范自然人和法人行為有著極強的實踐指導意義,為地方經濟發展保駕護航,對推動縣域經濟和鄉村經濟高質量發展有著積極而重大的作用。

        (一) 是保障鄉村經濟安全發展的指南針

        1、充分發揚民主精神。這部民法典是經過長期醞釀、反復修改、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所形成的一部高質量綜合民事法律。既保留了基本原貌,又根據社會經濟發展,作了必要的調整和修改。既充分保障了公民的私權,體現了私法的基本特征;又嚴格依照憲法規定,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積極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彰顯新時代主流文化特征,依法保護國家、集體權屬財產,堅決捍衛國家、集體合法利益,充分彰顯社會主義社會的巨大優越性,不斷夯實國家經濟基礎,努力提升國家集中資源辦大事的能力。2、充分彰顯公平正義。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信原則,不得違反國家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3、充分體現時代特征。明確了公私界限,對礦藏、水流、海域、無居民海島、城市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以及無線電頻譜資源和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還有國防資產,明確界定為國有資產。第二百五十八條明確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蓖瑫r也規定了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可以依法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如有損毀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只有依法保護了普通公民的基本合法權利,讓他們的愿望和訴求得以滿足,才能理順人心,實現政通人和的治理目標,也才能更好地保護國家公權,暢通國家利益實現的途徑。

        (二)是促進富民強國的有力有效助推器

        1、為鄉村產業發展指明了方向。民法典賦予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一定的自主權和靈活性,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在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給農民帶來的一個最大的改變就是,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边@樣就擴大了利益范圍,增加了農民收入,使農民有更多機會實現產業轉型升級,贏得發展空間,拓寬致富路子。例如,四川省蓬溪縣農民杜某,全家4口都遷入小城鎮落戶。集體因此想收回他們的承包地和自留地。杜某又不愿意,還想繼續經營或找人代耕。杜某將此情況信訪至當地有關部門。得到的答復是:杜某在土地承包合同期內,發包人不得收回,可以自行經營承包地和自留地;杜某在承包期內也可以依法流轉、找人代耕,并獲取一定收益;如果杜某全家戶口已遷入市區并有穩定收入或享受了相應的社會保障待遇,就應將承包地和自留地交回發包人。2、農村承包土地的使用權不能用作抵押。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規定,土地的所有權以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用作抵押。界定了公與私的界限,土地所有權是國家或集體的,這是不容置疑的;也明確了部分土地使用權也是不能用作抵押的。這就充分保護了國家和集體的根本利益,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實質上也是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一方面,農民在經濟遇到困難將土地抵押貸款,萬一到期還不了款,就面臨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可能被拍賣。這樣就會造成農民失去賴以生存的物資基礎,給生產生活造成極大困難,會給社會的和諧穩定埋下重大安全隱患,對社會和經濟發展極為不利。另一方面,如果每位公民的私欲都無序膨脹,都為了個人利益而罔顧他人、集體和國家,就會爭得頭破血流,出現十分糟糕的無政府主義狀態。最終每個人都岌岌可危、自身難保,說不準哪天厄運也會降臨到自己頭上。有國有集體才有家,鍋里有了碗里才有。這也是社會主義社會的本質要求,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所需,讓社會主義社會集中力量資源辦大事的優越性得到充分發揮,更好地為人民群眾站臺服務;同時這種根本性的制度安排,也是壯大國有實體經濟的重要舉措,是強國之基、富民之本。

        二、法治意義

        通過民法典的宣傳普及,促進政府依法行政,讓國家管理更加規范有序、科學合理、高效運作,是創新社會治理方法、提升社會治理效能的重要抓手,是實現由人治向法治轉變的重要途徑;可以增強村民法治意識,養成依法辦事的法治習慣;通過送法下鄉和典型案例的巡回審判,讓村民遵法守法、崇法尚法,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維護國家總體安全、構建社會治理體系、提升社會治理能力與民法典休戚相關,它對推動社會文明進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著舉足輕重的法治價值,同時也是富民強國、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實現長治久安的重要法治利器。

        (一)是推進鄉村社會治理現代化的定海神針。鄉村振興是全面振興,不僅包括基礎設施的改善和基本生活水平的提高,更重要的是在教育文化、精神文明和法治建設方面有明顯進步。習近平總書記站在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全局和戰略高度,在2019年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首次鮮明提出,“加快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努力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這為鄉村振興的法治建設、構建和諧平安鄉村指明了方向。要求我們必須審慎研究、認真思考,作出高標準、精細化的科學治理方案,為鄉村法治建設描摹宏偉藍圖。正如中央政法委秘書長陳一新講的那樣,推進鄉村社會治理現代化,必須實現“社會治理的理念現代化、目標現代化、工作布局現代化、體制現代化、方式現代化、政策現代化、能力現代化”。可以說,民法典的出現就完全順應了這種法治要求。無論是在理論指導上,還是在法治實踐過程中,都充分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現代服務理念,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努力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積極探索法治實踐,不斷優化法治力量布局,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機制,打破法治區域壁壘,構建統一高效的法治服務體系,確保法治重心下移、力量下沉,把法治服務的觸覺延伸到鄉村、牧場、企業、學校、院落、農戶的各個角落。讓法治無處不在、無時不有,讓法治在鄉村看得見、摸得著,充滿鮮明的法治色彩和積極的法治氛圍。

        (二)是提升鄉村社會治理能力的法治武器。強化鄉村治理,提升治理能力,就必須加強法治建設,健全法治服務體系。與之相匹配的不僅是民法典,還有《鄉村振興促進法》。一方面在滿足人民群眾對幸福美好生活需要的同時,也更加注重治理能力的提升,提升法治服務的現代化水平。1、保護合法居住權。比如在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中,首次提出了居住權的概念。“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例如,2014年1月,患病的許女士立下遺囑,表示自己過世后將她和李先生的住房贈與其弟許先生(許女士和李先生結婚后未生育子女),但李先生再婚之前仍可居住。2016年許女士病逝,許先生與李先生因許女士房產發生糾紛。法院查明,這套房屋為許女士婚前財產。法院判決該套房屋所有權歸許先生,李先生擁有該套房屋的居住權。判決后,李先生一直居住該房,許先生未曾打擾。2、保護合法債權。第三百九十四條指出,為了實現債權人利益,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債務人事先作抵押的財產優先受償。3、鄉村振興法治化。把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事項用法律條款固定細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據可查。一切以人民為中心,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推進城鄉融合發展,統籌推進農村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和黨的建設,保障糧食和農產品更加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傳承中華民族優秀文化,讓人民群眾生活更加愜意舒適,更有制度的常態化保障。徹底擺脫居無定所、風餐露宿、老無所養、病無所醫的貧窮落后面貌。這種站在法治源頭上的制度設計,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滿足了依法治理要求。以法治手段滿足了不同層次不同群體需要,最終讓廣大群眾利用法律賦予的資源優勢,發揮所長、各盡所能、各取所需,運用合法手段,通過辛勤勞動,增加家庭收入,走向共同富裕。讓共享改革開放成果實現全覆蓋,讓全體勞動者積極追求夢想,有所成就,找到生活依靠和歸宿,不斷提升他們的創新創造能力,通過合法勞動提升生活質量水平,滿足他們的更高層次需求。依靠法律制度規范社會行為,努力增強法治意識和規矩規則意識,從而提升依法致富的法治水平,教育引導群眾通過合法手段實現發家致富的愿望。讓廣大群眾充分認識到社會主義制度的巨大優越性,充分認識到黨和政府通過逐步規范法律政策帶給大家的巨大紅利,人人都能享受到改革開放帶來的巨大成果,讓每一個困難群眾都沐浴在黨的陽光雨露之中。同時,能有效減少違法犯罪、促進社會安定團結。這是法治的進步、社會的進步、時代的進步,也是通過問題追根索源倒逼現實的結果,是改革開放不斷催生社會走向成熟的結果,也是推動鄉村社會文明進步的具體舉措,更是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壓艙石。

        三、現實意義

        規范社會行為,加大鄉村依法治理力度,促進公民個體和其他法人組織利益協調發展,依法保護國家、集體合法權益,推動國民經濟高質量快速發展;保障合法經濟實體,維護正常經營秩序,構建良性經濟循環圈,確保各項社會事業健康有序發展;農牧民可以在民法典規定的范圍內主張自己的權利,讓許多權利以法律條文白紙黑字固化在民法典里,讓許多權利更明白具體,讓許多權利更進一步拓展細化,讓農牧民擁有更多可以支配的資源,把他們從原來被束縛的思想和行為中解放出來,徹底擺脫被違法干預而聽之任之的被動局面。他們可以更加靈活自由地統籌安排,構想自己的創業路徑,通過合法渠道實現自己更加富裕文明的發展愿望,實現涉藏地區的和諧穩定和長治久安。

        (一)現行民法典對人本身的重大意義。1、現行民法典對人格權利的保障作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span>(1)現行民法典對生命健康權的保障作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條至一千零四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惫竦纳鼨唷⑸眢w權、健康權,是最基本的權利,是依法從事一切活動和享有各種民事權利的基本前提。如果喪失和離開了這個基本前提條件,一切將是空中樓閣、無所依托。任何公民均有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保護自己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的權利;任何人非法侵犯他人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都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或刑事和民事責任一并承擔。(2)對其他人格權利的保護作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至一千零三十一條規定了姓名權和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的保護范圍和基本原則以及具體保護措施。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至一千零三十四條,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也作了具體規定?!白匀蝗讼碛须[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泵穹ǖ渚瓦@樣以法治戰略眼光的高瞻遠矚,把與人民群眾密切相關的生活瑣事的點點滴滴加以提煉固定、明確細化,上升到社會治理與法律保護的高度,讓人民群眾收獲到了看得見摸得著的安全感。民法典通篇貫穿著習近平新時代法治思想,依法治國、依法執政;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而實現良法善治;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人民就是江山,江山就是人民……充分體現了中國共產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這既是維護社會大局穩定、實現社會長治久安的需要,更是貫徹以人民為中心、保護人民權利、尋求實現利益途徑的需要。任何一項好的政策或法律的制定實施,都必然會給社會生活帶來積極促進作用,這是法治建設的應有之義。否則,良法善治就無從談起。民法典中保護人格權的系列措施,就是保護人的最基本權利,滿足人的基本需求,維護人與人之間、人與社會之間、人與國家集體之間的交往交流交融的正常秩序,捍衛法治道德底線,維護個體或群體(法人)人格權不受非法侵犯。充分開發人的內在潛力、調動人的積極性,促進個體愿望順利實現,匯聚強大社會正能量,開辟欣欣向榮、和諧有序、向善向美的大好發展局面。用順應新時代的良法善治,尤其是像憲法、民法典、刑法、訴訟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行政許可法、鄉村振興促進法等一大批優秀法律,不斷優化創新發展環境,加快農村農業改革步伐,激發農村土地、山林等各類資源潛力,不斷拓寬農民經濟收益渠道,提升農民致富本領能力。加強基層社會治理,理順各種體制機制,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積極防范各類社會風險。強化各類基層組織治理功能,建齊建強農村各類基礎設施,完善和優化農村產業發展體系,做強做大拳頭傳統產業。培育新時代創業創新致富帶頭人,搞好鄉村示范引領,鞏固脫貧攻堅豐碩成果。利用鄉村振興政策,盤活各類資源,做強做大基礎特色產業,搞好脫貧攻堅與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充分發揮民法社會治理功能,強化政法機關基層治理作用,建強基層治理體系機制,壯大基層政法隊伍,下沉法治宣傳力量,建強基層法治前沿文化陣地。積極發揮法治引領教化功能,用法治力量彰顯社會主流價值,讓法治功能積極參與實體經濟建設。栽培孕育和發展壯大一批產業經濟主體,增加群眾經濟收入,豐富地方產業元素,實現鄉村社會經濟與城市同步高質量發展,堅持城鄉優勢互補和一體化發展,把準發展方向,找準發展重點,加快鄉村振興步伐,提升鄉村振興質量。

        2、現行民法典對婚姻家庭的保障作用。婚姻家庭編用了四章內容來講述。一是婚姻成立的基本條件,什么樣的婚姻才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保護的。二是家庭基本關系。包括夫妻之間的地位、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家庭成員的權利義務以及相互之間的財產關系和分配原則。三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中均有自主權利—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四是明確規定了結婚離婚應滿足的必要條件。其中規定了協議離婚有30天的離婚冷靜期,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具體情形以及夫妻雙方撫養、贍養、扶養義務。五是明確規定了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對夫妻之間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均提出了明確具體的法律處罰措施。六是規定了收養成立和解除的條件以及收養關系成立后的權利義務。用法律制度建立科學合理合情的家庭構架關系,細化了法治實踐操作的具體規定,彌補了正確處理家庭關系于法無據的誤區盲點。這是關系千家萬戶億萬群眾的切身利益,這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進步,也是社會主義法制進一步完善的具體表現。對建立穩定健康的家庭關系、推動社會文明進步、構建和諧社會、強化基層治理奠定了堅實基礎;對構建文明鄉風和移風易俗、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推動鄉村振興和經濟社會發展有著舉足輕重、不可替代的法治保障作用。

        (二)現行民法典對合法財產的保障作用。對公民個人和集體、國家的財產權依法保護,在民法典中是重中之重,占了大量篇幅。1、體現了民法典立法初衷和核心價值要義。第二編中的“物權”,第三編中的“合同”,第六編中的“繼承”以及第七編中對侵權責任的追究,均是為有效保護國家、集體、公民個人合法財產,建立依法運轉的良性經濟秩序,充分調動各類民事主體通過合法勞動創造社會財富的積極性,為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2、凸顯了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情懷。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了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繼續承包。在第三百四十四條中規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修造建筑物及附屬設施。第三百六十二條也規定了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隨后的章節也規定了居住權、地役權、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這些權利都與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經濟發展等利益息息相關,為他們實現相應權利提供了廣泛途徑,為合法利益的實現提供了法治依據,為他們主張挽回損失、保護合法權益的訴求提供了廣闊平臺。3、體現了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的時代特征。比如居住權的提出和在當事人日常生活中得到運用落實,將其上升到法治的高度加以固定。這是運用法治手段保障困難群體亦能住有所居的新理念體現,這是依法治理下的社會文明和經濟文明,這是法治社會與時俱進的突出表征,這是底層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得到法治保障的重要依據之一。4、彰顯了民法典應具備的合理鋒芒及懲戒性質。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為爭奪遺產而采用非法手段將依法喪失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明確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輔助器具費以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還有產品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醫療損害責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高度危險責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建筑物和物件損害責任、相鄰關系及責任等,都明確規定了侵權責任人應當承擔的法律義務及法治后果。充分體現了法治精神,彰顯了社會的公平正義。違法侵權就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后果,自己的行為對國家對社會對他人造成損失就應該依法賠償。

        四、發展意義

        (一)民法典對鄉村產業發展的保障作用。對鄉村資源盤活,發揮其再生效益有著明確重大的指導意義。民法典的頒布和普及實施,讓集體和村民的各項權利得到進一步細化落實,各項權利的保障有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據,為村民實現利益保護的途徑和結果定性更加規范化、明確化、具體化。明確了國家、集體和村民私人各自權益的邊界,依法保護村民個人完善家庭經濟、發展家庭經濟的愿望。加大私有財產確權保護力度,自然資源管理部門依法為合法主體頒發不動產登記證書;農業農村部門依法開展土地承包經營確權,給農牧民和其他各類經濟主體帶來了摸得著、看得見的實實在在的利益。為了保護農村土地承包人合法權益,民法典中規定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期限。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延伸了村民利益發展范圍,對于依法取得使用權屬的耕地、林地、草地,可以用著轉讓、入股、出租、抵押。不僅更好地保護了生產資料的權屬關系,而且為個體經濟的發展拓寬了路徑范圍。最明顯的進步就是將原來試行的、能給農村群眾帶來收益和美好生活的法規政策、經驗辦法寫進民法典固化下來,給廣大農村群眾吃了一顆定心丸,擴大了農村農業的發展空間;為實現鄉村振興創造了有利法治環境,讓農村的發展更具有持續性、穩定性、創新性、拓展性;為實現鄉村振興樹立了堅實的法治支柱,激發了從事農村農業的干部群眾的內生動力,讓村民對家庭建設和產業規劃更加充滿信心、更有底氣。

        (二)民法典對鄉村意識形態的保障作用。1、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思想貫穿民法典全篇。實現經濟發展、農民富裕是加強鄉村精神文明建設的前提保障。一是依法保護各類主體合法權益。通過民事關系的調整,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加強物質文明建設,努力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二是通過土地承包等合同關系的建立,確定合法合理、更加牢固可靠的生產關系。以承包合同促進其積極勞動為抓手,理順經濟關系,維護穩定健康的經濟秩序。三是相關部門作了補充規定,明確有關主體合法權利。自然資源部在城鎮子女繼承農村宅基地的政策中規定,城鎮子女可以繼承農村宅基地,但要符合有關條件。即宅基地上的房屋要存在;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要有親緣關系;如果被繼承人有幾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與被繼承人在一個戶口上且沒有獲得新的宅基地,被繼承人的城鎮子女也不得行使宅基地繼承權。這就賦予了農村居民更多的自主權,也讓他們有了更多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四是財產繼承權的具體規定,進一步理順了財產繼承關系。為構建文明禮讓、依法繼承、和諧有序的法治社會奠定了堅實基礎,減少了各類因財產繼承而引發的矛盾糾紛,大大促進了鄉村精神文明建設。五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及其他締約關系的完善,為村規民約提供了可靠法治依據,為打造誠實守信、依法辦事、互諒互讓的鄉村法治環境提供了堅強保障。讓村民的行為更加理性明智,做人做事更加有法可依、有規可循,積極創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鄉村法治環境和法治氛圍。2、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穿民法典始終。移風易俗促進鄉風文明的社會共識貫穿全篇。穩定的家庭和良好的道德風尚是助推鄉村文明建設的重要引擎,是保障鄉村精神文明建設的緊箍神咒。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構建社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完整和睦的家庭和健康的人際關系對促進鄉風文明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也是鄉村振興的有力抓手和重要組成部分。沒有家庭振興,沒有友善和睦、風清氣正的鄰里關系,鄉村振興也只是一句空話。在民法典中也有準確而明晰的界定,用了大量的篇幅表述婚姻家庭及其他財產繼承和身份依附等關系。比如物權中的相鄰關系、婚姻家庭中的夫妻關系、收養關系等。都充分體現了一個共同而重要的原則,那就是“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平等互助、和睦相處、尊老愛幼、依法維權”。其核心要義就是要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倡導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加速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其目標就是要促進鄉風文明,建設幸福和睦家庭,構建安定團結的和諧社會,建設生態美麗新農村,最終徹底實現鄉村振興。

        (三)民法典對鄉村生態環境的保障作用。在民法典中明確具體地提出了破壞生態環境應承擔的相關責任,是保障鄉村生態文明安全的定心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中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边`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有關國家機關或組織有權要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破壞生態環境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加大了污染環境的懲處力度。對構成單位犯罪的,實行雙罰制。民法典的配套處理措施就是要求侵權人依法承擔相關的各種損失費用。包括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與以前的民法通則相比,規定更加明確化、具體化,定性更精準,保護方式更加完善,后續跟蹤懲處更加合理。讓生態環境保護制度不僅寫在了紙上,在落地見效的具體執行上也有了摸得著、看得見的更加務實的舉措,提高了該項違法犯罪的成本,對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起到了積極的遏制和高度震懾作用,對實現鄉村全面協調發展,確保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筑起了一道堅強法治屏障。


        (作者: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付寶  彭濤  侯亮  曹新松  嚴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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