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安戰疫法律服務志愿者突擊隊成員介紹:
范維:女,漢族,現任資陽市公安局法制支隊二級警長、公職律師,西南財經大學法學碩士,四川省公安廳理論教官,四川省警察學院兼職教官,中國法學會會員。其有多篇論文在省級法學論壇獲獎,多篇論文被公安部主編期刊采用。
防疫期間,涉疫人員信息被泄露、傳播的法律服務意見
【提問】自武漢新型冠狀病毒爆發以來,在各地積極開展涉疫人員情況排查核實的過程中,陸續出現了涉疫人員的個人信息被泄露、傳播的事件,這些信息的傳播導致所涉人員甚至其整個家庭遭受到來自他人不同程度的歧視、騷擾甚至謾罵,致使他們遭受到諸多負面影響和壓力。在此情況下,被泄密者撥打110報警求助,公安機關該如何處理?
【疑難點】
1.涉疫人員的哪些信息受保護?
2.涉疫人員信息被泄露、傳播可能涉嫌的罪名。
3.涉疫人員信息被泄露、傳播可能涉嫌的違法行為名稱和相應的處罰。
【執法建議】
1.涉疫人員的哪些信息受保護?
為了防疫工作需要,涉疫人員(包括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等)特別是確診人員的相關信息,如出行軌跡、乘坐交通工具班次等需要向社會公眾披露,以達到密切接觸者早預防、早隔離、早救治的目的。而涉疫人員的其他信息如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等是否受保護呢?根據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因此,相關主管部門在公布信息時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規定的信息發布制度,未經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非法獲取、泄露、傳播他人個人信息。
2.涉疫人員信息被泄露、傳播可能涉嫌的罪名。
一般人員非法獲取、提供涉疫人員健康生理信息五百條以上,相關工作人員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達到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信息被非法泄露、傳播后,造成涉疫人員及其家屬死亡、重傷、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可構成“情節特別嚴重”。
3.涉疫人員信息被泄露、傳播可能涉嫌的違法行為名稱和相應的處罰。
對于非法獲取、使用、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根據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的主體、條數、目的、后果等因素規定了不同程度的懲罰措施:
(1)職務人員在履職過程中的行為(包括單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中關于“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規定,導致將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取的涉疫人員信息泄露、傳播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之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
(2)職務人員在非履職過程中和非職務人員獲得信息后,僅發給親友作為提醒且轉發數量較少,未造成影響和后果的,根據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可給予批評教育,不予處罰。轉發數量較大或造成涉疫人員被騷擾、謾罵等影響和后果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等關于散布他人隱私和公民個人信息的相關給予處罰。
(3)任何個人和組織在使用網絡時,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之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綜上,公安機關在接到涉疫人員信息被泄露、傳播的警情時,應當調查清楚被泄露、傳播信息的途徑、數量、范圍、目的,是否造成惡劣的影響和后果等,如果構成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屬于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或職務人員在履職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依法移送衛生行政部門或監察委進行調查處罰;屬于個人職務行為以外的非法泄露、傳播他人信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等予以處罰。
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九條: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泄露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單位有前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有前兩款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五)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四十四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第六十四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提供意見供參考,執法中需要根據具體執法情況和當地公安機關要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