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安戰疫法律服務志愿者突擊隊成員介紹:
茍巍嶺:男,中共黨員,45歲,現任廣元市公安局利州區分局法制大隊大隊長。1996年畢業于四川省人民警察學校并參加公安工作,2015年12月通過公安部高級執法資格等級考試。兩次被市公安局嘉獎,2010年12月被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評為四川省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先進個人。在工作中加強公安業務的鉆研,在各級期刊撰寫調研文章二十余篇,其中五篇在省級期刊發表。
關于防疫期間阻礙/妨害執法類警情
法律服務意見
【提問】疫情期間,人民政府(指揮部)發布有關疫情防控的決定、命令等,要求市民居家防疫,減少外出聚集;按政府、有關部門的安排,相關部門派員深入一線聯合志愿者在各物業小區、路口設置了卡點,因老百姓外出遇阻,與執勤人員發生爭執,導致了阻礙執法,甚至妨害公務行為發生。對這些情況,公安機關應當怎樣處理?
【疑難點】
1.案件性質的認定。
2.取證的重點要求。
3.處置的注意事項。
【突擊隊研究意見】
公安機關在接到上述警情后,應當立即指派民警迅速出警。到達后,首先依法表明身份,及時了解情況,防止后果加重,事態擴大。然后在證據收集時,根據現場情況,事態影響等因素,判定是否現場處置或為防止現場人員聚集,及時將雙方帶回公安機關處置。
在案件處理方面,因阻礙執行職務、妨害公務的對象不同,執行職務、公務行為的范圍不同,甚至人員構成也不同,公安機關應結合實際情況,依《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分別作出不同的案件性質、類別認定,依情節、惡性程度不同,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執法建議】
1.區分對象和范圍。
(1)以參與防控人員為違法犯罪行為的被侵害對象。本次防疫工作,涉及面廣,參與人員眾多,有些執勤點,同一時段參與人員有政府工作人員、公安、醫生、社區人員、志愿者等;有些執勤卡點工作人員僅為志愿者。因此,在該類案件辦理中,一是要準確把握妨害公務的對象。按兩高兩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進一步明確妨害公務罪的對象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外,還包括依照法律法規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等。居(村)民委員會、社區等組織中參與落實防控職責、實施管制措施的人員,如果屬于“在受國家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成為妨害公務的對象。二是準確把握公務行為的范圍。對于依法從事疫情防控任務的人員為防控疫情,按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同意要求采取與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密切相關的行動,均可認定為公務行為。對于在具體工作中,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被要求檢測、隔離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不能認定妨害公務罪的,可以根據其行為性質和危害后果,按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行政案件辦理中,如果違法行為人實施了具體違法行為,依《治安管理處罰法》,結合不同的對象、行為性質和危害后果,按阻礙執行職務、故意傷害、毆打他人、尋釁滋事等依法處罰。
重點:由于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妨害公務罪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具有特殊性,強調的是公務的被侵害性,因此按兩高兩部關于疫情防控的《意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未入編的輔助人員但從事疫情防控的人員)、受政府及有關部門安排從事防疫工作的村(居)委會工作人員都屬于妨害公務罪中的執法主體;在阻礙執行職務的行政案件中,行政人員具有穩定性,要求執法主體為國家機關在編工作人員。因此涉及未入編但從事防疫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能單獨作為阻礙執行職務行為被侵害對象,相關行為應當適用故意傷害、毆打他人、尋釁滋事等依法處罰。
(2)公務特殊主體的處理方法
在案件調查中,如果發現參與防控人員實施了應當由法律規制的行為,同樣應當區分對象不同,結合具體行為和危害結果,作出相應的處理。依據2005年國務院法制辦在安徽省政府法制辦《關于對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能否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請示》的回復中,明確復函: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犯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一是承擔民事責任,即承擔部分或者全部的賠償費用;二是承擔行政責任,即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同時,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此外,如果實施違法犯罪主體為非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則應當結合具體違法犯罪行為和危害后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取證要求。(1)收集執法主體的證據,如復印工作證件、執法證件;(2)收集執法內容屬于公務的證據,如單位工作安排情況說明、證明文件以及受委托的相關資料、法律規定等;(3)固定公務實施過程證據,盡量收集除執法人員、執法對象以外第三方證據;(4)及時收集電子證據(音視頻證據);(5)如有傷情等,應當及時固定傷情照片等相關證據,并制作傷情鑒定;(6)提取現場物證;(7)收集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
3.注意事項。
(1)當前已進入疫情防控與復工復產兩手抓的階段,加之較長時間段的疫情防疫工作,無論是執勤人員還是市民,都積累了較多負性情緒,因此極容易出現本文前述警情、案件,出警民警在現場處置中,更應注意現場執法方法與執法技巧,防止發生次生案件、輿情。
(2)因防疫工作參與人員眾多,素質參差不齊,個別案件中,有執勤人員主動挑起事端的情況,因此在此類案件處理中,應當準確還原現場,分別作出適當的性質、類別認定,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確保嚴格規范文明公正執法。
(上述意見供參考,執法中需根據具體情況和當地公安機關要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