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監獄法》第三條規定:“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由此可見,《監獄法》的目的是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但一直以來均有不少的服刑人員在改造過程中或者已經改造完畢卻再次走上了犯罪道路。要改造好再犯罪人員,就要讓其對監獄產生畏懼心理,本文擬通過從分析刑釋人員再犯罪原因與矯正需求入手,根據的再犯罪人員個人原因與監獄矯正客觀原因進行剖析,從各個角度強化針對性的矯正措施,更好的去改造再犯罪人員。
關鍵詞:刑釋人員 再犯罪 矯正 監獄
再犯罪,廣義上是既包含未被查獲或逮捕的人實施二次以上犯罪,也包含罪犯在服刑期間在監內或監外實施又犯罪行為,同時也包含刑滿釋放人員再次實施犯罪行為。本文的再犯罪單指刑滿釋放人員再次實施犯罪行為的狹義概念(刑釋后再犯罪的人簡稱再犯罪人員)。
近年來,刑釋人員再犯罪率有逐步上升趨勢,對社會和諧穩定造成了較大的威脅。監獄是刑罰執行的場所,在監獄內對罪犯的矯正尤為重要,是轉變罪犯思想觀念、重塑價值觀、人生觀、世界觀的重要場所,是真正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的必要場所。但在諸多學者相關研究文獻中,我們看到我國目前監禁矯正總體效能偏低,并沒有針對再犯罪人員的特別矯正措施,導致我國的監禁矯正措施對預防重新犯罪并不比初次犯罪更有效。因此,對于再犯罪人員的矯正需要體現出與初次犯罪罪犯的差異性、區別性,要著重教育矯正、勞動矯正、心理矯正和刑罰執行方面的實施力度,進而達到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的目的。
一、監獄矯正的概念及發展現狀
監獄矯正是指監獄以剝奪罪犯的人身自由為前提,對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通過獄內管理、教育改造、心理咨詢與矯治、生產勞動等方式實施的矯正形式。
20世紀70年代,受學者Martinson“矯正無效”理論影響,政府對罪犯的矯正熱情大大降低。20世紀80年代,有學者在美國伊利諾伊州監獄調查發現:監獄矯正在樣本罪犯中有著很高的支持率。有64%的罪犯拒絕矯正無效結論,75%的罪犯認為監獄矯正方式是唯一一種有效與人道的方法,甚至4/5的罪犯支持監獄擴大矯正項目。
美國的矯正方法更多的呈現出工具化的特征,無論何種矯正理論必須具有實際的操作性,同時矯正方式必須經過權威機構矯正效果認證后才能投入矯正領域。
目前國內監獄在針對罪犯矯正上采用“五大改造”為基礎的矯正內容,以政治改造為統領,統籌推進監管改造、教育改造、文化改造、勞動改造的五大改造新格局。全面的定義了監獄在總體國家安全觀的位置,從原有“三大改造”到“五大改造”格局,拓寬監獄工作維度的同時將監獄從改造罪犯的層面提升到國家總體安全觀的籃子中。
二、再犯罪的特點
截止2019年8月,某獄2810名在押罪犯中,有884人刑釋后因再次犯罪而入監服刑,再犯罪人數比例高達31.46%;其中635人為服刑1次之后再犯罪,占比22.60%;170人為2次服刑之后再犯罪,占比6.05%;79人為服刑3次以上之后再犯罪,占比2.81%。
(一)原判刑期長
在884名再犯罪人員中,犯罪性質惡劣、社會危害重、刑期10年以上的罪犯有630人,占比高達71.27%。詳見表一。
數據表明刑釋人員實施再犯罪行為,極易對社會造成更大危害,也印證了我國目前對罪犯監禁矯正總體效能偏低的結論。
(二)犯罪多為暴力、財產、涉毒型
對人身造成直接傷害的犯罪有284人,占比32.13%,涉毒累的犯罪有417人,占比47.17%,涉及財產類型的犯罪有131人,占比14.82%。詳見表二。
數據表明,暴力型犯罪在再犯罪人員類型的比例不占據主導地位,反而與經濟、毒品掛鉤的犯罪類型數據占比更為龐大,這也表明隨著人們經濟水平的提高,犯罪類型更趨向于經濟類犯罪與毒品類犯罪。
(三)文化程度低
884名再犯罪人員中,小學及以下文化程度有361人,占比40.84%,初中文化程度有454人,占比51.36%;這其中數據還包含了半文盲、小學肄業、初中肄業人員,他們的實際文化程度比表中數據更低。詳見表三。
再犯罪人員與文化程度關聯極大,正是因為對國家法律法規理解不到位,對社會不良行為沒有正確理解,導致他們在改造中無法形成正確的法律觀、社會觀,在重返社會后極易再次被社會中的不良習氣、惡習所侵蝕,導致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四)團伙犯罪比例較高
雖然再犯罪人員中單獨作案比例更大,但是團伙作案22.4%的占比也不容忽視。詳見表四。
對于刑釋人員而言,在接受監獄改造之后,大多能夠意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給社會帶來的危害,進而養成守法意識;但是部分刑滿釋放人員因為“江湖義氣”、“兄弟義氣”等原因,有了其它違反人員的慫恿與鼓動,進而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五)農民及無業人員所占比例大
在884名再犯罪人員中,無業人員與農民所占比例高達89.14%。詳見表五。
刑釋人員捕前為無業人員或農民的,大多空閑時間較多,因為時間沒有得到合理運用,容易受到社會陰暗面的影響,進而在空閑時間中染上惡習;同時由于職業原因,融入社會的難度較大,容易與社會脫節,導致對社會仇視甚至敵視。
三、刑釋人員再犯罪的原因分析
罪犯再犯罪的因素很多,有個人原因、社會原因、偶然原因,同時也有可能是監獄改造不徹底的原因。本文更多從監獄改造存在的不足以及罪犯的個人原因入手來切入。
(一)個人原因
1、惡習較深
一方面強烈的惡性欲求因為在監獄服刑期間被監獄的管理所暫時掩蓋,得不到發泄,但受到其他服刑人員的引誘、犯罪手段交流,反而誘發更深層次的惡性欲求,重新激發犯罪動機。
另一方面在回歸社會后缺乏管束,加上欲望與現實的差距過于巨大,不愿意去過清貧的生活,追求享樂與奢靡,扭曲的價值觀與人生觀作祟,進而導致心理失衡,甚至產生報復社會的思想。
2、文化較差
再犯罪人員大多文化程度偏低,對國家法律法規理解不到位,監獄民警管理教育不理解,對主流的價值觀接受程度低,服刑期間與社會脫節,刑滿釋放之后缺乏自力更生條件,加上缺乏較好的生活技能與工作技能,只能從事社會中偏底層的工作或者體力勞動,回歸社會后跟不上社會節奏,因此更容易走上重新犯罪道路。
3、自制力弱
再犯罪人員因為已經有過服刑經歷,因此對監獄改造環境適應更快,同時知曉監獄規章制度,不會去觸碰大型的違規,反而會通過小型違規、與監獄民警拉進關系、與其他罪犯拉幫結派等手段來滿足自己在監獄內各種需求,監規紀律不僅沒有促使再犯罪人員去反省,反而導致再犯罪人員釋放自己的不良心理。加上減刑相對而言更為容易,有過減刑經歷的罪犯對犯罪成本的評估值更低,更容易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4、報復心強
再犯罪人員因為受到多次刑罰處罰,產生逆反心理,不僅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不后悔,加之家人支持差、社會貼上的各種標簽,甚至對洗心革面的服刑人員以及執法人員、甚至對國家制度和黨的領導心懷怨恨。犯罪的思想沒有得到改變,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沒有形成所謂的負罪感與愧疚感,沒有從根本上意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對國家和人民造成的傷害,甚至反而將犯罪作為報復手段,去滿足自己的扭曲心理。
(二)監獄矯正存在的客觀問題
1、聽管服教的表面假象
再犯罪人員熟知監獄的各種規章制度,新犯入監的整訓教育對他們而言屬于可有可無,監規紀律的背誦對他們而言屬于家常便飯,隊列行進、計分考核、減刑假釋等等制度均是輕車熟路。監獄民警被他們的聽管服教表面現象所蒙蔽,個別教育簡單化、物質獎勵輕易化、處遇調整輕松化,各種有利于他們的改造環境被他們輕松獲得,導致監獄的改造對他們失去了應有的處罰性質。
2、分級處遇過于平等化
再犯罪人員的處遇與其他真正洗心革面的罪犯的處遇沒有差異,甚至比其他罪犯更容易調整處遇,導致再犯罪人員與其他罪犯進行比較的時候產生扭曲的優越感。分級處遇激勵罪犯踏實改造、認罪悔罪的目的沒有在再犯罪人員身上體現出來,失去了應有的意義。
3、反改造的心理
再犯罪人員熟知監規紀律,深諳監獄獎懲,知曉大型違規會受到嚴厲的懲罰,而且因為自己比其他罪犯更了解民警的執法風格,會通過與民警拉進距離、主動找民警談心、主動協助民警等方式去獲取民警信任,進而通過小型的手段違規去試探民警的底線,通過反改造手段的運用去逐漸獲取自己的“特權”,達到在犯群中的“威望”。
四、監獄矯正措施低效的成因分析
(一)刑罰對再犯罪人員威懾力逐步衰減
刑罰威懾是防范重新犯罪的重要因素,也是保障社會穩定的重要手段。但是對于再犯罪人員群體而言,尤其是短刑再犯罪人員而言,由于罪名、犯罪事實、刑期等原因無法獲得減刑、假釋等激勵政策,因此部分再犯罪人員并未對法律存敬畏之心,也未對刑罰存恐懼心理。
同時,已經有過服刑經歷的刑釋人員回歸社會后,對自己所犯罪行會得到何種刑罰處罰有一定的了解,在犯罪收益與刑罰處罰的中間左右搖擺,在預估所付出的代價在自己的承受范圍以內時,就會跨出“紅線”,重新犯罪。
(二)監獄威懾力的減弱
普通民眾從影視作品、小說中了解到的監獄是嚴肅、機械、死板的,甚至在里面的罪犯拉幫結派、打架斗毆習以為常。正是這樣的刻板印象,監獄在普通民眾的心中是威嚴的,震懾力也是極強的;但是對于經歷過服刑的人員而言,監獄早已不存在辱罵毆打的現象,文明管理、規范管理才是現今監獄的真實寫照。因此,了解了監獄的真實狀態,對監獄的文明管理、規范管理清楚后,再犯罪人員對于服刑已經失去了畏懼心理,對監獄、對警察的威懾左右視若無睹。
(三)監獄環境的影響
監獄屬于封閉環境,在封閉環境中,罪犯更容易形成相互之間的心理依賴,對其他罪犯產生依賴性,甚至導致出現互相交流犯罪經驗、學習他犯犯罪技能,將監獄變成犯罪經驗交流的場所。部分再犯罪人員本身惡習不深,但是因為長期的共同生活,價值觀、人生觀逐漸扭曲,導致惡習交叉感染。
五、對再犯罪人員矯正工作的對策及建議
矯正工作需要根據對象的不同進行調整相應的側重點,對于再犯罪人員,改造他們的難度要遠遠高于第一次因犯罪而在監獄服刑的罪犯。因此,針對這類罪犯,要著重從思想、認知、心理上進行矯正,并且建立專業的矯正隊伍,制定專門的矯正方案,提升矯正效果,進而為社會輸送合格的守法公民。
(一)刑罰執行重視個別化
對于再犯罪人員要突出刑罰的威懾力,屢教不改、屢次犯罪的罪犯要架起大力打擊力度,對于監獄而言,不能將他們與初次犯罪的罪犯定為同一服刑標準,過多的強調平等,就已經意味著給予了再犯罪人員所謂的“特權”;建議降低再犯罪人員處遇標準,設置比其他初犯更高的勞動任務、更嚴格的行為規范、更有針對性的個別教育等改造內容。
(二)建立針對性的矯正方案
一是突出再犯罪人員的認罪悔罪思想教育,明確罪犯的犯罪事實和犯罪帶來的危害性,通過對犯罪事實的本質剖析,使再犯罪人員從根本上認識到自己犯罪的事實,明確自己在服刑期間的罪犯身份,積極參與到改造中來。二是強化文化教育,大多數再犯罪人員普遍文化程度不高,對社會認識度不夠,對國家的時政、新聞都不了解,沒有與社會接軌的通暢渠道,因此提高文化程度必不可少,同時也有利于監獄民警對罪犯進行個別教育、課堂教育等的接納程度。三是強化勞動技能培訓,對于再犯罪人員而言,部分罪犯經濟能力獲取不足,導致無法維持自己在社會上的正常生活水平,因此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培養罪犯的勞動能力是必須的,同時勞動技能的培養要緊跟時代的步伐,對于社會已經淘汰的勞動技能要及時更新,只有保證罪犯在監獄內習得有就業機會、能夠滿足自己生活水平的經理,才能讓罪犯有自力更生的想法,有利于培養正確的價值觀,使得再犯罪人員不會再次危害社會。
(三)強化監獄民警素質能力培養
社會的不斷進步,犯群的構成越來越復雜,再犯罪人員的認知和心理狀態也趨于復雜化,監獄民警作為實施矯正工作的主體,面對復雜的犯群結構與罪犯心理,必須強化個人能力建設。一方面要培養監獄民警的執法能力水平,從執法知識、法律知識入手,首先提升民警的執法水平,才能進而提升罪犯的法律知識掌握程度,同時民警也能夠及時針對罪犯的再犯罪思想進行權威性的消除,震懾罪犯滋生再犯罪思想;另一方面要著重理論與實踐的運用,強化民警的心理學知識,對罪犯的消極心理、負面心理及時察覺、及時切入、及時消除,民警一方面是管理者,另一方面更是教育者,要將教育責任擔上肩,強化罪犯心理上的矯正。
(四)改善和提升監獄矯正環境
監獄作為罪犯扎堆的區域,極容易滋生相互感染的犯罪思想,將監獄變成犯罪經驗交流、學習的場所。因此,必須肅清監獄的矯正環境,對罪犯的聊天話題予以管控,禁止討論與他犯討論犯罪事實、犯罪過程與犯罪技能,對于此類行為嚴厲打擊并嚴肅懲處。同時用良藥苦口的方式對癥下藥,加大親情會見、親情幫教與離監探親等活動的力度,通過社會力量去感化罪犯,用親人、家人的關心來喚醒再犯罪人員的良知;只有讓再犯罪人員從根本上意識到失去自由的可怕、離開親人的痛苦、脫離社會的痛苦,才能對監獄產生畏懼心理,對刑罰產生恐懼心理,用法律的威嚴、刑罰的嚴肅來幫助罪犯壓制自己的犯罪想法,進而幫助罪犯抹除再犯罪的意識。
(五)強化軟硬件建設,嚴格考核管理
對再犯罪人員的矯正是一項復雜的工作,要確保制度執行的順利、執行的高效、執行的精準,需要有相應的軟硬件措施。監獄需要設置相配套的硬件設施,通過更細化的功能分區、獎勵分層來實現再犯罪人員的差別對待。如某監獄設置的處遇中心,將各監區表現最好的罪犯帶押至專門的場所,設置配套的娛樂設施,一次來激勵罪犯的積極改造。同時在配合民警的管理教育上,量化考核要求,通過民警的日常如實填寫、錄入,監區的集體分析與研究、監獄的整體掌握與把控,確保對再犯罪人員的考核能夠穩步推進。
再犯罪人員的思想存在糾合性、復雜性、頑固性,民警要始終堅持政治立場,在對再犯罪人員的管理上,不得以同情、憐憫的姿態去放松管控力度;反而要對再犯罪人員的改造行為加以識別,保持監獄改造罪犯的嚴肅性,用規章去管理罪犯,用制度去考核罪犯。
六、對刑釋人員再犯罪率下降的展望
再犯罪人員對社會危害、影響極其巨大,不僅對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威脅,更是在消耗國家資源、人民利益。因此,消除刑釋人員的再犯罪是亟需解決的問題,監獄的改造責任重大。創新矯正手段,針對性的對再犯罪人員進行改造、進行矯正,獄內的管控措施要軟指標與硬指標相結合、思想與行為相結合,讓再犯罪人員認識到自己罪行的危害,更要讓再犯罪人員對監獄產生應有的恐懼,特別是思想頑固、反改造的罪犯,不易從思想上完全消除犯罪念頭,那就要用對監獄的威嚴來阻斷犯罪念頭。對于再犯罪人員,監獄要始終堅持“不拋棄任何一名罪犯、不放棄任何一名罪犯”的改造思想,將對犯罪思想對癥下藥,不僅要治標,更要治本,只有這樣才能保障社會的和諧穩定與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