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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談優化民營企業法治營商環境

        來源:四川省綿陽市公安局涪城區分局 作者:謝平 發布時間:2024-01-17 10:24:02

        【內容摘要】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國家層面出臺《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將法治保障作為營商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優化民營企業法治營商環境存在不足:民營企業生存成本高,門檻成為過不去的砍;民營企業優惠政策落地難;“優惠”成為“憂慮”政府“售后”服務缺失,關鍵時刻驗“歪經”;法治保障缺乏創新,問責“過度”“容錯”變成“問責”;民營企業“幸福感”不“滿”,發展空間受限。根據民營企業法治保障要素,優化的基本思路:樹立正確的執法理念(“謙抑”、 “審慎”、“善意”、“平等”、“規范”的執法理念),主動將執法在“服務”中落實;清理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糾正法律執行偏差;搭建政企平臺,開展“認親”活動; 建立公民見證執法制度,讓民營企業分享法治建設成;開展行政執法“售后服務”; 營造安全環境,為企業平安“守夜”; 用法治眼光看待市場,完善市場機制保障公平,開放市場體系激發活力,全面保護產權增強信心。

        【關鍵詞】民營企業 法治 營商環境 優化

        “投資環境就像空氣,空氣清新才能吸引更多外資。”習近平主席在博鰲亞洲論壇2018年年會開幕式重要講話中的這則比喻,形象說明了營商環境的重要性。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完善產權保護、市場準入、公平競爭、社會信用等市場經濟基礎制度,優化營商環境”。營商環境是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土壤,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定支持經濟和企業發展。近年來,綿陽市公安局涪城區深入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經濟思想、習近平文化思想,著力服務保障區域社會經濟,統籌抓好防風險、保安全、促發展、抓改革各項工作,在法治化軌道上建設營商環境、護航企業高質量發展上取得了實效果、積累了經驗。

        2019年10月8日國務院第66次常務會議通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2號)從國家層面就營商環境中法治保障進行規范(詳見圖一、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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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一:《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專門規定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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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二:法治保障的基本內容

        然而,在現實中民營企業生存發展的法治環境并不樂觀。筆者作為基層人大代表在調研中,民營企業家的“法治觀”值得深思。對于企業老板犯罪,他們認為,民營企業家如果不守法被司法機關打擊處理就可能導致企業直接關閉;國營企業不同,老板犯罪,從其他地方調入就可可能化解危機,不至于企業倒閉。對于業務骨干(核心技術人員),民營企業自己花錢、耗時培養,如果犯罪,這個企業可能受到重創,甚至一蹶不振;而國營企業不同,國家花錢培養,老板沒有那么心痛,業務骨干(核心技術人員)犯罪入獄,直接選調就可以。這些樸實的觀點,倒出民營企業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困境與憂思。在檢視《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關于法治保障要求中,所有法律人都應該有所作為,為優化民營企業法治營商環境出力獻策。

        一、優化民營企業法治化營商環境值得反思的現實問題

        國家機關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組成部門,依法行使維護國家政治社會安全、管理社會、發展經濟的職能,這就意味著,在社會活動中,國家機關也要為服務保障民生和經濟社會發展創造安全穩定的環境,這一定位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了重要依據(詳見圖三)。筆者作為基層人大代表多次到企業開展調查研究,并通過召開公安、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律師、政府相關部門座談會的方式了解情況。從了解的情況企業滿意度調查評價表明:一是營商環境總體較優。四成企業的總體評價是很滿意,六成企業的評價是較滿意。其中,民營企業對政務環境較滿意,選擇非常滿意的占50%,較滿意的占40%,一般滿意的占10%;在市場環境和基礎設施方面,滿意度略顯不足,選擇非常滿意的占30%,較滿意的占50%,一般滿意的占20%。二是政策宣傳到位。調查顯示,相關部門對政策的宣傳力度較大,宣傳范圍較廣,政策普及力度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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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三:法治保障的涪城實踐

        在國家機關(行政、司法機關)調研時,筆者發現工作人員對什么叫法治保障不清楚,工作重點不明確,甚至連國國務院令第722號《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中專章規定“法治保障”規定內容都不知道。在民營企業調研中,一位企業家在回答對法治保障最大需求是什么?這位企業家的回答是:“國家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就是企業之幸;不過度執法,就是企業之福!”。通過調查研究和民營企業家“面對面”發現企業生存和發展存在以下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民營企業生存成本高,門檻成為過不去的“砍”

        1、授信難、融資渠道窄、融資成本高,稅收負擔重。

        2、行業壟斷(央企國企政府平臺公司),招投標不加區別一刀切,在“保證金、資質等級”等方面預設不合理條件,設置高門檻(低價款項目也要求高資質),搞無任何實質意義的 3C 認證,增加民營企業成本,以其先天優勢變相排除或者限制中小微企業參與競爭,沒有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而且選擇低價中標(怕審計擔責)。低價中標危害大,中標的多是沒有實力的“皮包“公司,中標后賣“標”現象突出,特別建筑安裝企業,質量是百年大計,低價中標轉包過后,施工企業沒有利潤,農民工安全防護措施自然跟不上,企業根本沒有“利潤”去研發新工藝、購置新設備。

        3、有關部門設置“隱形門”“玻璃門”,亂收費,卡脖子,大欺小。

        (二)民營企業優惠政策落地難,“優惠”成為“憂慮”

        1、注冊難,不靈活、不變通、一根筋。比如必須要求提供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才能遷址(工商變更“住所”),即便該辦公場所產權事實上已經歸屬于該家企業,而且實際在該經營場所辦公,也不行,非要產權證。造成注冊地和經營場所不一致,由此衍生其他問題比如稅收繳納、當地政策無法享受。如此影響、限制企業落地生根。綿陽應當在公司注冊這一塊借鑒其他地區的成熟做法,從本本主義、教條主義中解放出來,為企業落戶創造寬松的條件。

        2、政策放在抽屜里頭,企業家不知道地方政府的相關政策,特別是優惠政策,包括用地、財稅、勞動用工、融資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平時看不到人,不到企業宣傳政策,不走訪企業,不解決企業問題,不幫助企業解決職工子女的上學難的問題。特別是園區,應當有新作風、新舉措、新作為。消防檢查、防盜、質量安全檢查、罰款比誰跑得快。

        3、政府職能部門要研究相關政策的適用問題,比如高科技企業不能享受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是否合理。小微高科技企業的認定標準在政策許可范圍內是否可以做擴大解釋,需要研究,鼓勵小微企業創新發展提供最大可能的政策支撐。

        4、政策要公開透明,不能為小圈子所用,要第一時間公開。

        (三)政府“售后”服務缺失,關鍵時刻驗“歪經”

        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要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繼續簡政放權,推動政府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轉變。筆者通過基層行政執法近年來從種類、數量精簡壓縮行政審批改革實踐,認為政府在管理、事后服務存在許多缺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盡快跳出“行政審批改革就是簡單取消審批數量”、“不審批也就不管了,不提供服務”、“審批權=管理職責”、“一批完事”等怪圈,依法履行好法律本身賦予的審批、管理、監督、服務職責,大膽提出“行政審批延伸服務”觀點。民營企業被經營許可后或者依法設立后,政府的服務并沒有結束,而是剛剛開始。

        1、監管大于服務,甚至沒有服務,只有監管和處罰。事前不告知、事中不服務,事后算總賬。適用政策脫離當時的背景和企業的實際,照“本本”執法。執法沒溫度,倒查沒商量,上下部門對政策的解釋適用不統一、執法人員無所適從,企業百口莫辯。

        2、政府部門要深入企業,沒有調查研究就沒有發言權,不能坐在辦公室里寫文章,在會議室作報告,政策的制定要切合實際,有利于把企業搞活,而不是搞死。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動”意識不強,對民營企業漠不關心。政府官員要樹立是企業“股東”的意識,民營企業雖然繳納 的稅收沒有國企、央企多,但解決了大量的人員就業,特別是生產性企業和勞動密集型企業。政府職能部門可以成為企業的“顧問”,事前事中事后上門來為企業服務,提高企業家幸福感,有利于政商和諧。

        4、政府為企業服務,服務范圍和服務內容清單化、規則辦法措施制度化,形成長效機制和測評機制。不能運動式,搞“一陣風”,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5、政府職能部門下企業不能走形式、做樣子、甩臉子,要實實 在在為企業解決問題找路子。比如對于高科技企業,政府職能部門

        派專業官員對接、為高科技企業人才儲備、人才交流、產品研發、上市融資提供有效路徑和辦法,對于真正具有應用價值和科技含量的產品研發、生產企業給予獎勵。不搞形象工程、面子活路,不能放水,甄別“高科技”,把資金用在刀刃上。“淄博燒烤”中獲取靈感,吸取經驗,政府部門要真正改變觀念,變“管理”為“服務”,變“事后罰款”為“事前引導、事中指導”,和企業家交“朋友”、結“對子”,服務不能放在口上, 政策不能落在紙上,要落在地上,不但要動口,而且要動腿,解決企業合理關切,恢復企業家信心。

        (四)法治保障缺乏創新,問責“過度”“容錯”變成“問責”

        1、民營企業法治保障缺乏“創新精神”,中央有規定的需要等地方甚至縣區的“紅頭文件”。一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民營企業家吃飯、聊天,時刻不忘“紅線”。民營企業發展,需要把握“商機”,而許多商機就是在“等政策”“等文件”中失去。干部“容錯”機制變成了“問責機制”,允許大膽探索、大膽實踐,大膽創新,讓“能干事、敢干事”成為一種新風氣。

        2、智力資源發揮乏力,身邊的“智庫”作用急需“利用”。政府部門要鼓勵大學生創業創新,利用西南科技大學的專業優勢,解決大學生“就業難”問題,依托九院、中物院,把優秀大學生人才留下來,搞企業、搞專業運用、搞社會實踐,不怕小微企業多,形成小微企業遍地開花、大學生“千人”創業的局面,進而培育多個、多處年輕的市場主體。建立集中的中小微企業園地,提供優厚的條件和配套的服務,做實而不務虛。利用西南科技大學等大專院校,鼓勵自主擇業,鼓勵“產學研”結合,為高科技中小微企業凝聚、輸送、培育優秀人才,改善提升創業的軟環境。

        政府部門對于新辦企業,特別是高科技企業,在用地審批、優惠政策扶持等各個方面,決策、執行力度要跟上,不拖、不哄、不欺、不詐,提高效率和責任心,急企業之所急,想企業之所想。

        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分類建立人才庫,為企業用工提供更大的選擇空間,為大學生就業提供更大的擇業空間。改善營商環境,不能說的好聽、停留在口頭上,臺上要講、臺下要干。首先是轉變觀念,企業需要關注和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集中在就業用工、稅收、融資、市場等方面,為企業服務要實行“定人、定點、定責+考核”相結合的機制,政府官員要深入到企業中去,暢通企業和政府的聯系溝通渠道,讓企業家能夠了解政府的要求,讓政府能夠聽到企業家的訴求。

        政府職能部門要秉承“先指導、再引導、后教育、再處罰”的原則,堅持事前告知、事中指導、事后監督的辦事程序,比如事前為企業進行法律、政策、管理等方面的培訓學習,事中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糾錯方案,對拒絕改正的再進行處罰。

        (五)民營企業“幸福感”不“滿”,發展空間受限

        1、如果企業家沒有幸福感、不敢發展,沒有信心,就談不上營商環境的改善,就留不住企業,如果留不住企業,必然影響當地的財稅收入以及就業,營商環境的改善就是一句空話、大話甚至假話。

        2、企業做的越大,風險越大,不敢做大。招商引資來的企業,缺乏繼續發展的法治環境,企業發展空間受到制約。

        3、 拖欠工程款現象嚴重、難回款,資金壓力大。

        二、民營企業生存、發展法治保障的需求

        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講話中指出,民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重要主體,也是我們黨長期執政、團結帶領全國人民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重要力量。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民營企業無論作為法人,抑或是非法人組織,都平等地享有法定的財產性、人身性民事權利,并會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什么是民營企業法法治保障,如以公安機關為例,簡單的講就是圍繞民營企業這一市場平等主體,為其提供、創造優良的治安環境。所有國家機關一定要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法治保障要求去思考問題,不能說與自己無關。如公安機關不是市場經濟的管理主管部門,表面上看不出公安機關與市場主體之一的民營企業有某種聯系。但從我國法律賦予的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刑事偵查等具體職責看,無論是民營企業本身還是其員工,任何一家民營企業又離不開公安機關的法治保障。筆者認為,國家機關作為一個以執行行政、刑事法律為主特殊機關,為民營企業提供法治保障必須準確理解法律,從有利于民營企業生存和發展角度靈活有效適用和執行法律(如圖四)。民營企業法治保障內容,可以簡單進行歸納(如圖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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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四:民營企業生存、發展法治保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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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五:民營企業法治保障基本內容

        法治保障體系是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一個全新概念,包括法治正常運轉所不可或缺的各種保障條件,如隊伍保障、經費保障、技術保障等。法治保障體系概念的提出深刻地揭示了法治的剛性約束條件。根據民營企業的市場規律公安機關法治保障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如圖六)。在發展初期,需要生存的空間和法治土壤,只要不明顯違反國家法律規定,需要靈活適用法律。在此階段,公安機關根據法律規定,需要對對民營企業“入市”條件深入研究,如對企業印章、旅店業和娛樂場所等需要公安機關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備案等,以及流動人口管理等為民營企業設立、辦理證照提供咨詢和方便。在民營企業形成規模步入正常生產經營后,公安機關應當調整法治保障策略,堅持公有制經濟主體與非公有制經濟主體一視同仁。此階段需要注意公安機關及其民警對民營企業 “亂執法、隨意執法”以及“吃拿卡要”、刁難企業等問題。民營企業經過長期良性生產經營生產后,一般需要做大做強,處于發展階段。此階段,公安機關應當把法治保障的重點放在企業內部安全保障、人員管理、減少民營企業內部違法犯罪等方面,對發展中企業因為擴張引發的治安問題等等。企業本身在公安機關指導下,建立和完善行政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財務管理、營銷管理、生產技術與質量管理共五大類69項民營企業管理制度,設立內部安全保衛部門和安全保衛措施。在民營企業發展過程中,需要關注因外部發生的治安事件。公安機關在為民營企業法治保障中,一般可以分為企業內部和外部(如圖七)。國家為了優化營商環境,專門在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六章“法治保障”專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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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六:民營企業法治階段保障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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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七:公安機關民營企業生存、發展法治保障基本分類圖

        三、民營企業法治保障的法理分析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國家行政機關機關屬于除了作為人民政府組成部分的行政執法機關外,部分國家機關還依法享有限制人生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權,享有刑事偵查權、刑事強制措施決定和執行權,享有司法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能有權就“任性”,注意執行法律與法治保障的有機統一。

        1、自覺遵守憲法,民營企業法治保障必須與憲法保持絕對一致。在現實執法活動中,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往往認為憲法是根本大法,憲法與我們具體工作很遠。其實,這是一種錯誤認識。除了憲法明確規定了國家機關的性質、任務外,憲法還對國家的經濟組織形式進行了規定,明確了民營企業(非公經濟)的法律地位。同時,憲法還確立了公民權利,規定了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等基本原則。以公安機關執法權的特殊性為例,經過筆者詳細研讀在公安機關執行的具體法律中把憲法直接作為立法依據的法律最多(如圖八)。雖然憲法不是行政執法直接引用的法律依據,但是憲法理念卻貫穿于執法的全過程。因此,憲法就在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身邊,在民營企業的生存、發展法治保障過程中,遵守憲法“三不”原則(如圖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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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八:公安機關執行的主要法律直接根據憲法制定脈絡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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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九:憲法“三不”原則

        2、行政法律為民營企業法治保障提供可能在國家機關民營企業法治保障中,行政執法占據主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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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十:公安行政執法“三大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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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十一:行政執法“三大紀律”

        無論是民營企業在設立、經營、發展各個環節,都離不開公安機關行政執法。引進的留學回國人才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入戶,外國專家綠色通道,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核發,公章刻制,保安培訓許可證核發,制造、銷售弩或營業性射擊場開設弩射項目審批,貨車年審、年檢和尾氣排放檢驗,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等行政執法活動直接與民營企業法治保障關聯。以公安機關為例,公安機關執行的行政法律與民營企業法治保障的主要法律包括,《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法》、《治安管理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居民身份證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以及國務院多部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法規及規章。雖然這些執行的行政法律法規繁雜,但是其共性的公安行政執法的“三大紀律”(依法、依規定、以職權如圖十)、“八項注意”(合法、公正、公開、及時、教育與處罰相結合、保障人權、尊重民族習慣、保守秘密如圖十一)。這些“紀律”和“注意”,都是公安機關民營企業法治保障的具體方法。在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審核備案中,國家機關可以大有作為,在法律框架內為民營企業創造快捷、高效的法治保障本身也是法治政府“放管服”改革要求,同時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3、把刑事政策融入民營企業法治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根據我國刑事法律規定,公安機關主要承當與民營企業相關的罪案偵查,同時也承當危害民營企業合法利益及企業法人和員工權益罪案偵查。經濟犯罪案件與其他刑事

        表1民營企業罪案偵查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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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案件有著較大差別,由于民營企業經營行為往往與民事、行政、經濟、刑事交織,在對《刑法》的理解和罪案偵查中,需要查明相關事實和準確把握界限(如表1)。嚴禁刑事執法介入經濟糾紛,嚴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準確認定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的性質,準確掌握經濟犯罪認定標準。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在民營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員工罪案偵查中,依法可以采取刑事拘留等刑事強制措施和扣押、凍結等刑事偵查措施。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立法目的在于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扣押、凍結財物主要是與案件關聯和非法所得。因此,在偵辦該類罪案時不要把民營企業經營者個人行為與民營企業進行捆綁處理,特別是對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偵查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對已經涉嫌犯罪的民營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技術性崗位的員工,一般可以采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取保候審等刑事強制措施。

        四、優化民營企業法治保障基本路徑

        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出臺。且在《意見》第四條專門指出“強化民營經濟發展法治保障”,提出了“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構建民營企業源頭防范和治理腐敗的體制機制”“持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完善監管執法體系”“健全涉企收費長效監管機制”。通過上述研究,民營企業法治保障工作主要是根據市場主體之一的民營企業不同發展階段,根據國家機關所執行的法律所涉及的領域采取與民營企業生存、發展所需的措施,為其健康發展提供法治保障。這種保障,包括幫助民營企業自身建設、法治服務、維持良好法治環境。針對上述研究分析的情況,提出以下路徑:

        (一)樹立正確的執法理念,主動將執法在“服務”中落實

        根據民營企業參與市場法律關系復雜性特點,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謙抑”、 “審慎”、“善意”、“平等”、“規范”的執法理念。所謂謙抑”,就是對民營企業的一般違法、犯罪行為,應當遵循市場經濟發展規律,根據法律規定妥善處理好民事、行政、刑事法律關系,能夠由民事法律調整的不用行政、刑事法律調整,能夠用行政法律調整的不用刑事法律調整,把刑事法律調整作為最后手段。所謂“審慎”,就是指在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實施行政處罰、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和刑事偵查措施時,除嚴格執行法律外應當考量民營企業的實際情況,綜合判斷謹慎實施。所謂“善意”,是指指導企業在內保、企業治安保衛工作或者依法履行對企業的監督管理時,要本著有利于企業發展角度量力而行,不要搞所謂“標準化”、“大而全”、“一刀切”。 所謂“平等”, 簡單講就是“一視同仁”。堅持公有制經濟主體與非公有制經濟主體一視同仁,做到法律適用和法律責任平等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創新創業行為。所謂“規范”,是指在辦理涉及民營企業的有關事務、案件時,公開、公平、公正,承諾的服務內容、方式不能早令夕改。2024年1月9日,《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政務服務提升行政效能推動“高效辦成一件事”的指導意見》(國發【2024】3號)提出了企業訴求“一線應答”,為企業辦事“一件事一次辦”“一類事一站辦”“為企業提供精準化、個性化的優質衍生服務”,從國家層面就法治保障提出前進方向。

        (二)清理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糾正法律執行偏差

        各級國家機關根據經濟和社會不同時期發展需要,都分別出臺了相應的規范性文件,對于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不利于民營企業生存、發展的制定及時予以廢止。切實防止“決策一出臺、矛盾跟著來”的問題。清理完成后,及時補充完善相關制度。可以針對民營企業,向社會公開發布指導手冊,為社會和民營企業免費提供文本資料,利用互聯網平臺開通政策解讀。

        (三)搭建政企平臺,開展“認親”活動

        可以在民營企業或者企業較集中區域設立“企業法治保障超市”,宣傳法律、研究企業發展中遇到的治安問題。根據工作的需要,可以安排相關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到民營企業“認親”,開展一對一幫助活動。工作重點主要是協助民營企業建立完善企業內部保衛、治安防范、企業對國家機關的需求和法律政策咨詢。杜絕一些國家機關為了自己的“政績”,將風險、負擔轉嫁給民營企業。如筆者代參加人大組織的視察活動中,一市場負責人介紹到為了滿足創建“標準化市場”,企業自己承擔全部費用,國家機關有關監督管理機構只負責出標準,讓企業苦不堪言。

        為支持企業健康發展優化營商環境,綿陽市涪城區區委、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開展清欠工作。涪城區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籌集和調度,各工作組及衛健、交通等部門負責未付款資料收集、核實、報批和支付,審計部門負責資金審計,形成清償工作閉環,協同推進。對重大資金延伸到相關企業、項目實地查看,并請審計部門參與核查,確保工作方案、單據明細、稅務發票、審批單等資料真實、準確、合規合法,形成未付款清償憑據鏈閉環。區財政局扎實做好應付未付資金清償工作助力營商環境持續優化,僅2023年1-7月安排財政資金1.2億元專項用于清償應付未付資金。

        (四)建立公民見證執法制度,讓民營企業分享法治建設成在制定相關制度、辦理相關業務、處理相關案件時,可以邀請民營企業參與國家機關執法活動,消除民營企業對執法公正性的懷疑,同時推進企業法治建設。

        (五)開展行政執法“售后服務”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深化減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行政機關作為國家機關重要組成部分,就是要把執法活動看成是出售的“產品”,把民營企業視為“消費者”,這樣就很容易搞清楚“上帝”和“仆人”的關系。行政審批少、管得少更要管得好,要把有限的行政管理資源,用在更關鍵的事項上。對民營企業開展的無論是行政還是刑事執法活動,應當開展“售后服務”工作。一是對執法人員執行法律的情況要監督到位,發現故意刁難民營企業或者亂執法行為堅決追究。二是,從民營企業發展角度考慮,不能一罰了之,一抓了之,盡最大努力幫助民營企業盡快恢復和發展生存,保持正常經營活動;幫助企業合法經營,規范市場行為。進一步下放行政審批事項、降低企業準入門檻、精簡辦理事項流程,推動減少各類證明事項,持續落實公安政府服務“川域通辦”、“全域通辦”改革舉措。嚴格執行“雙隨機一公開”,依托“互聯網+”,發揮好大數據在監管工作中的運用,強化網絡監管、遠程監管。協同市場監管、等職能單位建立跨部門的聯合監管機制,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后監督,最大限度避免執法對企業經營活動的干擾。

        綿陽市涪城區始終把優化營商環境作為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頭號工程”,持續深化招商引資有熱度、項目落地有力度、服務企業有溫度的“三度服務”,讓企業充分感受到涪城優質、高效、便捷的貼心服務。為不斷擦亮“三度服務”品牌,涪城區堅持面對面聽取意見、實打實解決問題,深化落實企業家“早餐匯”、銀企“鵲橋會”、企業家座談會和重點企業全覆蓋走訪“四大常態機制”,系統出臺《涪城區關心關愛企業家10條措施》《涪城區支持企業發展26條措施》《涪城區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修訂稿)》《支持空天產業高質量發展二十條政策》等惠企政策,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不斷完善落實“兩個毫不動搖”的體制機制,充分激發各類經營主體的內生動力和創新活力。

        (六)營造安全環境,為企業平安“守夜”

        在工業園區和礦山企業連片的重點區域部位,巡邏力量延伸至企業周邊,指導企業加強安全防范。加強對企業“一標三實”、“e治采等基礎數據采集,積極推廣國家反詐app的安裝使用。推動建立企業員工護企隊、與企業共同建立警務室,深入企業,圍繞擾亂秩序、阻擾施工、結伙斗毆、強買強賣等涉企違法犯罪,廣泛收集線索,開展案件調查。積極介入企業風險防范,定期開展評估會商,針對企業管理漏洞出具提醒函、告知單,協助企業完善防范措施。加強企業技防能力水平,協調運營公司,打破技術壁壘,已將企業探頭接入公安指揮中心。

        (七)用法治眼光看待市場,完善市場機制保障公平,開放市場體系激發活力,全面保護產權增強信心

        公平是市場主體積極參與競爭、充分發揮活力、實現優勝劣汰的基本條件。公平意味著各類市場主體法律地位平等、權利保護平等和發展機會平等。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要求各類生產要素都盡可能進入市場、充分流動,最大限度發揮效益。當前,以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為重點,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正在加快建設。自然資源資產產權體系更加健全,同權同價、流轉順暢、收益共享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已經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加快形成;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深入推進,土地經營權流轉、抵押融資在制度上成為可能;土地、海域使用權立體分層設權,海域使用權、無居民海島使用權、采礦權流轉以及自然保護地內自然資源資產特許經營權等制度日益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建設不斷推進,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落地,面向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的金融服務供給逐步加強。為回應互聯網與經濟社會各領域深度融合的發展趨勢,數據、網絡虛擬財產保護等寫入民法典,數據與個人信息的界限進一步厘清,政府數據開放共享水平大大提升,為數據作為生產要素進入市場拓寬了渠道。各類生產要素更為全面、深入地實現市場化配置,為各種新產業新業態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發展空間。

        產權內容完備、能夠得到有效保護,是市場主體持續參與競爭、積極創新創造的重要基礎。民法典規定,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從而為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產權和自主經營權提供了堅實法律基礎。民法典的通過和一系列相關法律的制定修改,讓我國民商事法律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使包含物權、債權、知識產權、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的財產權益體系更加科學完備、權能更加細化優化。同時,物權請求權、違約責任、侵權責任等權利救濟方式進一步完善,產權保護力度進一步加強,產權激勵更加有效。市場主體的各類財產權益得到法律更為全面確認和充分保護,創新創造的內在動能更加強勁。

        國家機關為民營企業保駕護航,核心在于為其生存、發展提供法治保障,需要全民參與、社會理解、民營企業全力配合。


        (作者:謝平,四川省綿陽市公安局涪城區分局三級高級警長,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會理事、綿陽市涪城區政法系統企業服務專員,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研究員,四川警察執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副主任,“學習強國”平臺法治宣傳專家,公安部信訪專家,四川省公安廳研究員,四川省“雙百”法治宣講專家,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會警察法治文化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四川省綿陽市法學會理事,四川省綿陽市刑法研究會理事,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社科聯常務理事、涪城區人大代表)

         


        責任編輯: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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