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內容】
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解讀】
本條規定明確,我國法律區分了合同的效力和物權登記的效力。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合同已經成立,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就可以發生效力,并不必然和登記聯系在一起。
登記是針對民事權利變動設定的,與物權變動聯系在一起,是一種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如果當事人只是就物權的變動達成合意,而沒有辦理登記,合同依然有效。
根據本條的規定,一是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二是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