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內容】
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解析】
本條規定的合同變更,其性質為協議變更,不包括法定變更和裁判變更。合同變更涉及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變化,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利益,在當事人沒有明確意思表示下推定合同變更,將對當事人發生不利影響。為了減少在合同變更時可能發生的糾紛,合同變更時,要求當事人須明確表達變更合同的主觀意愿,并就變更的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即合同變更禁止推定。
合同變更禁止推定原則,要求當事人變更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須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做出,否則不得推定當事人存在變更合同的主觀意愿。本法第140條規定:“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做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可見,默示仍要求存在某些外在的客觀行為,從而能夠確定當事人變更合同的主觀意愿并達成一致意見。
在約定合同變更時,對部分條款變更的約定明確,部分約定不明確的,如果兩類條款在內容上可以分開,則約定明確的部分有效,約定不明確的部分推定為未變更;如兩類條款在內容上不能分割的,則整個合同條款變更約定不明確,應當推定為未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