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輝系云南大理人,2016年下半年在南江縣某項目工地從事混凝土噴漿施工及帶班等工作。工程完工后勞務公司負責任人與張某輝進行了結算,對下余43800.00元工資向張某輝出具欠條一份。后經過索要,勞務公司支付了張某輝5000.00元之后對下余工資一直拒絕支付。
據張某輝稱,為追收下余38800.00元工資,自己從2017年下半年起,一直向相關部門信訪請求主張權利,但困難始終未能得到妥善解決,而自己從云南往返南江的車旅費及在南江住宿的費用就開支了8000.00多元。張某輝稱,在務工期間,自己雖說是帶班人員,但實際上每個月只比其他工人多領取幾百元的管理費,因所帶班的工人未拿到工資,每到年終一些工人就會到家中向其索要,迫于無奈自己也只得先行墊付。加之張某輝在該項目務工時受了傷,家庭又無其他收入來源,這讓其常感生活壓力巨大。
2020年7月7日張某輝向南江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該勞務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案件受理后,法院了解到張某輝的實際困難,并及時與縣司法局進行對接,建議司法局向其提供法律援助,幫助其進行訴訟。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鑒于案件的性質和難易程度,考慮到當事人實際情況等因素,法院為其開通案件快速辦理綠色通道,在法律允許的最短時間內及時組織雙方就此案進行開庭審理。通過承辦法官庭前、庭中及庭后的三次調解,向雙方進行了明理釋法,最終原、被告雙方達成一致協議,被告勞務公司當庭支付下欠勞動報酬。
至此,長達四年多的討薪路畫上了句號,拿到錢的那一刻,張某輝激動地說:“沒想到幾年都拿不到的錢,到了法院就幫我解決了問題,還是法律的作用大啊。”(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