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公司與被告公司簽訂了《塔式起重機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公司將一臺塔式起重機出租給被告公司,用于商業住宅新建項目工程。然而,被告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賃費,經過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公司仍拒不支付。原告公司將被告公司訴至屏山法院后,法院及時受理了此案。承辦法官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與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深入了解案件矛盾,歸納了雙方爭議焦點。經了解,原、被告雙方對案件的基本事實均無異議,但被告公司稱目前經營困難,且此工程也未完全完工,還沒有收到工程款,所以一直拖欠租賃費未能支付。考慮到原、被告雙方系多年合作關系,承辦法官本著“調解優先,助商解紛”的辦案原則,從雙方合作的初心和解決糾紛的目的出發開展調解工作。承辦法官通過擺事實、釋法律、明利害等方式,詳細釋明被告公司應擔負的法律義務,強化其誠信意識、契約意識、規則意識和責任意識,催促被告公司及時支付租賃費。
經過承辦法官耐心溝通和釋法明理,最終被告公司同意于春節前將租賃費全額支付。
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務必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原則。同時,要注意合同內容的規范性和完整性,避免因合同約定不具體或實際履行過程粗放等原因導致糾紛的發生。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應定期結算、及時對賬,確保租賃費的催收與回款順利進行。
法院在調解此類商業糾紛時,始終秉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積極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企業合法權益。同時,也提醒廣大企業在簽訂和履行合同時要注意風險防范和合規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