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內江市東區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無法營業的房屋租賃糾紛,促成原、被告雙方達成由被告徐某某支付原告唐某某房屋租金7425元,并解除原門面租賃合同的調解協議。
2019年5月2日,唐某某與徐某某簽訂門面租賃合同約定:唐某某將位于內江某新城6號樓1單元1樓5號門面出租給徐某某,租賃時間從2019年6月2日至2024年6月1日,租金4800元每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3月中旬,徐某某停業未按時交房租給唐某某,經唐某某催收房租未果,雙方發生爭議。2020年5月6日,唐某某將徐某某訴至區法院,要求徐某某支付房租及違約金共計62370元。
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考慮到該案件屬于典型的因新冠肺炎疫情引發的糾紛,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涉新冠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二),主動發揮司法調節社會關系的作用,堅持調解優先原則,立即組織原、被告雙方開展調解工作。
在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積極引導原被告雙方本著協商和解、共擔風險,在平衡各方利益及考量新冠疫疫情對合同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系和原因力大小基礎上,讓原被告雙方站在對方的角度考慮,最終成功促成原被告雙方自愿達成上述調解協議,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梁 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