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夫妻緣分已盡,但撫養孩子責任未了,面對未達共識的培訓支出,雙方又該如何協商?
2022年,吳某(化名)和孫某(化名)在法院離婚后,離婚協議約定女兒吳小某由孫某直接撫養教育。但在2025年時,吳某因未向孫某其支付撫養費,向越西縣人民法院提起撫養費糾紛訴訟。當時,越西縣人民法院判決吳某每月承擔女兒的撫養費3000元以及其他合理費用,直至其年滿18周歲為止。
此后,吳小某在參加藝術集訓及后續的集中高考輔導,花費數千元。孫某認為,吳小某參加藝術培訓及高考輔導期間的費用支出、大學報名費費用巨大,吳某也應共同承擔,故再次向越西縣人民法院提起撫養費糾紛訴訟。吳某則表示其探望權未得實現,故而拒絕給付撫養費和培訓費。
越西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在執行過程中,就給付培訓費征求吳某的意見,吳某表示對給付培訓費的主張無異議,但是吳某依然認為,由于自己的探望權未能得到實現,所以,盡管自己有履行撫養費和培訓費的能力,但不愿意履行。吳某進一步表示,給付撫養費和培訓費其實很簡單,只要讓自己看到孩子,分分鐘都愿意履行給付義務,法院總不能只保護婦女兒童的權益,而罔顧自己的合法權益。越西縣人民法院執行局法官助理曲木尼古向吳某說明,關于孩子的撫養費和培訓費的問題與探望權的行使分別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如果吳某和孫某之間,對探望權的行使有爭議,可以自行協商或者提起訴訟確定。吳某仍然表示自己不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上確定的關于撫養費和培訓費義務就是對探望權遭拒的一種表達。
越西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阿格五切向吳某表示,是否共同分攤花銷,應由未成年人父母協商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長期以來,司法實踐認定的教育費主要包括學費、書本費及孩子必須接受的教育項目相關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額外教育費用,如參加各種補習班、興趣班、課外班的費用,各種擇校費等,是否分攤應由未成年人父母協商確定。本案糾紛產生于離婚后的父母未能就有關款項支付事宜進行妥善溝通協商。實際上,父母與子女間的親子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作為父母,仍應本著為孩子健康成長成才負責的態度,積極協商溝通,敢于承擔責任。
阿格五切向吳某表示,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肯定是必須得到執行的,對于明確表示拒絕履行義務的人,也得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經數小時答疑后,吳某終于釋懷,主動履行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