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屏山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案件并當庭作出判決,被告人廖某某因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五百元。
2024年10月某晚,被告人廖某某在某餐館一斤梅子酒下肚后,仍駕駛無號牌電動三輪車搭載他人往屏山鎮其居住小區行駛。行駛至某小區外路段時,與李某某停靠在路邊的小型客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抽血送檢,廖某某血液中檢測出乙醇成分,含量為257.37mg/100ml。
經法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判決被告人廖某某犯危險駕駛罪,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五百元。
法官提醒:酒后駕駛不僅違法,而且極其危險。作為社會的一員,每個人都有責任維護公共安全。拒絕酒駕,不僅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家人和社會負責。望廣大人民群眾從上述案件中吸取教訓,切勿以身試法,逾越法律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