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因
“老板,我們的飲品不是在市區賣嗎,怎么榮縣也有呀?”2024年6月的一天,碩某貿易公司的負責人突然接到一個電話,被告知自家公司本應在自流井區銷售的飲品卻出現在榮縣的銷售貨架上。負責人立即趕往榮縣了解情況,發現該批飲品是由裕某某貨物代理公司負責倉儲的,難道是飲品自己長腿“跑”到了榮縣?負責人意識到問題嚴重,遂即聯系該貨物代理公司。
經查,“丟失”的飲品系裕某某貨物代理公司員工監守自盜,后被低價出售。針對該筆貨款到底應該算誰的責任,碩某貿易公司與裕某某貨物代理公司協商賠償未果,遂訴至法院。
庭審交鋒
庭審現場,雙方各執一詞,針鋒相對,誰也不愿退讓一步。
碩某貿易公司表示,2023年12月15日,其與裕某某貨物代理公司簽署《倉儲配送服務合同》,約定由該貨物代理公司為其提供物流倉儲、配送保管服務,主要配送至某買菜平臺,倉儲收貨人為黃某。
2024年3月,黃某與公司工作人員聯系,稱如果發貨量到達一定的數量,可以免一定的倉儲費。公司認為既能倉儲貨物還能免倉儲費,何樂而不為,就發送了4大車飲品到倉庫,由黃某負責接收。
可如今,倉庫里卻沒有飲品,裕某某貨物代理公司應當對“丟失”的2萬余箱飲品承擔賠償責任,單價應按照碩某貿易公司提供給平臺商的價格進行計價。
裕某某貨物代理公司則稱,合同約定的入庫標準為貨物進入倉儲廠區管理范圍的大門起,倉儲、管理義務由貨物代理公司負責。碩某貿易公司主張的貨物中有19300箱飲品并未入倉庫大門就被黃某處置了,故對此部分損失不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
碩某貿易公司與裕某某貨物代理公司簽訂的《倉儲配送服務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按約履行合同義務。合同雖然約定貨物進入倉儲廠區管理范圍的大門起,倉儲、管理義務由裕某某貨物代理公司負責。但碩某貿易公司是按約定通知合同確定的收貨人黃某代表裕某某貨物代理公司接收貨物,無論該貨物是否進入倉儲廠區大門,裕某某貨物代理公司已經具備了管理控制所接收貨物的事實條件。且黃某是否將貨物入庫,系被告裕某某貨物代理公司內部管理問題,不能以黃某不安排入庫而排除裕某某貨物代理公司對貨物的保管義務。在此基礎上,要求碩某貿易公司對已經交付的貨物承擔管理控制的義務不現實,亦有違背公平原則。
最終,法院判決裕某某貨物代理公司賠償碩某貿易公司貨物損失129萬余元。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在回訪中了解到,雙方已達成履行和解協議,裕某某貨物代理公司的員工黃某已被刑事立案。
法官說法
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倉儲作為供應鏈的重要環節,肩負服務實體經濟和民生保障的雙重職能,越來越多的企業選擇將倉儲和物流外包給第三方倉儲服務商,從而提高商品交易效率。依據《民法典》規定,在倉儲關系存續期間,倉儲保管人保管不善,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從本案來看,雖然“家賊難防”,但并非不可防,造成如此局面,更多的責任在于倉儲企業疏于管理,缺乏監督。倉儲公司應當建立完善的倉儲管理制度,同時加強對員工的教育引導,降低人為風險;作為將倉儲物流進行外包的企業來說,應充分調研評估倉儲物流公司的信譽度、專業能力、服務水平和安全措施,倉儲過程中亦不能掉以輕心,隨時關注貨物、倉儲環境等情況,盡可能規避風險。(王致謝 何煥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