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系貨運司機,為增加貨源,楊某在“貨車幫”APP注冊會員司機。2023年2月,楊某通過“貨車幫”APP接收了由被告宋某作為委托人發布的貨物運送信息,要求運送一批鋁棒從云南大理運至廣東佛山南海區,運費為13500元。接單后,楊某按約將貨物送達,宋某作為委托人卻未支付相應運費。
為維護合法權益,楊某將“貨車幫”平臺的經理管理者貴陽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委托人宋某訴至法院,要求支付相應的運費及停運損失17500元。被告貴陽某科技有限公司通過郵寄書面答辯意見表達其不是運輸合同當事人,應當由委托人宋某支付運費。
開庭前,宋某表示未支付相應的運費是因為原告沒有按照平臺約定的交貨地點卸貨,并提供平臺查詢到的原告車輛行駛的GPS線路圖予以佐證。根據GPS線路顯示,最后的卸貨地點確實和平臺發布的接收貨運點不是同一個地方。這時承辦法官心里產生了疑問:“那如果沒有按約定地點交付,那委托人的貨物究竟去那里了?一車貨物的價值肯定是大于運費本身的,而作為委托人宋某為什么沒有向司機主張的貨物交付呢?”
原告到庭后,承辦法官仔細向其詢問了接送貨物的過程。原來在運輸的過程中,被告宋某作為委托人向原告楊某發送了另一個接收貨物的聯系人,通過該聯系人重新變更了接收貨物的地點,并且已將貨物交付給案外人,原告在未收到運費的情形下,通過向當地派出所報警備案確認了其作為交付貨物的一方當事人,明確了收貨人所在的公司名稱和地址,案外人收到貨后,也向真正的委托人支付了相應的貨款。但被告宋某作為平臺委托人卻以下貨地點不同為由拒絕向司機楊某支付運費。
在厘清了雙方的法律關系后,承辦法官追蹤了解了貨物的送達情況,被告宋某并不是真正的委托人,只是接受他人委托后再通過“貨車幫”平臺發布的貨運信息,中途交貨地點的變更也系宋某指定,故宋某的抗辯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楊某已實際完成了貨物運輸,應當由被告宋某向其支付相應的費用。經過法庭的釋法明理,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當庭調解,對未支付的運費由被告宋某按雙方約定的13500元當庭向司機楊某清償完畢,楊某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貨車幫”、貨拉拉等平臺是近來年眾多貨運司機以及貨運需求者通過第三方經營管理的平臺建立起的新型貨物運輸合同關系,和傳統的“熟人”之間的運輸合同關系不同,通過第三方平臺建立的“陌生人”之間的交易,為防止一方“跑路”帶來的不必要的麻煩,為保證交易安全,合同雙方還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相關規定,雙方在交易過程中應秉持誠實守信的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不欺詐、不隱瞞,言行一致,信守諾言,在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下,收集、提供相應證據可向另一方主張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