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工作是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后一公里”,承載著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最終期盼。
什么是執行“失能”?
執行失能是指在法院執行工作中,被執行人由于各種原因完全喪失履行能力,經法院核查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即便窮盡一切措施,也無法實際執行到位,最終導致“執行不能”的情況。
6月17日上午,攀枝花市西區人民法院召開被執行人“失能”聽證會,組織申請執行人及被執行人進行執行情況聽證,促成被執行人1年履行能力恢復期。
張某申請執行趙某、李某(二人系夫妻)合同糾紛一案,需執行金額為25萬元及遲延履行利息。在執行過程中,查明被執行人趙某無生活來源,李某每月有2200元工資,名下有用于家庭居住的老房子一套。同時,趙某和李某還有兩名小孩(十四歲、六歲)需要撫養、一名七十歲老人需要贍養,且李某和六歲的孩子患有多種疾病需要治療,西區法院告知申請人被執行人已喪失履行能力。
因申請人不認可被執行人已經“失能”,西區法院遂組織進行聽證。在聽證過程中,被執行人提交了工資明細、自己患有糖尿病和腎衰竭等疾病的診斷病歷、六歲的孩子患有先天性心臟病的病歷及相關醫藥費支出清單。西區法院同時讓申請人查閱了被執行人財產情況的調查材料,載明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未成年子女名下亦無不合理的財產。經聽證,申請人當庭表示認可被執行人喪失履行能力,并同意給予被執行人1年的履行能力恢復期,期間不對被執行人采取任何強制措施。西區法院經審查后,向申請人送達了《被執行人失能情況告知書》,載明了法院的調查情況、采取的措施及被執行人財產情況和失能情況,并提示了財產線索核查及恢復執行的相應權利。
2025年3月,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的《關于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意見》中指出,要嚴格失信被執行人認定程序,優化失信懲戒措施。按照上級法院安排部署,西區法院正積極開展被執行人“失信”與“失能”精準區分及分類處置試點工作,通過全流程甄別、預警、公開等措施,在依法嚴厲打擊失信行為的同時,對確無履行能力、失去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解綁紓困,促進其恢復生產、生活能力,進而恢復履行能力,盡早履行義務。(李卓恒、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