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敘永法院因訴訟中對被告的銀行賬戶采取了保全措施,進而迅速成功調解一起民間借貸案件。
原告劉某、被告李某系朋友關系。2018年6月被告李某因經營建筑材料廠向原告借款20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協議,約定借款用于辦理經營+審批手續,借款期限為2018年6月2日至2018年8月30日,如到期未歸還的出借方有權追回借款并按月息百分之二計算利息,約定管轄法院為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協議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支付了20萬元借款,被告李某還向原告出具了借條。該筆款項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向法院遞交了保全申請,請求對被告李某的銀行存款進行凍結,并提供了相應的擔保。法院審查后對被告李某的銀行存款賬戶采取了保全措施。
在送達保全裁定書、應訴通知書等法律文書時,被告稱自己的銀行卡被凍結實在不方便,沒法做生意,請求法院組織協商處理此案,然后解除對自己銀行賬戶的凍結。隨即承辦法官通知原告來與被告進行調解,被告提出在原告解除賬戶后兩個月內還清款項,原告表示可以申請解除對被告銀行賬戶的凍結,但被告必須先償還10萬元,自己多次去貴州找被告要錢均無功而返。后承辦法官再次分別做雙方工作,承辦法官抓住被告目前最希望的就是解除對其銀行賬戶凍結的心態,而原告想要的就是被告目前的誠意,便提出由被告先行支付原告5萬元,解除賬戶凍結后兩個月內支付余款的方案,最終雙方當事人同意了該方案。
財產保全措施就像是調解案件的“助推器”,可以讓原本一直收不到錢的原告立刻得到部分錢款,進而讓一個民間借貸案件在不到一個小時的時間里就調解了,節省了司法資源,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饒蘭蘭 侯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