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仁壽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50名被告人的涉賭博犯罪案件。其中,被告人李某犯開設賭場罪、妨害作證罪、行賄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其余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拘役四個月至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不等。
該案是迄今為止,仁壽法院審理的涉及被告人人數最多的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7月至2018年9月1日,李某邀約佟某等5人為股東,在彭山開設賭場。同時,邀約彭某為賭場名義老板,雇傭被告人李某洪負責維護賭場秩序、尋找賭場工作人員、找賭博場地等,還專門雇傭了發牌、抽頭、望風、頭錢保管等人員。賭場每天14時至18時進行賭博,每日參賭人員20至50人不等,賭場日均抽頭5萬余元。截止2018年9月1日賭場被公安機關查獲,賭場共抽頭150余萬元。賭場被查獲后,代某、徐某、李某共湊資5萬元給彭某,讓彭某去公安機關接受處理。
被告人楊某、徐某等人,多次在彭山、仁壽境內李某等人開設的賭博場所內聚眾賭博。
2018年9月初至10月6日期間,李某、金某等人商定,繼續按照彭山賭場的經營模式在仁壽開設賭場,賴某、李某某加入坐閑家當股東,同樣邀約了“賭場名義老板”,雇傭了發牌、抽頭、望風、頭錢保管等人員。賭場每天14時至18時進行賭博,賭場日均抽頭4至5萬元,經營20余天,截止2018年10月6日賭場被公安機關查獲,賭場共抽頭80余萬元。
法院認為:
被告人李某、代某、徐某等35人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均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楊某等15人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均構成賭博罪。被告人李某、代某、徐某采用賄買的方式指使他人作偽證,構成妨害作證罪。被告人李某、代某、徐某在彭山開設賭場期間,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侵害了公務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和國家正常的經濟管理活動,構成行賄罪。
仁壽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依法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李某犯開設賭場罪、妨害作證罪、行賄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代某犯開設賭場罪、妨害作證罪、行賄罪,結合前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一千元;被告人徐某犯開設賭場罪、妨害作證罪、行賄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其余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拘役四個月至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不等。
據悉,此案實現了律師全覆蓋,認真落實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擴大刑事案件審判階段律師辯護全覆蓋的文件精神,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
法官釋法:
什么是賭博犯罪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賭博犯罪分為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3號)
什么是聚眾賭博?
組織3人以上賭博,滿足下面任一種條件即構成“聚眾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也構成聚眾賭博。(莫秀娟 周亞潔 張維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