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四川省屏山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販賣、運輸毒品案,一審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楊某等九人六年四個月到一年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二千到六千不等的罰金,沒收作案手機9部。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楊甲、鄭某、黃某、楊乙、袁某、李某、杜某、仁某均是吸毒人員,其先后50余次在云南省水富市、敘州區(qū)安邊鎮(zhèn)、屏山縣書樓鎮(zhèn)等地向他人零星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毒品交易金額累計數(shù)萬元。被告人張某明知他人販賣毒品而為他人9次運輸毒品。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甲、鄭某、黃某、楊乙、袁某、李某、杜某、仁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向多人販賣的行為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 被告人張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是知是毒品而為多人多次運輸毒品的行為,構(gòu)成運輸毒品罪。依據(jù)各自情節(jié)作出上述判決。(丁如林 鄧光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