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某與被告淡某、付某均系同村村民。原告祝某家庭于1999年承包土地約1畝,于2003年占用該土地一部分修建住房,余下部分繼續耕種并形成田坎,之后原告及家人外出務工,將房屋和田地托人照管。被告淡某、付某家住房位于原告住房后,房屋右側有硬化便道通行。2017年農歷八月前后,二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及村、社同意下,占用原告家庭承包的位于原告住房旁的土地,修建了寬約一米從二被告房屋左側通往村公路的硬化便道。原告發現后向村、社反映并要求解決,村、社干部多次就原、被告間修建便道糾紛進行了協調,雙方均未達成一致意見。經敘永縣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淡某、付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占用原告祝某承包土地修路的行為以及被告淡某、付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占用原告祝某承包土地修建的硬化便道予以清除。
敘永縣人民法院執行法官依法向被執行人付某、淡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相關法律文書,并多次要求被執行人付某、淡某自動履行相應的義務,但被執行人都拒不履行。隨后,執行法官聯系到被執行人所在村社,從村干部那里詳細了解了修路的具體情況,也聯合村社干部、周邊親友共同對被執行人付某、淡某做思想工作,但是被執行人始終認為自己沒有占用申請人的土地,拒絕恢復道路原狀。由于被執行人始終拒絕履行義務,申請人祝某提起刑事自訴,請求追究被執行人淡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刑事責任。法院隨即向被執行人送達《責令履行指定行為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自本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如果被執行人仍不履行上述義務,法院將依法強制執行,由此造成的相關法律后果,包括執行中產生的費用將由被執行人承擔,并決定對被執行人淡某采取拘留措施。在敘永縣人民法院多項強制措施的執行下,被執行人才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主動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全部履行完畢。
現今仍然有部分被執行人抱有僥幸心理,以為逃避履行就能逃避責任,但等待他的只有法律的嚴厲制裁。敘永縣人民法院因案制宜,為維護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保駕護航,通過多種強制執行措施促使履行,進一步壓縮了“老賴”們的生存空間,也給心存僥幸的“老賴”們敲響了警鐘。(殷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