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敘永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件特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原告羅某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胡某全額賠償其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合計886356.75元,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羅某雖被交管部門認定其無責,但其在本次事故中明顯存有過錯,故判決其自行擔責30%。
2020年1月13日,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胡某同羅某等人共同飲酒后,胡某駕駛摩托車搭乘羅某側翻于公路坎下,致車輛受損及駕駛人胡某、乘車人羅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原告受傷后住院治療48天,產生醫療費109798.46元。敘永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胡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羅某不承擔責任。羅某的傷殘經評定為壹級傷殘。羅某為此提出前述訴訟主張。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胡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酒后駕駛摩托車搭乘羅某,雖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胡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羅某無責任,但羅某作為具有完全認知能力的成年人,其明知胡某與其共同飲酒,酒后不能駕駛機動車,仍然置自己的人身安全于不顧而乘坐胡某駕駛的摩托車。因此,羅某明顯存有一定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被侵權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是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為此,法院根據本案查明事實,酌情確定由羅某承擔30%的責任,胡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劉彬 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