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下午,內江市中區人民法院對馬李峰等十三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妨害作證罪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首要分子馬李峰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十一萬元;其余十二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一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審理查明,2017年以來,馬李峰以提供毒品、吸毒場所和日常飲食等方式,相繼糾集游嚴波、龐川疆、吉潤華、呂良、劉大遠、李雙鋒、陳強、唐輝、鄧皓天、劉廷偉、張義坤、劉志強等社會閑散人員、有刑事犯罪前科人員、吸毒人員,在內江市城區,多次采用看管、語言威脅、暴力毆打等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毀壞他人財物;非法持槍、非法持毒、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指使他人作偽證等違法犯罪活動。
法院認為,馬李峰等人的多次犯罪行為,滋擾了當地社會治安環境,妨害了國家對槍支、毒品的管理以及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已經形成了一股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惡勢力。且上述被告人形成了以馬李峰為首要分子,游嚴波、龐川疆為重要成員,組織成員固定、人數眾多的犯罪集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條款,合議庭對該案綜合考量后依法作出前述一審判決。(綜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