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宿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碰——7月31日,隨著一聲清脆有力法槌響起,被告人宿某終因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付出代價。
2015年11月16日, 丹棱法院作出(2015)丹民初字第29號民事判決:被告宿某歸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棱縣支行(下稱郵儲丹棱支行)借款本金75963.80及利息;宿某與胡某某、石某某負有償還共計151927.63元本金及利息的連帶責任。該判決生效后,郵儲丹棱支行于2016年4月8日向丹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至今宿某未履行。
經法院審理查明,宿某在2018年通過政府征地拆遷獲得住房安置分配。此后,宿某陸續將三套住房出售,售房款1311000元私自轉移,未用于履行法院判決,致使判決無法執行。宿某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故判決被告人宿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近來,丹棱法院以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省委關于打贏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的部署要求為工作抓手,強化政法部門聯動機制,持續保持執行高壓態勢,嚴厲打擊拒執犯罪,切實維護勝訴方合法權益實現。(劉佳 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