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內江市東興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宏等48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一案。
1993年,陳宏從部隊復員至地方,分配到資中縣物資局工作,后來到資中縣公安局從事治安聯防工作至1999年。陳宏愛好賭博,長期混跡于資中各大賭場,逐漸在資中社會上積累名氣。2000年左右,陳宏伙同他人開設“黑屋子”迪吧,一些社會閑散人員主動結識并跟隨陳宏。隨著人員增多,陳宏等人開始有組織地在資中縣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陳宏為組織者、領導者,郭德忠、金光健、李忠勇為骨干成員,孫杰、吳李杰、左永祝為積極參加者,其余13名被告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成員之間分工明確,結構固定,并且有相應的組織紀律。陳宏長期為組織成員提供生活開支、免費毒品、賭資,帶其外出旅游,以此籠絡人心。陳宏為鞏固其組織地位,使組織成員對其忠心,帶領組織成員在家中為關公像上香、祭拜并要求組織成員必須服從其命令,對不聽從命令或執行不力的成員,采取當眾辱罵、當眾毆打的懲戒措施。
該犯罪組織采取毆打、持槍恐嚇、語言辱罵、威脅、心理強制等手段共實施犯罪活動35起和違法活動13起,從中牟取了巨額的非法利益,用于維系組織的犯罪活動及組織的生存發展,在資中縣城及部分鄉鎮為害一方,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經一審審理,東興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盜竊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賭博罪、非法采礦罪、詐騙罪、非法處置凍結的財產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陳宏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盜竊罪、非法處置凍結的財產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郭德忠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李忠勇有期徒刑十年五個月,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金光健有期徒刑九年九個月,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孫杰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八萬五千元。
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左永祝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七萬三千元。
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吳李杰有期徒刑五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五千元。
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盜竊罪、非法處置凍結的財產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樊元建、劉伯明、陳芝恩等13名被告人十二年至一年五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對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所得貨款、存款予以沒收。
以非法處置凍結財產罪、盜竊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詐騙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曹玉強、溫建根等2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四個月至拘役2個月不等的刑罰,對張國才等23名被告人適用緩刑,并處相應罰金。(梁 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