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筠連縣人民法院將審判庭搬到案發地巡司鎮,在巡司鎮共和村村委會公開宣判了一起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被告人潘某某犯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萬元。宣判結束后,承辦法官聯合森林公安民警對旁聽的近百名群眾開展了“以案釋法”普法宣傳,并發放了宣傳資料。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潘某某以120元到900元不等的價格從7名農戶處購買野生潤楠共12株,在未辦理相關采伐許可手續的情況下,被告人潘某某雇請工人對上述購買的潤楠進行砍伐。之后,被告人潘某某伙同他人雇請唐某將采伐的潤楠運往成都銷售,途中被公安機關民警擋獲。經鑒定,被告人潘某某采伐的12株林木樹種為樟科潤楠,系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潘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未經相關部門批準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野生潤楠12株,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考慮到被告人潘某某具有立功、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以前我們都不知道臭皮楠(潤楠)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也不知道砍伐過后會被判刑,通過今天的庭審以及法官的普法,讓我學到了不少法律知識。”當地村民說。
“過去我們村委會也做過一些宣傳,但是效果不是很好,沒有引起村民的重視,通過今天的宣判,起到了不小的震懾作用。希望法院以后多搞類似的普法宣傳。”巡司鎮共和村副主任張力心說道。
法官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
【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罪】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行為“情節嚴重”:
(一)非法采伐珍貴樹木二株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致使珍貴樹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為首組織、策劃、指揮非法采伐或者毀壞珍貴樹木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官說法:
按照相關規定,只要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若要買賣、采伐,都須向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申請、審批。對未經批準的買賣行為,或未經申請或雖申請未獲批準,或者未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方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均涉嫌構成侵犯國家林業管理制度,破壞自然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首先,我們對大自然要心存敬畏之心,注重對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保護,保護野生植物實際上就是保護人類的生存環境,也是保護人類自己。其次,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力度,提升群眾法律意識。最后,普通群眾應當自覺學法、知法、尊法、守法,爭作保護環境的傳播者、捍衛者、實踐者,保護生態的多樣性,肩負起維護生態平衡的責任,為子孫后代留下珍貴的資源。
(四川省筠連縣人民法院 古靜 陳敏 王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