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四川省敘永縣人民法院在赤水河畔水潦彝族鄉赤水河村巡回審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并進行魚苗補償性增殖放流及《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護條例》宣講。沿河鄉(鎮)、村社干部及群眾150余人現場旁聽見證。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3月30日22時許,被告人李某中攜帶工具到敘永縣水潦彝族鄉海涯村1社赤水河流域渡口上河段以電擊方式非法捕撈魚產品,直至次日凌晨2時許被敘永縣公安局觀興派出所巡邏民警現場查獲。民警當場查獲李某中非法捕撈使用的白色逆變器一臺、黑色充電泵一臺、白色背簍一個、綠色網兜一個、綠色電瓶一臺、電魚網桿一根、藍白色充氣船一個、紅色氧氣機一臺、黑黃拼色頭燈一個及漁獲物,經敘永縣農業農村局工作人員現場檢查,李某中非法捕撈漁獲物共148尾,其中泉水魚114尾,鯽魚1尾,馬口魚31尾,蛇鮈魚2尾,無珍稀魚類,共計凈重4.56千克。
根據《關于四川省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范圍和時間的通告》(川農函【2020】962號),四川省境內赤水河干流及其一級支流為禁漁區,禁漁期為2021年1月1日0時至2030年12月31日24時,暫定為期10年,禁捕水域禁捕期間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四川省天然水域禁止捕撈作業。被告人李某中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出資4500元購買魚苗在案發水域增殖放流。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中違反保護水產資源管理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方式非法捕撈魚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李某中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中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自愿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中主動購買魚苗,在赤水河流域增殖放流,努力修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結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認罪、悔罪表現,依法判決被告人李某中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巡回審判結束后,敘永縣人民法院聯合縣檢察院、縣司法局、縣生態環境局、水潦彝族鄉政府等部門,向在場群眾發放環境保護宣傳資料300余份,并宣講《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護條例》,對群眾關心的“禁漁期”“什么是非法捕撈”等問題進行答疑解惑,并在案發水域赤水河進行魚苗補償性增殖放流,讓當地群眾廣泛參與到赤水河生態環境保護行動中來,達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會效果。
(敘永縣人民法院 楊軍 解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