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賞忠厚之至論》是宋仁宗嘉祐二年(公元1057年),年僅二十一歲的蘇軾參加禮部進士考試時所寫的文章。據說當年主考官歐陽修在考試結束后邀請著名詩人梅堯臣參與閱卷,梅閱此文后以為頗有“孟軻之風”,于是推薦給歐陽修。歐陽修閱后更是拍案叫絕、愛不釋手,評價此文言辭簡練而見解獨到,結構嚴謹且說理透徹,盡脫五代宋初以來的浮靡晦澀之風,故而十分賞識。當時歐陽修門下學生曾鞏也在同堂考試,他倆皆懷疑此文可能出自曾鞏之手,于是歐陽修為了避嫌沒有將其定為第一,而列為第二。后來才知道為蘇軾所作,曾感慨道“讀軾書不覺汗出,快哉、快哉!老夫當避此路,放他出一頭地”。
首先從文章的創作背景來看,適逢歐陽修知禮部貢舉,對北宋科舉考試制度進行了大幅改革,提倡平實文風,廢止了考詩賦,而改用經義。即以經書文句為題,應試者作文闡明其中義理,發表自己的政治見解作為考試的主要內容。這種政論性文體稱為策論,側重于考查考生如何理論聯系實際來處理現實問題的能力,以便從中選拔儲備一些知古通今的實用型人才,為將來推行新政服務?!靶藤p忠厚之至論”就是宋嘉祐二年禮部進士考試的策論題目。試題出自《尚書·大禹謨》:“罪疑惟輕,功疑惟重。”《孔安國傳》注:“刑疑附輕,賞疑從重,忠厚之至。”此時的蘇軾雖涉世不深,但因從小志存高遠、飽讀詩書,又受到見多識廣、擅長政論的父親蘇洵口耳相授和潛移默化的影響,所以在面對這道策論試題時不僅展示出了深厚的文學功底,也反映出了他透過現象看本質的能力水平。蘇軾從援引古代圣賢明君刑賞以忠厚為本的范例展開論述,引經據典,以古喻今,言之有物,生動詮釋了儒家的仁政理念,而其中更是蘊涵了不少法家的法治思想。
文章第一部分以忠厚立論,蘇軾開篇先以詠嘆先王“愛民之深、憂民之切”,主張“以君子長者之道待天下”為引論,來闡釋古代的圣賢明君賞善懲惡,都是遵循忠厚仁義的指導思想來施行的。接著從賞善與罰不善兩方面來舉例論證。如賞善并詠歌嗟嘆,會讓受賞之人倍感榮耀,故樂其始而勉其終;而罰不善并哀矜懲創,則會讓受罰之人心存感恩,故棄其舊而開其新;并指出這樣的事例在歷代史書中都有記載。既有憐憫之心又給予適當的懲罰,蘇軾的這一觀點,正是現代刑法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的體現。然后引用西周雖然開始衰落,但周穆王卻沒有沿用歷代王朝“重典治國、以刑為主”的傳統方式,而是下令呂侯從輕制定刑法,并告之以祥刑的方式。所謂“祥刑”,就是審慎用刑的意思。(這里的“祥”字通“詳”,《漢書·明帝紀》曰:“詳刑慎罰,明察單辭。”《尚書》鄭玄注云:“詳,審察之也?!惫省霸斝獭睂嶋H上就是指“慎刑”。)那么“詳刑”的具體表現是什么呢?蘇軾接下來對穆王的言辭作了詳細的評述:“其言憂而不傷,威而不怒,慈愛而能斷,惻然有哀憐無辜之心”,所以孔子也對穆王此舉給予了充分肯定并收錄到書中。由此確立了賞罰既要以忠厚為本,又要秉承審慎用刑的文章主旨。
文章第二部分,蘇軾先引以《傳》曰:“賞疑從與,所以廣恩也。罰疑從去,所以慎刑也?!边@段話的意思是說獎賞如有可疑則當賞,是廣恩的體現;處罰如有可疑則不罰,則是慎刑的體現。這里的罰疑從去,相當于現代刑法中疑罪從無的原則。為了更為生動形象地闡明觀點,蘇軾還引用了兩個典故來做論據,緊緊圍繞這個“疑”字展開論證。第一個典故是在堯帝統治時期,皋陶堅持要處死犯人,曰“殺之”三;而堯不同意他的意見,曰“宥之”三;所以天下人都畏懼皋陶執法嚴厲,而贊美堯帝用刑寬大。意思是案件存在疑點,犯人就不能判死刑,這是罰疑從去的做法。第二個典故是四岳建議任用鯀,堯帝開始有疑慮不同意,因鯀曾經違抗命令毀害同族,但稍后又改口說可以試用,這是賞疑從與的做法。為何堯不聽從皋陶處死犯人的主張,卻又采納了四岳任用鯀的建議呢?蘇軾段尾設問意在重申文章主旨,即當賞與罰存疑時,“賞疑從與、罰疑從去”才是符合圣人思想的賞罰之道。歐陽修對文中所舉堯與皋陶對量刑分歧的例證,不知其出處,待蘇軾面見時問之,蘇軾笑道:“想當然耳”,從而成為一段流傳至今的佳話。
文章第三部分,再引以《書》曰:“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边@段話的意思是說如果罪行難以確定,就從輕發落;如果功勞難以確定,就從重賞賜。與其錯殺無辜的人,寧愿承擔不守成法的過失。然而如何準確把握賞罰的輕重和范疇,并非易事。蘇軾由書中所言推論出可賞可不賞的情形,賞就超過了仁的范疇;可罰可不罰的情形,罰就違背了義的規則(義在古代是適宜的意思)。超過了仁的范疇,不失為君子;如違背了義的規則,便會淪為殘暴之人。進而得出“仁可過也,義不可過也”的論斷,其中蘊含著遵循法的正當性原則和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執法理念,從而防止出現小過重罰和濫用職權的現象發生。在對賞罰的輕重闡釋清楚之后,接著又以古人賞賜有功者不一定用爵祿,處罰有罪者不一定用刀鋸為例來進一步探討賞罰(刑)的范疇。古代君王知道天下的善人善事是賞賜不盡的,所以僅靠爵位和俸祿不足以起到揚善的作用;又知道天下的惡人惡行是處罰不完的,所以僅憑刀和鋸也不足以達到除惡的目的。由此可見,賞罰的范疇和作用都是有很大局限性的,于是得出了“是故疑則舉而歸之于仁”的結論。蘇軾通過對這個“疑”字的深入剖析,又歸結到“忠厚之至”的主旨上來,說明只靠賞罰的影響力是不夠的,君子長者應以高尚的德行來作表率,使天下人紛紛受其感召而相繼效仿,才能最終實現國家的穩定與社會的和諧。
文末引用《詩經》所言,指出君子的喜好憎惡只要遵循仁的原則,那么禍亂就會被迅速制止;又借《春秋》之義,再次重申“立法貴在從嚴、而懲罰貴在從寬,應以褒貶之義來制定賞罰依據”的觀點。十分鮮明地表達出儒家以仁為本、以義為先的治國理念,其中更是蘊含著德治與法治相結合、良法善治的法治思想。所以說《刑賞忠厚之至論》作為蘇軾的成名之作,既是一篇以仁為本的忠厚論,又是一篇依法治國的對策論。充分體現了青年蘇軾對于賞罰之道與人性善惡,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之間辯證關系的深刻思考和獨到見解,在中國古代文學和法制史上書寫了濃墨重彩的一筆。正因如此,這篇論文才能為后世學者所推崇,逾經千年而不朽,迄今仍然熠熠生輝,堪稱治國理政的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