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全縣法院依法審結一起離婚糾紛案件,依法判決準予原告鄧某與被告曹某離婚,由原告賠償被告精神損失費3萬元,并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作出判決。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鄧某與被告曹某婚內生育一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等。因鄧某的出軌和賭博行為,導致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原告鄧某起訴至法院,請求離婚,一并提出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和共同債務承擔等事項。被告曹某辯稱,同意離婚,因鄧某有出軌行為,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6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同意離婚,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準予雙方離婚,并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分擔等依法作出裁決。關于被告曹某要求精神賠償的請求,因原告鄧某有婚內出軌和賭博等行為,可認定鄧某具有違反夫妻間的忠實義務導致離婚的重大過錯事實。故曹某作為無過錯方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遂判決由鄧某支付曹某精神損失費3萬元。
典型意義: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具有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本案中,鄧某違背夫妻忠誠義務,對曹某造成較大的精神傷害,也讓孩子失去了健全的家庭成長環境,更是違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在要求。法院依法支持無過錯方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既是對違反夫妻間相互忠誠義務的制裁和預防,亦是促進形成平等、和睦婚姻家庭關系的現實需要,更有利于弘揚相親相愛、向上向善的家庭文明新風尚。